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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雷锋主题活动 阳春三月,万物复苏,为积极响应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开展“志愿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学雷锋主题活动的要求,引领广大团员青年践行志愿者精神,投身社会服务,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团支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凝聚广大团员青年投身志愿服务,开展了“学雷锋,树新风”系列活动。 雷锋精神 2024年3月5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积极响应学雷锋号召,开展“学习雷锋精神”主题教育活动。团支部副书记杜欣欣带领广大团员从雷锋精神的内含本质、雷锋精神的时代价值、弘扬雷锋精神的实践路径等方面对雷锋精神进行了学习,并集体观看了共青团中央发布的《谁是雷锋?》宣传片。 “实践证明,无论时代如何变迁,雷锋精神永不过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雷锋精神历史地位、现实作用、时代价值的深刻总结和理性判断,本次活动使广大团员重温了雷锋精神,坚定了先为团支部弘扬雷锋精神,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雷锋精神 学雷锋树新风 先为律师在行动 3月19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前往涧西区华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志愿服务。各位团员充分发挥不怕脏、不怕累的优良作风,对养老服务中心的健身设施、桌椅、窗台进行了擦拭,对地面、楼梯进行了全面扫拖和清洁,使得养老服务中心焕然一新,受到了在社区活动的老人们的连连称赞。 清扫完毕,团员们还在社区开展了公益普法及法律咨询活动,为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分析,并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雷锋精神 3月29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团支部组织青年律师至嵩县陆浑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村民进行公益普法,并就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团员们依次前往多个村子,就村民遇到的宅基地纠纷、借贷纠纷、老人赡养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本次青年律师志愿者送法下乡活动有助于乡村法治建设、基层稳定,希望青年律师多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先为团支部在本次学雷锋系列活动中秉持公益情怀、践行奉献精神,用实际行动学习发扬雷锋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自身的努力引导群众树立学法、懂法、依法、用法的意识,让自己成为雷锋精神的尊崇者、传承者以及实践者,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了青春力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 马翔 目录 ***章 商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分析 一、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商标识别功能更加凸显,商标表彰功能为企业创造利润 三、商标经营是企业经营的***高境界 四、商标是企业的首要资产 五、培育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两个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良策 第二章 我国商标法律服务现状分析 一、我国商标法律服务业务量巨大 二、我国商标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低 三、律师未成为商标法律服务主导力量 第三章 律师可以也应当做好商标法律服务的综合分析 一、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二、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可能性 三、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具有明显优势 四、国际上商标法律服务以律师为主 五、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壁垒已打破 六、我国律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标法律服务经验 第四章 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前景分析 一、我国商标法律服务业务量巨大且持续增长 二、律师***进入商标法律服务领域会增加商标业务量 三、律师必将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主力军 第五章 律师如何做好商标法律服务业务 一、律师自身要练好内功 二、请司法部大力宣传、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加强监管、维护权益 三、请全国律协宣传、支持、鼓励 四、全国律师知产委指导、培训、规范商标业务 第六章 律师做好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服务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有利于律师服务三农,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有利于体现司法部引导律师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 四、有利于提高商标主管机关、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积压及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五、有利于推动律师业务拓展,扩大律师影响力,提高律师社会地位。 ***章 商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一、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我国自宋朝就有了“白兔”商标,***期间也曾出现过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商标无用武之地。直到1983年颁布了《商标法》之后,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才逐年上升。现今商标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早晨起床***眼看的表、上班开的车、办公室用的各种文具、到晚餐上的食品调味料,都有商标。曾有人统计,人一天至少与几百个商标打交道,商标已经完全融入我们的生活。为此,人们发出“人类失去商标,世界将会怎样”的感慨! 二 、商标识别功能更加凸显,商标表彰功能为企业创造利润 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商品,商标能让我们认牌购物,在***短的时间内选择到称心的商品,节约了我们宝贵的时间,商标的原始识别功能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商品生产几乎智能化,不仅商品种类和数量极大丰富,而且商品越来越同质化。交通、通讯、互联网、物流的迅猛发展,国内、国际大市场已经形成,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的出现,让消费者货比三家,甚至百家成为可能,商标的识别作用更加凸显。