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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年度法律培训计划,邀请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先为讲师团”成员沈文君于2018年9月26日,为国宏集团总部及下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沈文君律师紧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总结了劳动合同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并结合案例向参加讲座人员介绍了在日常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课堂上,沈文君律师从企业用工类型区分与适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分析,尤其针对国有企业集团员工实习、劳务派遣、岗位调动、辞退和除名等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课后,部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又纷纷和沈文君律师单个交流,沈律师一一进行了释疑解惑。 先为讲师团 企业一经成立,就时刻面临劳动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强化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和劳动合同管理是构建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包括国宏集团在内的多家国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组建专门团队从事国企运营、管理涉及法律事务的研究和实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愿意为众多国企深化改革、开创发展新局面建言献策。
感悟智慧的沉淀,仰首未来的天空。为积极响应我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活动,展现新时代律师的精神风貌,为青年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2月29日圆满举办了以“不啻微芒、造炬成阳”为主题的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比赛现场 比赛评委分别由我所创始合伙人李琰、合伙人关国芳及执业律师代表谢文菁、曹明哲和丁昊昱组成,李亚苏律师担任赛场主持人。 比赛中,14位演讲选手围绕主题从自身出发,回顾自己的经历,结合作为法律人的初心与梦想,层层深入,激情昂扬,畅谈对未来的憧憬与期望。他们以饱满的热情、真挚的情感、鲜活的事例,为大家呈现了一场视听盛宴,赢得了在场观众们的声声喝彩和阵阵掌声。 参赛选手演讲完毕后,评委们从演讲内容、语言表达、态势神情等方面,对14位选手的表现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评价与指导。 总结致辞 比赛最后,李琰主任对选手们的表现情况表示了肯定,并鼓励大家要勇敢展现自我,其次表达了先为律所始终把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成放在首要,强调青年律师的未来就是先为所的未来。最后寄语青年律师希望大家以实际行动投入国家法治建设中,不忘初心,为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比赛结果 01 荣获一等奖:李梦阳 荣获二等奖:黄敏、杜欣欣 02 03 三等奖马智翔、陈公丞、秦欢欢 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至此本次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圆满结束,耕耘今天,收获明天,本次比赛充分展现了青年律师的思辨与表达能力,提高了综合素养,诠释了先为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期待下次比赛能够有更多的律师站上舞台崭露头角,续写新的华章!
董翼飞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接近9亿,网络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大量的网络活动,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手机号、微博账号、比特币、游戏装备等等。由此引发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继承等诸多法律问题。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有了民法上的依据。自此,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破了法律空白。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性层面,具体法律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前者包括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网络游戏账号等各类社交娱乐帐户,后者包括虚拟货币、电子邮件、游戏装备等虚拟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各种信息实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民法总则》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但并未明确其权利性质,没有将其纳入传统的五项民事财产权力(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力)和其他民事权力和利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多有争论,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权利说,其中以物权说为主流。 学界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看法不同,但都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亦已有认可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相关判例,这也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 三、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但也有少数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1.经公证机构作出公证后由运营商配合完成继承 案例:郑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该网店由郑某进行注册,后郑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妻子王某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王某遂去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后顺利完成了淘宝网店的变更注册。 公证意见:淘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列明的遗产范围,但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通过公证方式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是实践中的典型方式,但此种方式有赖于运营商的配合。所涉虚拟财产为淘宝店铺,而淘宝官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允许用户可基于继承变更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然而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对其平台账户的过户做出***,且网络社交账户存储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其过户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该种目前仅限于淘宝网店、手机号等少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2.经法院判决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案例: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某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某准备将游戏装备‘金刀’变卖时,却遭到杨某阻止,杨某与陆某在网络游戏里结为“***”,这件游戏装备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得到了,杨某向李某索要该装备,但李某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李某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某所有。 法院判决: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 该案法官认可了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进而依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判决该虚拟财产分别归属于被继承人的按份共有人及其妻子。但该判决仅适用于继承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的情形,对于如网络社交账号等‘虚拟入口’类网络虚拟财产,因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且多数网络运营商对其过户作出***,还缺少相关判例作为参考。 四、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相对较多,法院也有许多成熟的判例可做参考。 1.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分割 案例: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口头达成约定,注册微信公众号,四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均分利润。之后,四人一起撰写原创软文,通过获取粉丝流量,赚取品牌商稿费和销售分成。在四人共同努力运营下,该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获取众多粉丝流量,且与多个知名品牌达成合作关系。2017年7月,赵某未经其他三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侵害了其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尹某、袁某、张某三人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公众号归赵某所有,补偿其他三人各85万元,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本案中“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该判决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认可了其财产属性。但该案仅就其剩余资产进行了分配,并未涉及公众号本身的分割及转让。 2.淘宝网店的离婚分割 案例:王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转让给王某,由王某继续经营该店并支付吴某40万元。后吴某未履行该协议,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王某使用、经营。 法院判决:网店系王某与吴某***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共同偿还。现王某与吴某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某和吴某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某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使用、经营。 该案涉及淘宝网店的转让,转让协议与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相冲突,该判决通过论证网店过户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且实际经营者未变更,不发生网店信用度的贬损,判决将淘宝网店过户给王某。 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分割的难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分割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不清。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做出规定,且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纷繁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2.互联网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平台在其用户规则中约定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3.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到价值的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缺少相应的评估方法,难以确定其财产价值。 4.死者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社交账户往往存储着死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过户可能造成死者隐私的泄露。 综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还面临诸多的难点和障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期盼能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规范,定分止争。
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表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豫律协【2020】17号)。为激励表彰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省律协共表彰了19家协会,50家律师事务所以及100名律师和协会工作人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被评为“河南省律师行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9月初,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行工作总结暨智破系统培训会议。为树立典型,激励会员在办案企业破产案件争创佳绩,协会表彰了16家“***会员单位”和16名先进个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被评为2019年—2020年度“***会员单位”;张娅姝律师被评为2019年—2020年度“***个人”的荣誉称号。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本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九***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人员35名,合伙人6名。合伙人中担任政协委员1名、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1名,担任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律师行业党委委员1名、担任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名。合伙人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并长期担任洛阳市多家规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擅长于传统法律业务如诉讼、仲裁等,同时在公司风险防范、国企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多类型法律业务有着***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所执业人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既包括具备涉外商务实践经历的律师,也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律师;既有擅长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也有娴熟于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领域的律师。 自成立以来,本所注重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团队作业成为常态模式,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并荣获多个奖励;注重对年轻人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目前本所已成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并举,尤其在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国企运营改制、破产类案件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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