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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2020

普法学法 先为律师在行动

2020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肖春、杨天啸、吴洁律师分别前往国有企业、大学校园、民间协会进行了《民法典》专题的法律知识讲座。 肖春律师受洛阳国宏投资集团公司邀请为企业员工就《民法典》进行了解读与宣讲。肖春律师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案例,为参训人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物权、财务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与生活、经营息息相关的新规定新修改,使参训职工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杨天啸律师前往洛阳师范学院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内容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合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典》的重点条文,以及针对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讲解,授课时长均为一小时,期间和学生多次进行互动,并就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细致的解答。 吴洁律师受新安县新青年协会邀请作为《民法典》专题法律常识讲座活动的主讲人,为大家生动讲述了《民法典》的起草背景、编纂历程主要内容,并对《民法典》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读,使参会的青年了解《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了大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了青年人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并为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11/142020

先为团建 | 寄情山水间 欢乐团建日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单位到家的两点一线,当然还有说走就走的团建活动。 2020年11月6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到小浪底国泰拓展培训基地,开始了为期两日的团建活动。 (训练营合照) 此次团建主题为“挑战自我、团队协作、凝聚力量、共创未来”,旨在加强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协作力、执行力,增进信任、增强友谊,促使大家敢于挖掘潜力、勇于担当,打造一支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富有激情的***团队。 活动起初,先为大团队分成两个小队:一队“麒麟队”和二队“先锋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每个队设计了自己的队名、LOGO、队歌、团队造型,选出了队长和政委,并分别进行了展示。 (团队文化建设) 这些是团队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体现。两队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比赛输的一方会得到各种大礼包,比如“爆米花、炸油条、马里奥、毛毛虫”,精彩纷呈、笑语不断。 (大礼包展示) 拓展项目包括团队文化建设、激情节拍、极限60秒、击鼓弹球、信任背摔等。这些活动,让大家体会到虽然每个人的分工不同,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每一个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有个人才有集体。就像《士兵突击》里提到的,“不抛弃、不放弃”。 (激情节拍) (极限60秒) (击鼓弹球) (信任背摔) 这是我们单位***能诠释“五大三粗、虎背熊腰”的律师,体重高达二百余斤,他要是从上面倒下来,可想而知,下面的人要承受多大的压力,下面的每一个人或许比他自己还要紧张。但当他倒下来那一刻,所有人拼尽全力的把他稳稳接住。在成功接住他的那一刻,所有人欢呼雀跃,大喊着“yeah!我们成功了”、“连***重的我们都接住了,还有什么接不住的”。 “天下事,谋贵众、虑贵详、断贵独、行贵力”。一滴水漂不起纸片,大海上能航行轮船和军舰;一棵孤树不顶用,一片树林挡狂风。这不仅是一次活动,更是一次历练。每个人在团建活动中都有自己的感悟。 夜晚临近,经历了一天的活动,并没有人喊苦喊累,而是全都集合在“老地方”,释放自己、一展B面,与平日西装革履、严肃庄重的样子截然不同。 熬***晚的夜、蹦***野的迪、唱***嗨的歌) 同心筑梦、蓄势待发,我们在活动中,感知同伴、感知合作、感知信任、感知智慧。我们为同伴骄傲,也为自己骄傲,而先为这个经过淬炼的钢铁之师也将会继续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09/232020

先为律师助力国科园私董会

2020年9月26日,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私董会暨第三期企业互访活动来到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涧西区工信局马主任、国科园孙总、10余家企业的负责人和本所李琰、宋恒律师参加本次活动。 河南君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机器人换人项目,帮助客户构建智能化、数字化、柔性化的生产线和无人化工厂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已在河南、山西、陕西等地培养了包括洛阳一拖、郑州宇通、陕西法士特、汉德车桥等一批优质客户。 在君胜公司生产车间,技术总监徐总为大家现场演示了关节机器人代替人工上料和下料的过程,然后由公司孟总为大家介绍公司产品的应用情况和主要客户。到访的嘉宾均看好该公司的发展前景,并表达了合作意向。 在君胜公司会议室,涧西区工信局马主任为到访企业家对高成长型企业及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解读,并针对企业家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活动的***后一项,是由本所执行主任李琰律师和合伙人、宋恒律师针对“动态股权激励”及“民间借贷十大要点”进行解读和探讨。企业正确实施动态股权激励,能够帮助企业家如何留住人才,保持核心竞争力。了解民间借贷的新规,可避免或降低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家的财富。到访企业家对二位律师的解读给予高度评价。 活动尾声,由国科园孙总进行了总结发言,国科园私董会的目的就是通过企业间的互访加强各企业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国科园将继续开展此类活动,为园区各企业提供支撑和服务,帮助大家整合资源,形成更大的合力,从而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本次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09/212020