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力的增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时候,不仅仅满足于商品的物理功能,更重视商品的商标所表达的内涵。穿阿玛尼西装能体现身份地位,用香奈儿香水证明有品味,“阿玛尼”和“香奈儿”商标对消费者进行了充分的表彰。商标除了传统的识别功能外,又具备了新的功能,即表彰功能。美国斯坦福大学实验显示:两袋相同的薯条一袋标M商标,另一袋未标任何商标,放在孩子们面前,77%的孩子选择标M商标的薯条,且认为有M商标的薯条更好吃。基于商标具有表彰功能,消费者不仅愿为商品本身付费,更愿意为商标买单。可见商标的表彰功能不仅能为企业创造利润,而且能创造高额利润。 三、 商标是企业的首要资产 商品时代,由于商品的稀缺,企业的厂房、设备起决定作用。资本时代,企业有雄厚的资金,便可处于有利地位,投、融资显得异常重要。现代社会,进入知本时代,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每个企业不一定都有***和版权,但都应该有商标,商标自企业成立时起就一直伴随企业成长、发展,企业的商誉、知名度、技术优势、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终均积淀在商标上。******多保护20年,版权也只有50年,但商标只要不断续展,便可获得永久保护,而且越用越有价值。2010年,胡润中国品牌榜中,“中国移动”位居***,品牌价值达2670亿人民币(见附件一)。2010年,在BrandFinance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排行榜中,沃尔玛位居全球***,品牌价值高达413.65亿美元(见附件二)。可见,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了有形资产的价值,成为企业的首要资产。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生产力,商标能为企业获取利润,尤其在食品、服装等快速消费品行业,商标是企业获利的源泉,其不仅能够决定企业的发展,甚至能够左右企业的生死存亡。在高科技行业,商标也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如美国脸谱公司对“Facebook”商标的经营被公认为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苹果公司iphone、ipad、ipod等系列产品得以畅销全球,得益于其成功的商标运用。***近热炒的苹果公司“Ipad”商标事件,深圳唯冠公司宣称让美国苹果公司赔偿100亿人民币,更充分彰显了商标的价值所在。 四、商标经营是企业经营的***高境界 商标的表彰功能,决定了商标能为企业创造超额利润。当企业在产品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步入稳定期,但遭遇发展瓶颈时,商标经营往往能够成为企业获得突破的***佳方式。西方发达国家知名企业的成功经验,更充分证实商标经营是企业经营的***高境界。商标经营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广告宣传等长期的系统工程,赋予商标特定的文化内涵,增强商标表彰功能,唤起消费者购买标有该商标商品的***,使消费者愿意为商标支付高额兑价,企业由此获取高额利润。如:可口可乐公司赋予了“可口可乐”商标“活力、激情、创造、享受”的表彰功能,并不断地强化它,以褐色饮料为载体,在全世界获取了丰厚利润,使企业得以长期健康发展,成就了其百年传奇。 五、创造和培育驰名商标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良策 一个国家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往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驰名商标是国家的财富,其能够占领更大的市场甚至垄断市场,拥有世界驰名商标的国家往往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我国已充分认识到了商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创造和培育驰名商标对国家的重要性。在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鼓励创造和培育驰名品牌作为两项核心内容写入其中。国家工商总局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培育驰名商标的战略,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确定了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和企业,各省市、各行业、各企业积极开展商标战略工作。商标工作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事。 2010年,在BrandFinance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排行榜中,前10名没有中国的企业,前100名中,我国入围的企业只有3家(见附件三),这与我国世界第二的经济规模明显不相称。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并没有赚到品牌利润,而是为世界驰名商标企业打工,利用我国矿产人力等资源,甚至付出高污染的代价,赚取蝇头小利。据《知识产权报》载文介绍,大部分世界知名***品在中国制造,贴上世界驰名品牌后再卖给中国人,***后赚取超额利润的是外国商标所有人。我国80%-90%的出口产品使用的是外国商标或无商标。中国合资企业90%使用外方商标,中国饮料行业90%使用外国商标,即使是长虹、TCL、康佳等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出口则必须有89%要贴上国外的商标。为此,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特别强调要创造和培育自己的驰名商标,生产销售品牌商品,赚取品牌利润,改变世界工厂的局面。可见,商标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章 我国商标法律服务现状分析 一、我国商标法律服务业务量巨大 截至2010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9.5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62.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60.4万件,均位居世界***。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数量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2010年我国商标申请量高达107.2万件,同比增长29.1%,连续九年位居世界***。(见附件四) 2010年,商标变更、续展、转让、许可合同等超过10万件;商标异议、撤销、复审、争议等商标纠纷达10多万件;商标行政投诉5万多件;商标侵权案件43596件;商标行政确权一审案件2828件。 截至2011年6月30日,商标注册申请量60.4855万件,较去年同比增长34.84%,预计全年将再创新高,超过140万件。据商标局统计92.1%的商标申请由代理机构代理。 我国目前500多万件注册商标,每年会产生至少5万件续展申请、5万件左右的变更申请。500多万件注册商标中的规模企业主商标数几十万件,对其进行监测并提异议亦产生很大业务量。 商标法律服务业务不仅量大,服务项目近40多种(见附件五)。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初步统计,我国每年仅商标申请等代理业务代理费就高达50个亿,商标维权打假、民事侵权、咨询和顾问、监测等业务的代理费不低于商标申请等代理费,因此,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服务的代理费估计在100亿以上。 律师***介入商标业务,且收费趋于合理后,收费标准还会大幅度提高,届时商标业务收入一定相当可观。 