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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忙碌的冬季,每天的待办清单可能都罗列了长长一串…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主题都是如何更好的提升***水平,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今天,我们回回头,关注一下自己,关注一下自己的身体、精神,认知我们有感的和无感的压力,让自己能经常处于良性压力的状态。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邀请合硕教育咨询公司***咨询师-贠劲松老师进行一场关于律师压力管理的分享和疏导。 贠劲松合硕教育咨询公司***咨询师,应用心理学硕士,河南心理学会会员、洛阳市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国家首批二级心理咨询师。以下内容为贠老师分享会精华解读,与大家分享。 一、认知压力 1.压力的概念 压力包括压力源和压力反应。 律师的压力源可以来自各方面:焦虑的当事人、难以沟通的法官检察官、突发或久拖不决的事务、行业竞争和收入不确定、自我成长的要求和反复琐细的日常、无暇顾及的家人…… 这些压力源与自身产生的生理反应、情绪反应和行为认知一道构成压力感受。 2.压力的分类 压力分为一般的单性压力、叠加性压力和破坏性压力。 3.压力的意义 没有人生活在完全无压力的状态中,良性的压力可以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从而产生愉悦感和满足感。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已经处于疲劳期和崩溃期的坏的压力,因为这些压力是负面的,甚至会是破坏性的,如果在这时不进行主动干预或调整,有可能会对身体和关系产生难以修复的损失。 二、 识别压力 1.生理反应 当我们感受到了肠胃蠕动异常、背部疼痛、胃部疼痛、神经性皮炎、神经性耳聋以及免疫系统脆弱所引发的感冒甚至癌症的出现,若医学手段无法查明原因或常规治疗不甚有效时,你要认识到可能是压力的存在作用。 2.情绪反应 压力反应在我们对具体事物的恐惧和不具体事物的焦虑等一些列情绪上。 3.认知反应 高压力会潜移默化预支我们身体的能量,从而表现出工作效率降低、记忆力衰退等认知能力下降的后果,若发生这种现象,我们要有所警醒。 4.行为反应 压力过大的逃避现象有多种反应,例如抽烟酗酒、语言富有攻击性等等。 三、管理压力 一个物理学概念P=F/S,我们所感受到的压力是压强P,压力源是F-不可控,压力反应是S-可控。所以S的控制方案如下: 1.身体是一切的基础 寻找适合自己的解压方式,留给自己一段完全属于自己的时光,善待自己的身体。 2.调整认知 我们面临事实状况与自我感受之中存在一个自动思维的概念,自动思维即我们自己对事实的认知,自动思维的差异会导致面对同样状况不同的人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感受。如果你觉得压力过大,调整你的自动思维方向会有很大帮助。 3.让内心住着一个团队 丰富自我,充分调动他人、集体、知识、想象和经历等资源解除你的困惑。贠老师在分享中让我们思考三个能给自己***大精神支持的人,他们会给予我们很强大的力量走出阴霾。 4.学习学习再学习 学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习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概念,知识的海洋浩瀚,既然不能立刻到达彼岸,何不欣赏着风景前行。要有在不同时期有条理地选择学习的着力方向,多做重要但不紧迫的事情,让生活更加从容。 你我并非生而强大也并非永远强大,忽视脆弱与压力。我们的律师,对家人和朋友来说,每一个都是珍贵的,大部分是家庭的顶梁柱或将成长为家庭的顶梁柱。贠老师说,在他们的***领域里,所有的问题都是“自己”的问题,搞定了自己就搞定了一切。可能我们在生活中,在职业里经常在搞定事情、搞定别人,我们搞定自己了吗?这里小编也想对每一个你说:忙碌的你,请与自己和解吧。
2021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我市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我所律师积极响应,踊跃参加。 法治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意识,12月2日和3日,我所主任杨新涛、副主任赵怡带领多名律师,先后受邀参加了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暨12·4宪法宣传周”法治培训和洛阳国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2021年国家宪法日暨法润千企活动”。 杨新涛主任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相关判例,对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和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性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专业建议。 赵怡副主任以《场馆运营人身损害风险防控》为题,从场馆运营管理方角度出发,以案释法,对科技馆新馆未来开馆后与人身损害相关的各种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小风险的发生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讲解和交流。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理念,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公益普法宣传 12月4日当天,本所律师参加了在老城区洛邑古城举办的广场普法宣传活动,为游客和群众宣讲《宪法》和《民法典》相关内容,并接受法律咨询,为“宪法宣传周”活动取得成效尽到了绵薄之力。
为充分展现全市律师良好的精神风貌,2017年3月31日上午,洛阳市律师协会2017年春季运动会在洛阳新区体育馆篮球场举行了开幕仪式,洛阳市司法局党慧局长、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王红举律师出席活动现场,为开幕式致辞。 此次运动会共设有拔河、篮球、中长跑、乒乓球、羽毛球、双升、象棋七项比赛。上午9点半比赛开始,各个参赛代表拉开了紧张而激烈的角逐。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在此次活动中赛出了风采,也晒出了健康,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们勇于挑战,奋发向上的拼搏精神以及团队凝聚力。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喜获佳绩 我所冯越律师与其他律所组成的“惠人”篮球队,在此次比赛中取得了***名,也授予了“突出贡献奖”和“***裁判奖”的荣誉。 我所谢文菁律师分别在女子中长跑(中年组)以及乒乓球女单比赛中斩获第二名和第三名。 丁昊昱律师则在男子中长跑(青年组)中荣获第三名。 我所肖春律师作为洛阳律协文体宣传公益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之一,负责组织此次运动会乒乓球比赛项目,本着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将此次乒乓球项目***完成,荣获了洛阳市律师协会颁发的“突出贡献奖”、“***组织奖”和“***裁判奖”。
肖 春 “我想有一间房,不需要面朝大海,也不需要春暖花开,只要上面画满拆、拆、拆”…… 相信很多人都做过这样的拆迁美梦。当房屋“有幸”被拆了,若拆迁安置的房屋面积和数量超出自己的需求时,很多人都选择对外出售,而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争议也因此频频发生,本文结合法院生效案例,针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一、案例解析 案例(一):旧房迟迟未拆,安置房出售后无法交付怎么办? 1、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5日,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洛阳市老城区XX街XX号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的房屋(具体层数、面积待定)一套卖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所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结构、面积:洛阳市老城区XXX路(三室两厅两卫结构,约130-140平方米左右,楼层在15-24层之间。***终以乙方自行选定的楼号、面积及楼层为准。二、房屋买卖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按将来选定的具体户型面积计算确定具体房款。三、付款方法:乙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五日内支付甲方贰拾万元整,剩余房款乙方留取贰万元后于房屋建成交付钥匙后三日内支付,余款贰万元待甲方给乙方办理完房产证、土地证后五日内全部付清。四、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两年内将乙方所买的房屋交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乙方所支付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利息。