先为律所 高光时刻

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发布的《关于表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豫律协【2020】17号)。为激励表彰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省律协共表彰了19家协会,50家律师事务所以及100名律师和协会工作人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被评为“河南省律师行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9月初,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行工作总结暨智破系统培训会议。为树立典型,激励会员在办案企业破产案件争创佳绩,协会表彰了16家“***会员单位”和16名先进个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被评为2019年—2020年度“***会员单位”;张娅姝律师被评为2019年—2020年度“***个人”的荣誉称号。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本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九***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人员35名,合伙人6名。合伙人中担任政协委员1名、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1名,担任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律师行业党委委员1名、担任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名。合伙人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并长期担任洛阳市多家规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擅长于传统法律业务如诉讼、仲裁等,同时在公司风险防范、国企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多类型法律业务有着***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所执业人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既包括具备涉外商务实践经历的律师,也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律师;既有擅长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也有娴熟于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领域的律师。 自成立以来,本所注重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团队作业成为常态模式,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并荣获多个奖励;注重对年轻人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目前本所已成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并举,尤其在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国企运营改制、破产类案件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09/172020

“饮水思源,永记师恩”——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惊喜拜师礼暨执业规划座谈会

凡学百艺,莫不有师。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为传承律师职业的初心和责任,激发年轻律师知恩于心,感恩于行,增进师徒感情、弘扬群体传帮带精神。2020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6个教师节亦是我单位每周例行的助理律师座谈会,年轻律师借此为在场的指导律师举办了以 “饮水思源,永记师恩”为主题的惊喜拜师礼。      座谈会开始,年轻律师为向先为指导律师李琰、苏东戈、赵怡、肖春表达感激之情,在各位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别出心裁,共同重温上课礼,起立向指导律师鞠躬问好,同时每人献上一束鲜花表示节日祝贺,一束花一份情,汇聚一捧先为之恩,传承之花。这突如其来的拜师礼使指导律师欣喜万分,感动之余纷纷表达了对年轻律师的由衷期望和美好祝福。 新律师的成长离不开指导律师的亲身教诲,随后,由李琰律师主讲的 “律师的执业规划”座谈会。对于年轻律师初入行业的迷茫、不知所措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律师在现场进行了耐心劝导和经验分享,使大家敞开心扉就自己对未来的执业规划畅所欲言,拉近了彼此间的情感交流。指导律师希望年轻律师能够做到不忘初心,始终带着一颗赤诚、真挚之心去对待职场和生活,敢于尝试、勇于创新、脚踏实地一步步实现自己的人生规划。

09/042020

洛阳市湖南商会莅临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参观交流

2020年9月4日下午,洛阳市湖南商会会长肖建勋、执行会长易继国、副会长吴希君、副会长胡洛夷、副会长王立东、秘书长许亮亮、组织委员胡勇强一行莅临河南先为所参观交流。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新涛、副主任李琰、合伙人肖春及团队成员热情接待。 会前,在李琰主任和合伙人肖春(商会会员)的陪同介绍下,洛阳市湖南商会领导一行实地参观了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对先为律所内部人员架构、发展历史和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参观过后,一行人移步先为律所会议室聆听由李琰主任就《民法典》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了专题讲解,并针对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得到了洛阳市湖南商会领导一行的高度肯定和认可。李琰主任表示今后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可以围绕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诸多领域有序开展,作为商会会员单位,将提供精准化、***化、高端化增值服务,为湖南商会广大会员单位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肖建勋会长表示企业家做大做强,少不了***的法律服务团队,希望能够以本次交流为契机,积极发挥双方的***优势,不断增强广大会员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家构筑合作共赢的平台,切实维护好广大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此次到访,为洛阳市湖南商会和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未来双方携手共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07/212020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成功举办

文/胡一帆   2020年6月12日下午3时,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0年***模拟法庭在本所会议室成功举办。此次模拟法庭目的为锻炼出庭律师的诉讼技巧,增加庭审经验,更快的了解庭审流程,体验庭审氛围。 本次模拟法庭案件为本所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由贺战彬律师担任审判长,徐洛旺(实习)律师、行政主管张培担任人民陪审员,董翼飞(实习)律师担任书记员。吴洁、姬孟园(实习)律师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怡玢、刘迪(实习)律师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开始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合议庭核实原、被告基本信息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双方代理人提问等。双方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深入研究、准备充分,在庭审过程中逻辑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原告、被告双方各执理据,你来我往,精彩纷呈。主审法官判断敏锐,当庭驳回原告证人出庭的申请,对庭审活动以及案件内容把控精准,在休庭10分钟后,经合议庭合议作出了判决,赢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庭审活动结束后,主任杨新涛、副主任赵怡对本次模拟法庭作出了点评,指出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出庭时代理人发言声音较小,质证时对证据的质证顺序不规范等,并结合自身多年的实务经验向大家传授了宝贵的庭审经验及诉讼代理技巧。***后由本案被告实际的委托代理人副主任宋恒对案情进行了复盘,并讲述了办理该案件时遇到的问题及办案思路和办案技巧。 本次模拟法庭***的成功,通过完整规范的庭审示范,使得新晋律师和实习律师们更加直观的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加深了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提升的高度融合,进一步培养了实习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提高了律师的***素养和综合素养。通过本次活动,使我对法律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对法律学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担当意识!   宋恒--模拟法庭案件.pdf  