正是基于我国巨大的商标法律服务市场,2011年8月30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已达6572家,2011年1-8月份新增900家。但商标申请代理机构排前十名的总代理量不足8%,说明商标代理业务竞争还未形成垄断,律师尚有机会(见附件六)。 二、我国商标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低 我国的商标代理业务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当时的代理机构以各省、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市工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为主,从业人员大多是工商局原商标处、科的工作人员,法律服务经验和水平都不高,仅能进行简单的商标申请和商标确权纠纷的处理。 2003年后,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的行政审批,放开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增长,从2002年147家增长到2010年的5678家(见附件七),虽然数量上来了,质量仍是良莠不齐。咨询公司、报社、广告公司、婚介所甚至钉鞋、修车的也兼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几乎没有任何门槛,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正当竞争、违反职业道德、一手托两家、非法转让客户商标、恶意提异议、伪造商标受理通知书、收取客户官费和代理费后人间蒸发等时有发生。客户投诉无门,商标主管机关、商标协会代理人分会也束手无策,因为没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客户只有到国家工商总局门口静坐。假证据、假公章更让商标局、商评委头疼不已。商标局和商评委积压大量案件与商标法律服务不规范水平低有相当的关系。 由于大部分商标代理公司服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只能靠降低代理费来吸引客户。2003年前,每件商标申请的代理费在1000元左右,已远低于国际上约2000美元平均代理费。目前,每件商标申请代理费很多代理公司已降到200元,***低的甚至50元。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是商标业务的高、精、尖业务,而代理公司代理此类案件只收2000元左右,远低于成本价,服务的水平可想而知,在庄严的法庭上,这样的代理人连原告的名称、住所地都不能顺利回答,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 当然,在众多代理公司中,确有少数代理公司成立时间长,服务水平高,经验丰富,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代理公司大部分都在为国外客户服务。当国内企业的代理人遇到他(她)们时,根本不是一个重量级,这非常不利于国内企业利益的维护。 总之,商标代理行业的混乱状况,严重损害了客户利益,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增加了工作量,严重影响了效率。我国商标法律服务水平整体过低,对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都造成了障碍,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否则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参与国际竞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律师未成为商标法律服务主导力量 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服务大部分由代理公司代理,律师尚未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原因分析如下: 1. 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一直存在障碍 商标代理业务是其他商标法律服务的基础,只有做好商标代理服务或者具有丰富的商标代理经验才能更好地从事其他商标法律服务。但长期以来,律师一直被排除在商标代理业务之外,不能提供***的商标法律服务,严重影响了律师商标业务的开展。 2. 律师对商标和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 由于律师不做商标代理业务,认识不到商标的表彰功能,忽视了商标在市场经济下的重要作用。 律师一直错误地认为商标法律业务简单,不是律师该做的业务。其实商标业务种类多、程序复杂、证据量大,云集各种权利冲突,商标近似、商标保护范围等都是动态的,这些都给律师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 3. 商标法律服务收费低 商标法律服务程度复杂,周期过长,证据量大且涉及诸多权利冲突,律师工作量很大,但收入却较低,且大多采取风险代理。律师的投入和收入不成正比,年轻律师为了生存不愿做商标业务,很多高素质的律师,甚至学习知识产权***的律师也放弃商标业务。 第三章 律师可以也应当做好商标法律服务的综合分析 一、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商标是企业获取利润的工具,企业在创造、使用、管理、保护商标过程中需要得到大量重要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服务并谋求利益***大化,律师对企业商标法律服务的需求不能袖手旁观。律师作为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也有责任协助企业利用商标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利益,不会做或做不好商标服务,可能会无法胜任现代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不仅拓展了律师的执业领域,使律师能够***地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增加收入,同时也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做出了贡献,律师非常有必要做好商标法律服务。 二、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可能性 商标业务属于法律服务,企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合法?是否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商标驳回后的复审、行政诉讼;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专用权行政、民事、刑事保护等都存在举证证明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等等法律问题。 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士,毫无疑问具有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可能性。与***业务相比,律师更容易从事商标业务。商标对律师来说没有业务门槛,而且律师与企业接触的机会较多,对企业较了解,商标业务中常常需要举证证明商标使用的时间、使用的知名度等等,而从事这类工作是律师的专长。特别是商标行政确权、商标争议、商标专用权保护等***终都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这类案件律师代理更为适宜。因此,商标是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主要方面,律师更能够在这方面快速成长,做出业绩。 三、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具有明显优势 与商标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纯熟的法律服务技能、***的诉讼技术以及综合的服务能力,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律师能够做好商标业务,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律师比商标代理人做的更出色。