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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2021

先为动态 | 我所副主任李琰律师受邀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专题法律知识讲座

  先为资讯  今日新闻资讯NEWS  2021.07.17  六月初八  星期六  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李琰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专题知识讲座”,旨在增强公司员工法律知识,规避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及验收过程中相关业务的法律风险。同力公司领导、绿色新材料项目部、生产部、采购部、物流部、工程项目组、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车间参与公司各类验收的人员参加了现场讲座,腾跃同力以视频形式在远程会议室参会。  PART01  先为律师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李琰主任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大数据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流程控制(发包、签约、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工期、签证、施工期间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合同价款结算、不同计价模式对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决算过程控制,合同解除和终止)、发包方常见索赔事项处理这三大板块,以案释法,结合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操中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并现场回答相关法律风险问题,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认可。整场讲座融合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加深了与会人员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履行及风险防控的理解和认识。  PART02  顾问单位介绍  本次授课的顾问单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于2004年,是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企业,是洛阳市政府确定的50家重点企业之一。公司员工总数526人,公司现有两条5000t/d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两套9MW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一条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示范线。公司年水泥产能400万吨,年余热发电能力超过1亿度。

06/022021

先为动态 | 我所副主任刘卓娣律师及杨宇豪律师受邀为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做《民法典》专题法律讲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一周年之际,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切实把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5月31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卓娣主任和杨宇豪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一场以“公职人员必备的《民法典》法律常识”为题的专题法律讲座。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侯运通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心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中心二楼会议室参加讲座,各县(区)管理部通过视频会议同步参加学习。 刘主任和杨律师从《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结构范围、重大意义及修改内容与要点概览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讲解,结合公积金工作实际,从《民法典》可能对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解析。同时,结合时事热点“以案释法”引导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整场讲座提纲挈领、条理明晰,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加深了与会人员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 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侯运通对我所律师的讲座内容进行肯定,并表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学好用活《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民法典》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把实施《民法典》贯彻到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04/282021

先为专题 |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如何承担

 文/曹明哲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规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承担主体?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享有主体?下面对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但因各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所处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鉴于地域原因,本文主要参照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定义】  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也称为"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向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所缴纳。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单列为社会保障费,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社会保障费,是对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缴费主体、享有主体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具体运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规定有符合本地区相关的地主性法规或政策。 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根据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该项费用时,划拨给建筑业企业单位。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而在2018年1月1日该地区新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即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自此之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内蒙古地区不再进行收缴,以新的模式代替原有模式的执行。 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也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明确规定。在河南省内,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被称为“建设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专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劳保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清建设劳保费。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可知建设劳保费的缴纳主体是建设单位。但主管单位收缴的建设劳保费应当按照规定拨付至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职工有关政策补贴。但2016年9月7日,关于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已将上述管理意见废止。并明确规定,建设劳保费由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根据河南省关于建设劳保费的***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劳保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但对于发包人来说,发包人应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中对该项费用予以明确。对于承包人而言,其在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对该部分费用单独列项,并按照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并按  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故在河南省区域内,建设劳保费的承担主体为建设单位,虽发包方应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而建设劳保费的***终享有主体应是劳动者。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计价的社会保障费的法律问题,在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的法规或政策性规定予以确认,在此,也建议承包方在承包项目过程中,应根据具体的项目所在地,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社会保障费的缴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设工程中的社会保险费属于规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将该部分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予以优惠,否则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人身权益无法保障。

04/072021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会议

经过精心准备,4月2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职治理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会议,部署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传达学习《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全省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律师事务所应知内容》。 “读史让人明智”、“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会议首先由党支部书记、主任杨新涛带领全体律师,通过回顾中国***党建党以来在长征、抗美援朝、“98抗洪”等历程中涌现出的英雄壮歌和感人故事,共同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了解中国***党百年奋斗光辉历史、宝贵经验与深刻启示,进一步加深了大家对中国***党百年奋斗光辉历史的深刻了解,提高了对党的初心使命、性质宗旨、理想信念的思想认识,提升了大家学习党史的热情。 之后,由党支部宣传委员、合伙人肖春传达了市司法局“洛阳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教育部署会议”精神,并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相关文件内容,要求参会人员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及文件要求,通过开展律师行业存在的“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法违规执业”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完善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范机制、禁止律师炒作案件的机制、律师收费监管机制和律师执业监督机制,提升律师队伍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正义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后,杨新涛强调,我所和全体律师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党史学习教育的各项任务,强化律所作风纪律与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素养,以全新的面貌迎接中国***党建党一百周年。

03/272021

喜讯 | 祝贺我所杨新涛主任当选新一届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 我所荣获“年度***律师事务所” 宋恒律师荣获“年度***律师”

 2021年3月27日,洛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成功举行。大会共有190名律师代表参加,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主任杨新涛同志,合伙人肖春、宋恒同志作为本次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参加会议。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主任 杨新涛同志当选新一届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 先为所合伙人宋恒律师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2020年度***律师” 杨新涛,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中***员,硕士研究生,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现任河南省律协国资管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洛阳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曾获“河南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党员”,“河南省***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 宋恒,男,中***员,法学本科学历,执业10年,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委员、洛阳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理事、洛阳市科技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社会职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同时在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本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九***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人员35名,合伙人8名。合伙人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并长期担任洛阳市多家规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擅长于传统法律业务如诉讼、仲裁等,同时在公司风险防范、国企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多类型法律业务有着***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所执业人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既包括具备涉外商务实践经历的律师,也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律师;既有擅长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也有娴熟于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领域的律师。        自成立以来,本所注重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团队作业成为常态模式,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并荣获多个奖励;注重对年轻人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目前本所已成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并举,尤其在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国企运营改制、破产类案件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03/132021

喜报 | 巾帼不让须眉

根据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妇女联合会发布的《关于对洛阳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的通报》(洛市司【2021】17号)。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各级组织和更多的人关注妇女儿童事业、营造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市司法局、市妇联共表彰了在洛阳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10家律师事务所和25名律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关国芳律师被评为“洛阳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先进个人”。 关国芳律师 关国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学本科,先为律所婚姻家事服务团队、建筑房地产服务团队成员。曾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十余年,法律功底扎实,熟悉各类诉讼程序,在长期的工作中,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又增长了自己的见识,强化了自己的***知识。擅长业务领域为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同、房地产诉讼法律业务等。除此之外,调解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成功调解多起案件。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本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九***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人员35名,合伙人8名。合伙人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并长期担任洛阳市多家规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擅长于传统法律业务如诉讼、仲裁等,同时在公司风险防范、国企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多类型法律业务有着***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所执业人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既包括具备涉外商务实践经历的律师,也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律师;既有擅长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也有娴熟于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领域的律师。 自成立以来,本所注重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团队作业成为常态模式,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并荣获多个奖励;注重对年轻人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目前本所已成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并举,尤其在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国企运营改制、破产类案件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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