07/212020

先为讲故事‖同福客栈招工指南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王怡玢   话说龙门镖局千金佟湘玉千里寻夫来到七侠镇,不曾想连夫君的面都没见到就……迫于生计,佟湘玉无奈在此处开了间“同福客栈”,变身佟掌柜。创业之初又是初来乍到,客栈正缺人手,佟掌柜就想招几个伙计,打听到隔壁几家铺子的伙计有的签劳动合同,有的签劳务合同,就去向万利当铺的钱掌柜打听。 佟湘玉:“钱掌柜,你说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都是招伙计的合同,它们有啥子区别嘛?” 钱掌柜:“佟掌柜,你别看就一字之差,这区别可大了去了。它这……得,我给你列个表,你回去自个儿慢慢儿研究吧。” 区别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主体 单位与个人之间 单位与单位之间 个人与个人之间 单位与个人之间 主体关系 人身与财产关系 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 财产关系 平等关系: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 适用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报酬形式 及纳税 金额、方式受法律规定约束 工资薪金税率 金额、方式合同约定 劳务费税率 单位义务 需缴纳社保 需支付加班费 受***低工资约束 无需交社保 无需支付加班费 不受***低工资约束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自行承担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解除方式 法定程序 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约定 可能支付违约金 纠纷处理 方式 劳动仲裁前置 可直接诉讼 佟湘玉一看:“额滴神啊,还好提前问了你,额这要是稀里糊涂和伙计们签了劳动合同,又要给他交社保,又要付他***低工资,他惹事额还要负责,开除他额要赔钱,那额不是成了冤大头咧!” 钱掌柜还没来得及解释,佟湘玉转念一想:“咦,不对不对,要是这样子的话,你们都还和伙计们签个啥子劳动合同嘛?” 钱掌柜大笑:“哈哈哈,佟掌柜是个聪明人,我们签劳动合同可不是冤大头。衙门发过公告,如果我们要求伙计遵守店里的规矩,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方式、形式做工;向伙计定期支付工钱;伙计长期为我们铺子的业务做工,那不管我们有没有签合同,也不管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我们和伙计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佟湘玉:“那...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滴后果是啥嘛?” 钱掌柜:“衙门要求,与伙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必然是要么没签合同,要么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这对咱们来说风险真不小,我还是列个表给你说说。” 损失类型 损失详情 支付二倍工资 (1)初次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须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保处罚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商业风险 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佟湘玉:“咋还有这么多风险呢!但你们做的都是大企业大买卖,管理规范。额就是个个体户,雇两个伙计帮帮忙,用不着这么严格吧?” 钱掌柜:“别想当然啦,在官府的公文里,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分大小,一视同仁!” 钱掌柜:“不过佟掌柜您也别着急,也不是所有伙计都绝对要签劳动合同的。对于不超过六个月、不是主营业务、可以替代的岗位,比如打扫卫生的伙计,你可以从劳务派遣铺子那里找人来做,你只需要和劳务派遣铺子签协议。再比如说,你可以雇佣部分退休或者享受退休待遇的人来做工,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要找那些身强体健的,弱不禁风的就算了。” 钱掌柜:“另外,刚才没来得及给你说,给伙计二倍工钱的惩罚赔偿,如果他们在一年内没有要的话,我们还要不要给?官老爷们也没有很统一的说法。之前我们店里有个伙计做工5年了一直没签合同,走人的时候问我要2倍工钱,一开始娄知县说人家走之后1年内都可以找我来要,后来又有青天老爷说2倍工钱属于惩罚,并不是伙计的劳动报酬,必须要在知道没签合同1年内要才行呢。” 佟湘玉:“美滴很,美滴很。额知道咧,谢谢钱掌柜,额先走咧,有空去额店里喝酒去~” 佟湘玉陆续招来了老白、小郭、吕秀才、李大嘴...你觉得他们分别签了什么合同呢?   【法条索引】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商业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企业类型不影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四、替代性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07/212020