很多商标代理公司声称有多少律师,商标代理人也标榜自己是律师,也证明了律师比商标代理人更具优势。而且律师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意识,一手托两家、伪造证据的事律师一般不会做,否则就会砸饭碗。客户利益如果受到损害,可向司法局、律协投诉,主管部门会依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律师进行处罚。如有赔偿等责任,客户也无需担心,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有律师执业保险做保障。因此,从律师的业务水平、监管方式、客户利益保障等方面考虑,律师从事商标业务不但可能,而且具有明显优势。 四、国际上商标法律服务以律师为主 商标是发达国家在全球获得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它们非常重视商标。跨国公司不但有几名甚至几十名专职商标律师,遇到疑难、复杂商标案件还需外聘***商标律师协助。德国西门子公司有三十多名商标律师,英国有专门的商标律师协会,可见商标律师在律师界的独特性。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法律服务主要由律师来完成,其中以企业商标战略和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服务为主,商标诉讼处于次要地位,国外商标律师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壁垒已被打破 商标法律服务对企业、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是商标法律服务的***佳人选,但长期以来律师被排除在商标代理业务之外。近几年,经过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努力,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终于修改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此规定意味着律师可以以律所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了。自此,商标代理业务壁垒终于被打破,律师可以***介入商标法律服务,律师商标业务链已经形成。 目前,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共同制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颁布生效后,律师事务所到商标局备案,向指定账户预付规费,即可正式递交商标注册等申请文件了。 六、我国律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标法律服务经验 以前律师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只做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商标合同起草、 审查、商标咨询等业务。但商标代理不但业务量大,而且是做好其它商标业务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企业需要高素质的商标代理人。为此,自1999年开始,陆续有律师事务所成立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的名义变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目前北京至少有89家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代理公司或者说代理公司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包括业务收入进入前10名的律所均成立了代理公司。应该说这些律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需要,积累了一定的商标法律服务经验,一些重大商标案件基本上由律师代理,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以这些律所和律师为基础,完全有可能发展壮大商标律师队伍。 第四章 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前景 一、我国商标法律服务业务量巨大且持续增加 目前商标申请量较大,带来了很多商标业务,但我国律师仍然担心这是否为昙花一现,对从事商标法律服务心存顾虑。为此,我们通过研究、分析,对2011年以后主要商标法律服务预测如下: 1. 商标国内申请近些年会保持在100万件以上; 2. 驳回复审申请每年不低于5万件; 3. 商标异议会在5万件以上; 4. 商标评审案件在7万多件的基础上保持较大增长; 5.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案在三千件的基础上快速增长; 6. 商标行政投诉案件应在7万件以上; 7. 商标侵权诉讼可能成倍增长,每年达几万件。 做出上述预测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国家和各级政府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实施国家商标战略; 3.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大力推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战略; 4. 我国有4千多万个市场主体,目前平均16个企业才有1个注册商标; 5. 企业商标意识在逐渐增强,会重新选择显著性强的商标; 6. 商标审查周期缩短,会刺激商标申请量增加; 7. 《商标法》修改后,扩大商标申请主体和客体,确立审查意见书制定、增加侵权成本等修改内容,会产生很多业务; 8. 将来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更多外企进入中国。 二、律师***进入商标法律服务领域会增加商标业务量 1. 律师会建议客户用尽《商标法》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客户利益,使商标案件量增加; 2. 律师对权利冲突、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把握更准确,会建议客户尽***大可能主张权利; 3. 为了防止他人搭便车,跨类保护案件可能会增幅较大; 4. 律师有能力提供商标战略等大部分代理公司不能提供的高端服务,这些业务随着律师商标业务的深入会逐渐培育起来; 5. 律师***代理商标业务后,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水平的提高,会更多、更主动地参与企业与商标有关的事务,担任企业常年商标顾问,为企业出谋划策,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作用,助企业发展。 三、律师必将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主力军 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性的商标代理业务虽然主要有商标代理公司代理,但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设立商标代理公司很早就已经开展了商标代理业务,具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此外,我国疑难复杂商标确权、侵权诉讼案件几乎全部由律师代理,有些律师已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能够提供高质量商标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随着我国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壁垒的打破,必将会有更多的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 国家、企业的需要,律师群体的先进性及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的现有基础,使我们完全有理由预见到,未来3-5年,大部分商标代理业务将会由律师代理,疑难复杂商标确权、侵权诉讼案件将会全部由律师代理,律师必将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主力军。 