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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律师显担当 参政议政献力量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年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先后有多人分别担任省人大代表和市、区政协委员,他们立足专业,关注社会民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彰显了责任担当。 ★★★先为律师★★★ 杨新涛,中共党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市政府法律顾问,洛阳仲裁委仲裁员,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政协洛阳市第十二、十三、十四届委员。 宋恒,中共党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共青团洛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政协洛阳市老城区第十届委员。 ★★★代表委员声音★★★ 杨新涛 为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常态化、制度化运行,打造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建议制定府院联动机制运行的相关指引,并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督力度,适时发布机制运行中的典型实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以更好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另一方面,为了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最大限度维护国家、职工和广大债权人利益,建议各级政府选择和帮助一批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重生,并协调金融机构研发针对濒临破产的困难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产品,同时借鉴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 李琰 如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应当勇挑重担、奋起直追,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自身政治站位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立足本职,发挥政协委员深入各阶层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作用,聚焦群众所思所盼,积极提出反映和建议,让执法机关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 宋恒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性的法律条文,如何让公民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普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将广大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纳入普法范围,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真正使法律深入人心,落在实处。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所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热点难点问题,以法律人的视角建言资政献良策,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王忠德老师莅临我所开展 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 座谈会 座谈 会议 2023年9月16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邀请大成全球网络联席会议终身名誉主席、大成终身名誉管理合伙人,大成国际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王忠德先生,就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问题,与司法厅、局相关领导、我所合伙人及律师展开座谈。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王轸、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李志松、我所部分合伙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分享交流座谈会 座谈会上,针对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如律所未来规划、行业定位分析、新兴行业产业发掘、客户认可与满意标准、青年律师培养等问题,王忠德老师均进行了富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讲解,对于合伙人及青年律师在律所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成熟经验与成功案例进行了专业耐心的解答。同时,王忠德老师在座谈过程中还向在场合伙人及青年律师讲解了律师职业标准、个体化作业、律所行业定位、战略制定、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应对等内容。 通过本次座谈会,聆听王忠德老师系统科学、内涵丰富的讲解,我所合伙人及青年律师受益良多,无论就我所的未来规划还是律师们的前进道路均起到了指引与推动作用,让每一位合伙人及律师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创建与发展先为律师事务所这一行业品牌的重要性,并为了这一共同目标而携手奋力前行。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关国芳 2020年伊始,一场疫情在中国大地悄无声息的出现。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上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正在进行着,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如何面对新型婚姻家事的法律风险问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结婚和离婚的特殊性 问:1、疫情期间,结婚登记无法办理对准***有什么影响? 答: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准***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关系,此时准***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问: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答: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定。 问: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答:如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关系,仍应互相承担***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在此期间的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维持原状。 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办理。《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 问:4、受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何时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怎么做? 答: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只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是可以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问题 问:5、***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否可以要求不履行义务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该病症使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患病的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问:6、疫情期间,***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除了报警外,还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鉴于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因强制、威吓、交通***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 律师建议:在报警时,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问:7、未成年人给疫情重灾区捐款,他的行为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吗? 答:视情况而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疫情重灾区进行小数额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捐赠,可以认定为有效,否则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论数额多少,其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行为,均有效。 问:8、***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配偶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 答: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虽然***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进行捐赠,但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问: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一方是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工资的一种,而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子女问题 问10、受疫情影响没有同意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否属于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答:没有侵犯对方的探望权。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传染病源,人与人之间极易感染。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疫情爆发后政府不断升级防控措施,一方为了子女的健康暂时停止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正确的。因为在探望过程中女儿难免会与他人发生接触,即使采取防护措施也难以达到隔离的效果。 律师建议:希望双方好好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待疫情结束后再行使探望权,让对方明白“今天不相见,是为明天长相守”,这段时间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探望。 问:11、在全国各地均积极实行"强隔离、硬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教育等。 问:12、不直接抚养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不可以。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收入减少,也只是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但并不能够构成免除的理由。 律师建议: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抚养费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继承问题 问: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 律师建议:自书遗嘱需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问14、前夫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请问我孩子有权继承我前夫的遗产吗? 答:有权继承。尽管孩子不和父亲共同生活,但与其父亲有直系血缘关系,因此享有其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一周年之际,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切实把握《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5月31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卓娣主任和杨宇豪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一场以“公职人员必备的《民法典》法律常识”为题的专题法律讲座。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侯运通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心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在中心二楼会议室参加讲座,各县(区)管理部通过视频会议同步参加学习。 刘主任和杨律师从《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结构范围、重大意义及修改内容与要点概览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讲解,结合公积金工作实际,从《民法典》可能对公积金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详细解析。同时,结合时事热点“以案释法”引导大家运用《民法典》维护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整场讲座提纲挈领、条理明晰,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加深了与会人员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理解。 洛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侯运通对我所律师的讲座内容进行肯定,并表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刻认识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学好用活《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把《民法典》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标尺,把实施《民法典》贯彻到依法行政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努力让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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