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先为
业务领域
先为团队
资讯中心
先为业绩
先为研究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于2019年1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该纪要厘清了一些因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而导致裁判尺度差异的担保相关问题,其中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债权人未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也就有了较为清晰的答案。笔者就此问题梳理如下: 一、关于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1、对于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该决议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纪要》第17条、第18条详细阐释了越权代表、善意等概念。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此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确认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原则只要审查了决议即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均可),但建议债权人比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因为存在除外规定,即“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对于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该决议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债权人是否应对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进行审查,《纪要》的规定同上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一致,即债权人也应审查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议,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变成了“股东大会决议”。当然,如果是上市型的股份公司,则要求其对外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债权人应当审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关于担保的公告。 3、债权人无需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担保合同》认定有效的例外情形。 《纪要》第19条明确了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即存在“(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四种情形的,则债权人无须审查公司关于担保的内部决议,此时《担保合同》认定有效。 同时,对于审查义务: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其审查义务,公司又主张《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实际上具体的签章行为人属于越权提供担保,如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则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相对人只能主张由具体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知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够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合同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律师建议 1、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 (1)调查担保方公司的决策机制。通过调取担保方工商档案或要求担保方提供盖章的***新章程、董事名单、股东名单的方式,了解担保方的内部决策机制。 (2)要求担保方出具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正本,并与担保方决策机制核对,确保担保方已就担保事项通过有效决议并授权。 (3)在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债务人及担保方承诺已就担保行为通过有效决议。 (4)要求担保方公司高管、股东一并签约,保留追责机会。 2、对于公司而言,应注意: 健全内控制度,严格规范法定代表人的对外签署权。公司可建立监察委员会,定期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对该委员会进行汇报,并规定须对该汇报之真实性负责。若发现该等人员瞒报、谎报,如本案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021年11月12日,河南省渑池县李先生向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送来一面“精法理擎义剑巾帼不让须眉”的锦旗。 李先生诉洛阳市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源于十几年前的一起医疗事故,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过程曲折,历经一审胜诉、二审发回、重审,最终于重审过程中,在关国芳、张娅姝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国芳律师办理案件经验丰富,曾从事基层工作数十年,对案件难点把握精准,擅长从双方当事人角度出发,促成调解,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律师介绍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01 先为辩论赛 4月25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思辨青春勇担使命”迎五四青年律师辩论赛决赛火热开赛。经过赛前精心准备,四组参赛选手严阵以待,信心十足。本场决赛由丁昊昱律师担任主席。 决赛第一场比赛的辩题为: 是否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正方第三组法外张三队(从右向左):董家宝、孙凌喆、张汶、彭强 反方第二组咋说咋对队(从左向右):秦欢欢、张晓毅、杨天啸、马佳乐 冠亚军决赛辩题为: 专业化还是多面手更适合青年律师! 正方第四组啊对对队(从右向左):张冰、马智翔、陈亚芳、李梦阳 反方第一组不好惹队(从左向右):刘嘉蕾、杜欣欣、任浩纲、卢颖晨 02 评委点评 辩论结束后,各位评委对辩手的精彩表现给予肯定,表示本次比赛贴近社会热点,整场比赛精彩纷呈,参赛辩手通过本次比赛在辩论技巧、法律逻辑、语言表达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各位辩手用出色的表现,为我们展现了先为青年律师的青春风采。 02 比赛结果 辩论赛冠军 经过评分统计,本次辩论赛获得冠军的是:第一组不好惹队,一辩刘嘉蕾、二辩杜欣欣、三辩任浩纲、四辩卢颖晨。 最佳辩手 获得最佳辩手的是杜欣欣律师 优秀辩手 获得优秀辩手的是:李梦阳、陈亚芳、马智翔、任浩纲 最后总结 激情碰撞,以辩会友。本次辩论赛通过紧张激烈的辩论帮助青年律师提升了法律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增强了先为青年律师的凝聚力,展现了青年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希望青年律师能够继续发扬思辨精神,以辩启智、以论笃行,积极提升专业能力和执业技能,在法律服务中展现先为律师专业、敬业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信仰。
为强化委员学习培训,丰富界别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用好委员之家这个平台,9月15日,洛阳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在少数民族界委员之家举办首场委员讲堂。邀请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协智库专家、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琰就《民法典》做专题讲座。少数民族界、宗教界和民进界政协委员参加培训。 李琰委员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为切入点,运用大量真实案例和翔实数据,从《民法典》的起草背景、编纂历程、主要内容等方面入手,对《民法典》进行了***系统的解读,使委员们进一步认识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了大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讲座结束后,委员们针对《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了互动交流。 委员们认为李琰委员的讲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语言通俗易懂、风趣幽默,对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有很大帮助。委员们表示,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深对《民法典》的理解和运用;要带头学习、宣传、推进《民法典》实施,努力在界别群众中做学法、尊法、用法、***的表率。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