第五章 律师如何做好商标法律服务 一、律师自身要练好内功 1. 律师商标代理水平有待提高 律师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了,律师也有能力做好此业务,但要防止一拥而上,导致服务质量降低。由于商标代理业务一直对律师封闭,律师以前对商标业务也不够重视,虽然有些律所和律师近几年已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甚至商标诉讼的大案要案基本由律师代理,但律师的整体商标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律师没有接触过商标业务,有的律师在代理商标业务中弄出笑话,甚至损害客户利益,如:商标尚未初审公告,即代理客户向商评委提争议; 以商标受理通知书作为权利依据指责他人侵权;商标投资入股律师未尽职调查,商标权人并非投资人等等。 2. 商标代理周期长、时限短,需组建长期、稳定的***团队 由于商标确权程序复杂,一件商标申请走完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多可达到20个,每个程序周期又很长,一件申请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才能完成,但行政程序的时限很短,驳回复审、异议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只有十五天。商标局、商评委书面审理商标案件,且从不告知合议组组成人员,审查员也不会主动和代理人联系,代理人只能被动接受商标局、商评委的通知等,因此,代理人要有很强的责任心,紧跟每一个程序,否则就会误了大事。可见商标代理业务与证券、诉讼等传统业务明显不同,存在很大的风险,需组建长期、稳定的***团队才能胜任该项工作。律所针对商标代理业务要有完善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保证业务质量。 3. 商标业务需要律师付出智慧和心血 企业把一个商标培育成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需要付出智慧和心血。商标基于其无形的特点,与有形财产相比更难于保护。商标百年成之不足,一时坏之有余,需要律师投入比有形资产更多的精力、智慧,全方位的培育、管理、保护好商标这一企业首要资产。 二、司法部大力宣传、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加强监管、维护权益 1. 大力宣传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请司法部借此机会发文, 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做好律师商标代理业务落实工作。重视、推进律师商标法律服务系列活动的开展,并动用一切资源和机会加强宣传、推广,必要时请部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强调律师非常重视商标业务,律师不但已开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且一定会做好商标代理业务。努力提高律师商标服务水平,形成商标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企业、律师共赢的局面。 2. 政策支持 律师对商标业务的偏见根深蒂固,部里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哪怕是很小很虚的政策,也会触动律师,促使其了解、关心、参与商标业务,形成更广泛的认知,有利于扩大影响。出台优惠政策,尤其是针对新设立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减、免、返税等政策支持,营造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良好环境,可吸引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律所转换,对增加商标律师***人才,扩大律师队伍,提高律师在知识产权界的影响都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3. 组织协调 请部里协调地方司法局、律协支持律师商标法律服务系列活动,对此活动涉 及到的培训、研讨、交流等给予大力支持。 律师介入商标代理业务后,可以提高商标局、商评委的工作效率,减轻案件压力。所以司法部、律协与商标局、商评委已成为利益共同体,请部里在各个方面与相关单位交流、合作,形成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商标确权案件指定管辖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和再审法院***高院,自2002年开始审理商标确权案件后,经十年的磨练,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商标案件审判水平,而律师也相应地积累了经验,但没有法院总结、提升的好,两者需要深入的交流,此举对于法院解决案件积压、公正审判,对于律师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客户利益均有好处。另外,此类案件开庭时间过短,严重影响律师发挥,法院默认商标代理人有偿代理等损害律师利益的行为,需要法院尽快纠正。但这需要司法部组织、协调才会更有效。 4. 加强监管 商标代理业务允许律师做,但坚决不能做砸,否则不但律师没有机会做商标业务了,而且会影响到***等知识产权业务的扩展。商标代理程序复杂、周期长、时限短,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流动性强,参与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可能会很多等特点决定了这些业务的风险较大,所以一定要严加监管。 5. 维护权益 长期以来律师不能从事商标代理 ,但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却可以公民身份有偿代理商标行政确权等诉讼案件,而此类诉讼是商标的高、精、尖业务,据北京一中院统计,商标行政确权诉讼案件的90%以上由商标代理人代理。一方面,商标代理人对于诉讼程序、诉讼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责任原则和责任范围等未经必要的系统的法律培训,难以具有***水准,损害客户利益,影响法院公正判决;另一方面扰乱了市场,律师收取与付出相当的代理费很难,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也不能有效进行监管,风险难以控制,此类诉讼代理整体质量无法得到提升,破坏了司法制度的严肃性。商标代理人为了取信客户,收取更高的代理费,对外自称律师,标榜公司有若干名律师,损害了律师形象和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对上述两种现象请司法部协调有关部门坚决整肃。 三、请全国律协宣传、支持、鼓励 1. 宣传 全国律协可利用《中国律师》杂志、网站、合作媒体多角度、长期宣传律师商标业务的积极意义、经典案例和***律师。利用培训、研讨会、年会、国际交流的机会大力宣传律师的商标业务,在律师界造出影响。这样不但会吸引***律师和年轻律师的加入,还可以让律师同行遇到此类业务,推荐给商标律师,增加律师商标业务量,帮助商标律师积累经验,快速成长。 2. 支持 请全国律协对律师商标活动,在年度经费上给予较大的倾斜,知产委需做大量的工作,基础培训、高端研讨、国际同仁交流、媒体支持等均需要经费支持。 3. 鼓励 全国律协应利用各种机会鼓励商标律师,让他们有光荣感,使命感,在评优推优活动中多给商标律师名额,也可考虑单独给予名誉、荣誉,树立律师商标法律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全国律师知产委指导、培训、规范商标业务 1. 指导 开通在线解答,修订《中国商标业务指南》,组织有经验的委员以各种形式指导律师商标业务。 2. 