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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律所捐赠“爱心书屋” 冬日风霜寒,书香赛春阳。为响应洛阳市律师协会发起的“洛阳律师爱心书屋”系列公益活动,2021年12月28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们驱车来到洛宁县景阳镇初级中学,为同学们捐赠文学类、社科类、教育类图书千余册,并捐建了第六个洛阳市律师协会爱心书屋。 要 点 新 闻 捐赠仪式 洛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程兵,景阳镇党委书记贺国良,镇长李卫卫,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副会长曹振峰,景阳镇中心学校校长雷柏锋,景阳镇初级中学校长王天民,洛阳市律师协会公益和法律委员会主任雷艳红,洛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王灏,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恒、肖春出席捐赠仪式。 代表讲话 贺国良同志代表讲话 贺国良同志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洛阳市律师协会、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表示欢迎,称此次捐赠善举让孩子们感受到了春天般的温暖。相信在爱的阳光沐浴下,孩子们一定能茁壮成长,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代表讲话 杨新涛同志代表讲话 杨新涛同志表示人生之善莫过于助人,助人之德莫过于助学。市律师协会发起的“洛阳律师爱心书屋”系列公益活动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希望孩子们通过读书,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代表讲话 王天民同志代表讲话 王天民同志代表学校全体师生对洛阳市律师协会、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捐赠的“爱心书屋”和图书表示感谢。希望孩子们多读书、读好书,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迎接人生的挑战,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代表讲话 宋恒代表讲话 宋恒同志代表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发言,以分享周恩来总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故事,希望孩子们博览群书、求真务实,长大以后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留赠万卷书香在,感不胜言系红巾。 景阳镇初级中学自发制作锦旗,向此次活动的组织方和捐赠方表示感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之初,一直致力于社会公益活动,此次在洛阳市律师协会的倡议组织下向贫困偏远乡村学校捐赠爱心图书,是我所在不断的发展中,真诚回馈社会的又一次爱心活动。先为所日后将持续参与公益事业,传递爱心,回馈社会。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单位到家的两点一线,当然还有说走就走的团建活动。 2020年11月6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到小浪底国泰拓展培训基地,开始了为期两日的团建活动。 (训练营合照) 此次团建主题为“挑战自我、团队协作、凝聚力量、共创未来”,旨在加强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协作力、执行力,增进信任、增强友谊,促使大家敢于挖掘潜力、勇于担当,打造一支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富有激情的***团队。 活动起初,先为大团队分成两个小队:一队“麒麟队”和二队“先锋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每个队设计了自己的队名、LOGO、队歌、团队造型,选出了队长和政委,并分别进行了展示。 (团队文化建设) 这些是团队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体现。两队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比赛输的一方会得到各种大礼包,比如“爆米花、炸油条、马里奥、毛毛虫”,精彩纷呈、笑语不断。 (大礼包展示) 拓展项目包括团队文化建设、激情节拍、极限60秒、击鼓弹球、信任背摔等。这些活动,让大家体会到虽然每个人的分工不同,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每一个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有个人才有集体。就像《士兵突击》里提到的,“不抛弃、不放弃”。 (激情节拍) (极限60秒) (击鼓弹球) (信任背摔) 这是我们单位***能诠释“五大三粗、虎背熊腰”的律师,体重高达二百余斤,他要是从上面倒下来,可想而知,下面的人要承受多大的压力,下面的每一个人或许比他自己还要紧张。但当他倒下来那一刻,所有人拼尽全力的把他稳稳接住。在成功接住他的那一刻,所有人欢呼雀跃,大喊着“yeah!我们成功了”、“连***重的我们都接住了,还有什么接不住的”。 “天下事,谋贵众、虑贵详、断贵独、行贵力”。一滴水漂不起纸片,大海上能航行轮船和军舰;一棵孤树不顶用,一片树林挡狂风。这不仅是一次活动,更是一次历练。每个人在团建活动中都有自己的感悟。 夜晚临近,经历了一天的活动,并没有人喊苦喊累,而是全都集合在“老地方”,释放自己、一展B面,与平日西装革履、严肃庄重的样子截然不同。 熬***晚的夜、蹦***野的迪、唱***嗨的歌) 同心筑梦、蓄势待发,我们在活动中,感知同伴、感知合作、感知信任、感知智慧。我们为同伴骄傲,也为自己骄傲,而先为这个经过淬炼的钢铁之师也将会继续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关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获利快、收益高,社会上滋生了一批“非法放贷者”,他们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校园贷”、“套路贷”、“循环贷”便是典型代表。这些团伙很容易便蜕变为黑恶势力,对社会造成极度不良影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环境下,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准确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非法放贷 《意见》出台后,民间借贷圈内一时间风起云涌、风声鹤唳:出借人心惊胆颤,民间借贷不能做了、放高利贷要坐牢了?借款人心中暗喜,借钱是不是不用还了?他要我还钱的话,我要告他去坐牢!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原则、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界定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非法放贷才会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意见》着眼分析, 非法放贷的法律定义体现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变相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的条件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只有超过36%的年利率的非法放贷【注意:利率的收取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核心是超出本金“额外”收取了多少费用(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上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等)】出现四种情节严重情形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才能入刑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 1、四个基础要件:(1)持续性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性的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 2、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前述四个基本条件的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二选一的参照条件: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前述所称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述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上述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便勾勒出了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整体画面。 另,应注意:《意见》明确亲友间的借贷不属于非法放贷,即便利率超出36%,也不得视为非法放贷,更不得以其构成非法经营定罪入刑。 四、《意见》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 为了照顾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避免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换言之,即在适用上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在该意见实施后没有继续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那么即便满足上述所述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也应当不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有关黑恶势力所实施的相关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它难以认定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审判机关难以把握的、司法解释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苏东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问题一 春节放假遭遇延期,延迟复工撞上加班,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 2020年1月24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 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上班应支付3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8日--1月30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31日--2月1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2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3日--2月7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8日--2月9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10日--2月29日 若复工,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若继续停工,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正常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发放生活费。 问题二 员工需要隔离观察,应当给予什么待遇? ● 确需员工完成相应工作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优先考虑让员工休年休假,照常发放工资。若年休假不够,剩余期间可以按照事假对待。●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还可考虑安排员工调休,即先行休息,待观察期满后再补出勤,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问题三 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安排员工加班,加班时间需要受***吗?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四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员工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 问题四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在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 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可否推迟发放工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可与员工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低工资标准。 问题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 没有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企业根据工时及相关制度支付即可。 问题七 员工工作期间或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 应当视为工伤,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问题八 员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员工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员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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