五、若甲方违约,应支付乙方所交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六、若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已收房款一倍的违约金”。之后,张某共收取李某购房款20万元。而洛阳市老城区XX街XX号房产至今未被政府拆迁,张某至今未向李某交付该房产的回迁安置房,且未将李某所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同时主张退还20万元购房款及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的利息,并要求张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 2、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张某主张因政府原因未拆迁不能排除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张某未在签约两年内向李某交付安置房,李某可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李某所支付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利息,故李某主张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之诉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实际上是对张某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重叠约定,对此该院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1)解除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该2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5日起至张某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购买无证安置房,能否解除合同索要损失? 1、案情简介:2015年3月7日,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通过不动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金某将张某名下位于XXX小区的1号楼2单元6层262室回迁安置房屋出售原告,房屋买卖价款为178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80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之后原告为了取得房产证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明,但被告却称该房并非直接从被拆迁人张某手中购买,张某现己经去世,具体房屋继承人不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张某继承人的相关情况,被告却称不详,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及提供真实的相关购房手续的合同及法律义务,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退购房款16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交易房屋前已实地查看过该房屋,被告在收取168000元购房款的同时已将全部与房屋产权有关资料交付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交付购房款的同时,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且原告已居住多年,原、被告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因该小区整体尚未验收的原因,使得该房屋现在处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状态,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并非被告原因所造成,被告在房屋交易时亦如实将与该房屋有关的原房屋所有人张某的一切材料均交付原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被告隐瞒其真实产权状况的情况;因此被告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1)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之间关于XXX小区1号楼2单元6层26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驳回原告曹文红要求解除与被告金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购房款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提示: 正如上面两个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 1、安置房出售后旧房迟迟不拆导致卖方违约; 2、房价上涨诱使卖方反悔; 3、买方购房后无法***等。 建议卖方和买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和重视: (一)对卖方而言: 1、参考市场行情慎重确定房屋价款。如果旧房还未拆除,卖方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安置房,此时的安置房信息以及交房的具体时间不明确,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并且也有预售的性质,建议卖方参考商品房买卖的市场行情结合交房的时间对于房屋价款进行充分考虑,避免在交房时因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从而心理失衡单方违约引发纠纷。 2、明确约定房屋差价和相关税费的承担。对于提前预售的安置房,房屋的面积往往是预估的,交房时会存在面积差,以及办理产权证和过户手续时会涉及相关税费,建议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谁承担,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3、谨慎约定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的时间。如上述案例一中的卖方张某,因对于拆迁时间过于自信,在合同中约定两年内交房且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却遇到政府政策变更等因素影响,导致违约后被诉至法院。建议卖方在合同中恰当的设定排除责任条款,将非自身因素导致的不能按期交房和***的情况排除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之外。 (二)对买方而言: 1、调查安置房的权属。由于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通常以户为单位、结合人口数量综合计算,建议买方在购房前,核实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于安置房屋是独自享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需要确认其他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出售房屋,避免在签约后房屋共有人提起异议引发争议。 2、核实安置房有无产权证。建议买方购买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即便买方确有需要购买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也建议吸取上述案例二中的原告曹某的教训,切勿购买二手安置房。由于案例二中的原告曹某并不认识原产权人张某,因此在曹某无法***时只能向其购房合同的相对方金某主张权利,而金某已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曹某在与金某的官司败诉后,还得找已经过世的原产权人张某的继承人配合过户,而在办妥房产证前,曹某也很难再次出售该房屋。 3、完善合同中的买方条款。作为安置房的购房一方,从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建议重点关注房屋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条款,并建议预留小部分房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后付清,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保障房屋买卖的交易进程,减少纠纷。 综上,房屋作为家庭中***核心重大的资产之一,不论是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还是买受人,知悉上述法律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应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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