培训 知产委计划采取基础与高端业务、律师与官员、免费与收费、网络与现场多种形式的商标业务培训,力求在***短的时间内让一部分律师掌握商标代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一批有一定业务水平能够代理疑难案件的商标律师,形成集团优势,带动其他律师的商标业务。 3. 规范 组织经验丰富的律师编写《商标业务风险提示》和《商标业务指引》,让广大律师规避风险,规范律师的商标业务。同时规范商标业务收费,避免低价竞争,保证商标律师的基本收益,为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章 律师做好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商标法律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重要的法律服务,又是律师***容易而且能够做好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百倍的信心。况且律师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对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企业、律师本身等多方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服务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 市场经济,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商标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源动力、核心竞争力,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冲破种种壁垒走出***,决定着企业的未来乃至生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律师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对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三大战略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党和***也多次强调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高质量的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无论对知识产权的获得还是管理、运用、保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且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律师群体相对有着更高的法律、政治素养,拥有更***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他们是我国法律服务先进性的代表和重要保障。律师积极拓展、从事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也可以说是在为落实国家大政方针,服务大局,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贡献,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 二、有利于律师服务三农,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服务于农村的工作,该项工作对我国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律师可以与商标局、地方政府、产业协会互相配合,积极帮助普及商标法、提高农业产业从业人员商标意识,积极代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商标确权、维权,协助进行商标管理和运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律师服务于“三农”的***佳途径,必将在我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非常值得大力推广。 三、有利于体现司法部引导律师服务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部的大力推动下,律师成功拓展商标代理业务,这是司法部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律师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又可以进一步放大该效果,充分证明司法部在积极引导律师为社会、为政府、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律师在商标领域做出成果,司法部可以作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业绩,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上发布,体现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作用。 四、有利于提高商标主管机关、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积压及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随着更多***律师的加入,律师商标法律服务水平的提高,律师商标业务***完善升级,律师整体服务质量会明显高于商标代理人,可明显提高商标局、商评委、法院的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积压量、降低工作压力,商标主管部门、法院与律师易形成良性互动,对共同提高商标确权、维权水平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势必会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增加国内国际上的竞争力。 五、有利于推动律师业务拓展,扩大律师影响力,提高律师社会地位 律师做好商标法律服务,与商标主管机关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如:提高商标主管机关工作效率、消除积压案件等,对于拓展律师***等知识产权业务能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还可以带动其它法律服务,增加律师业务量和收入。 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中的高端业务,做好商标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升级转型,提高律师的层次和社会地位。另外,商标法律服务更多的是非诉业务,即使有诉讼业务也不存在与公权力的强烈对抗。商标法律服务的面很广,客户众多,做好商标法律服务易改变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不良评价,有利于树立律师服务于企业、社会、国家的正面形象。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 2.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 (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2)以某一方***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3.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 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 (1)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 (2)质量认定的***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 (3)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 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 多数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 (1)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 (2)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 (3)价款支付约定明确方式过于简单。