先为追剧//律师带你get《安家》的法律点(二)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姬孟园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安家》围绕房产中介公司帮助客户安家展开剧情,里面有些争夺房屋权属的故事,映射出现实中许多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法律问题。先为律师带大家跟着剧情进行一一解读。 剧情一:老严两口全款出资为即将结婚的儿子购***产,儿子提出房产证上添加儿媳妇的名字,老两口陷入犹豫状态。 法律问题: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用于子女结婚,房产证是否可添加另一方的名字? 法律解读: 1、关于是否可添加名字的问题 (1)如果购房发生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前,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儿子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购房发生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后,房屋仅登记在儿子名下,则属于父母只对自己儿子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儿子婚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两种情况,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就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子女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此时在房产证上是否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完全可由子女自己做主。即使父母与子女意见不一致,从法律上也阻止不了子女的决定。只能从情理上进行沟通,达到相互理解包容,以使家庭关系和睦共处。 (3)如果购房发生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后,房屋进行登记时,子女提出添加另一方名字,则是否添加由父母决定。若父母坚持不添加,则是明确表示该房产仅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父母同意添加,则是明确表示该房产是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2、关于添加名字的后果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房产管理以登记效力为准,若老严儿子将已经取得的房产证上添加了媳妇的名字,则房屋属于他们***共同财产;若老严在为儿子办房产证时同意添加儿媳妇名字,则意味着房屋是老严对儿子儿媳***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日后儿子儿媳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则儿媳妇将和儿子分割房屋,财产届时将留与外人,这让辛苦大半辈子的老两口很难接受。 律师建议: 若父母遇见此种情况感到纠结时,可以以协议形式确定购***屋的房款为父母出借给子女的借款,儿子与儿媳妇双双署名,并保留转账凭证,若真的出现了“特殊情形”可以***大限度的避免财产损失。 剧情二:徐店长购买第二套房屋为了避税和妻子假离婚,并在离婚后将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妻子名下,随后妻子“犯错”,假离婚变为真离婚。 法律问题:假离婚变为真离婚,能否要回房产? 法律解读: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把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成立和婚姻消灭(协议离婚)的要件,婚姻登记为公示效力,故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经登记离婚,双方便解除了婚姻关系。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约定,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外,也是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剧情中,徐店长与妻子所谓假离婚之时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所做的房产转移行为视为离婚财产分割,分割后房产已经成为“前妻”的个人财产。这一切在离婚时,双方之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都是自觉自愿的,故没有理由予以推翻。至于在离婚之后,“前妻”出现了意料之外的行为,徐店长也只能承担这一法律风险了。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为了购房、子女上学、逃避债务等因素“假离婚”,其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婚姻风险:一旦一方不同意复婚那么婚姻也就真的没法挽救,法律层面双方早已经离婚,任何人也不能强制要求复婚。 2、财产风险: 离婚后财产分割意味着除了共同债务外,原***双方财产已经相互独立,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与另一方无关,同时相互财产继承权也将丧失。 3、儿女抚养风险: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孩子抚养权问题,那么在法律层面孩子的抚养问题将会严格依照协议执行,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将会存在许多矛盾,对孩子的成长同样不利。     剧情三:龚家花园主人要卖掉市值上亿的小洋房,此时其表姑奶奶带着其家人阻扰,并要求搬家费5000万元;此老太太一家早年落魄无处安家,龚家老爷子由于亲属关系,好心收留其一家,两家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律问题:房产出卖,居住人(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转让收益? 法律解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此小洋房的产权登记为龚家老爷子一人,故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存在共同共有,龚家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转让所得收益由龚家所有。表姑奶奶一家的居住状态为简单的借住,仅仅享有部分居住权利,而且龚家完全有权随时收回该权利,更谈不上分割房屋转让款。 在生活当中,出现更多的是承租人问题。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承租人阻扰,要求继续履***屋租赁合同或者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有依据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说明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的权利。 律师建议: 1、如果存在亲朋好友长期同住的情况,房屋产权人应与同住人签订书面协议,表明房屋的权属以及同住的权益,且在出售房屋之前应事先与同住人沟通,让其提前寻找住处,随时搬离,以免转让房屋时产生冲突。 2、如果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则房屋产权人在转让房屋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征求其是否购***屋的意见。如果承租人购***屋,则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同时也要把出租情况包括租金、期限等明确告知购买人,如果承租人不购房,要求继续承租,则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产权人应要求购买人按原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3、房屋产权人在出售房屋时,还可以采取变通方式解决,如在给予承租人退还剩余租金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补偿,以协商方式解除租赁合同。以达到在房屋租赁期内出售房屋的目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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