在服务性合同里由于提供服务一方的义务具有弹性,若合同价款支付采用纯粹的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的方式约定,则可能难以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效进行抗辩。这种条款属于企业的法律风险范畴。 5.合同的时间及法律风险 合同的时间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却又影响着合同的正常进行。一份完善的合同必然包括约定的一系列时间概念。一方面,时间条款是容易引发合同纠纷的领域;另一方面,完备的时间条款有助于顺利履行合同。 (1)合同有效期。 案例:A公司在产品市场灸手可热的时候,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购销协议,双方约定产品价格为成本价加20%,具体供货数量以A公司生产能力为限;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也没有约定相关的解除条件。若干年后,A公司产品在市场已经滞销,但A公司仍然不断向B公司供货;B公司欲解除合同又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当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无法从交易完成或无法完成角度判断合同履行完毕时,就需要约定一个合同有效期。而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企业经营者只考虑签约当时的顺利交易情况,不设定合同有效期,甚至希望合同成为无***的长期合同。而一旦合同履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如果确实无法确定有效期的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予以弥补,以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2)履行时间。 任何一个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若干的权利义务,各项义务之间有时存在顺序问题,有时一些义务必须限定履行时间,否则将给其义务履行造成障碍。而具体义务的履行时间经常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合同的次要义务更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甚至在实践中,一些合同约定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义务应该履行的时间,违约也就无从谈起了。 (3)履行期限 一些义务不是简单的行为,除了明确时间外,还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期限,如通常付款会规定在几日内完成。一些以特定行为完成为合同有效期的合同,直接规定合同有效期确实不便,若因此不限定履行期限产生的法律风险不容忽略。为避免法律风险,约定对方完成特定行为的***长履行期限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一旦对方迟延履行,则可以解决合同。 6.履行方式及法律风险 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 (1)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具体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 (2)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7.风险转移及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产生的损失仍然需要确定承担原则,风险转移制度就是处理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规则。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百四十二条(买卖合同)、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合同)、第三百一十四条(运输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然而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更为丰富,约定不当将产生各种法律风险。 (1)超越法定范围承担风险。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重新安排风险转移,但从法律风险评估衡量角度看,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了法律规定应当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风险,属于合同约定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 (2)无名合同的风险转移约定不明。实践中合同类型纷繁,多数属于无名合同,这些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同时风险转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容易忽略。然而一些合同运用风险转移制度的概率较高,这些合同中风险转移约定不明是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 (3)法定风险转移的具体界定不明。法律规定的风险转移采用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这些概念在具体交易中如何界定并不简单,若双方没有一致的认识,争议可能性客观存在。另外,法定的风险转移具体细节也有赖于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这些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应当认真进行衡量。 (4)风险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或免除,广义而言同样属于双方就风险进行重新分配。法律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排除自己的基本责任,因此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风险产生的损害需要认真对待。 8.保密条款及法律风险 现代经营信息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外合作时,难免了解或让对方了解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签订保密条款能够有效保障这些信息不被他人滥用,尤其在技术合同中,保密条款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保密条款法律风险导致的损害不易计算,对企业的伤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在约定时应当格外注意。 9.不可抗力及法律风险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少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也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常见的就是将法律条文直接搬用,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真的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往往争执不休。 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在实际约定时应该进一步明确有关内容。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包括: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尤其是双方需要特别排除的事件,如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 (2)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以及迟延通知的责任;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4)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哪些导致合同解除,哪些只是部分解除,哪些只是暂停履行等; (5)其他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项,如减少损失措施的采用、费用承担、保险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但在长期合同中,该条款应该引起重视。 10.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无法正常履行时,依靠事先约定解决的***后一道防线。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 然而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并不知道该如何约定,经常看到合同中写道: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 (1)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因该部分义务履行发生分歧时,双方必然产生争执。 (2)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很难明确,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 (3)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 11.解决争议条款及法律风险 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对注册所在地的司法实践***为了解,若合同纠纷能够在该区域进行处理,法律风险能够***有效地得到控制。因此,在合同中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的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 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 12.生效条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此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为常见的约定是:“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一些较为特殊的合同,需要在特定条件或期限届满后才决定是否执行该合同,生效条件就需要认真对待。 13.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然而合同目的有时并不容易说明,特别是一些合同形式与双方实质目的有出入的情况,如当时购买物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履行双方的租赁合同,因租赁合同解除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必要的对合同目的进行事先说明,对于双方将来发生此类情况解决有所裨益。 合同目的还能够用于对当事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软性的约束,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时,也可以根据合同目的作出合理的解释。所以,在较为复杂的合同中约定合同目的是非常必要的。
近日,一篇题为《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遗产无法继承》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引起独生子女和他们的父母们惴惴不安。笔者作为***律师,为您支上几招,独生子女继承就没有那么难了。 亲,看完后不要光顾自个受益,也要转发给亲朋好友共享哟…… 一、找公证处。 1、遗嘱公证。独生子女的父母还健在的时候,为了独生子女的利益,可以办理遗嘱公证,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遗嘱执行人选、遗产是否归子女个人所有等预先做个安排,以解父母后顾之忧。 2、《继承公证书》: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在父母去世后,子女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即使有密码也未必能够取得。银行获悉本人已去世,无法识别你是否为独生子女,就不会让你取款。独生子女可以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会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核查,确认后,会出据一份《继承公证书》,凭借此继承证明,之后银行、不动产部门都会为独生子女办理相关的遗产继承。 3、《中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国家已推出《中国公证遗嘱查询平台》,全国联网。有些独女子女长期没有和父母住在一起,或者虽在生前做过遗嘱公证,但并未告诉子女,当父母突然去世后,独女子女只要到任何一家公证处就可以查询到父母的遗嘱信息。 二、找银行 对于银行存款,事先可在银行进行代理取款手续的文件准备,继承人取款时就能得到银行配合,这样银行存款的继承可以不必进行公证,更不用通过诉讼。 三、找律师 律师会根据不同情形以及策划诉讼方案。 1、提前着手,为您量身打造继承方案。 律师可以为您进行财产状况分析,制定遗产继承方案,制作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提供遗嘱见证,代为保管遗嘱等服务。对大额财产还可以接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以信托方式实现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为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支配设定各种条件和要求。国外熟知的如戴安娜王妃为其两个儿子设立的遗产信托,国内熟知的如梅艳芳为其母设立的遗产信托。为独生子女设定信托,既可隔离风险,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还能实现遗产有序继承。 2、需要诉讼实现继承的,为您策划诉讼方案及代理诉讼。 (1)若有其他继承人的:成年独生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起诉同为***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继父、继母等,要求分割其父母生前所留遗产,并申请法院查明其父母生前财产状况;未成年独生子女,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继承人起诉。 (2)若无其他继承人:若孩子尚未成年,可以由法院确定监护人后再办理继承手续。如果不知财产的去向,可以“曲线诉讼”,以叔侄或者其他亲属为被告,提出确认继承诉讼,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调查。 (3)如果相关单位应该配合而不配合办理过户或取款手续,可以起诉相关单位要求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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