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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爱科麦公司年产1000吨电子功能钨钼新材料及精深加工产品项目,2019年2月1日,洛阳宏科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科基金)在洛阳市和中原股交所***以可转债形式成功投资洛阳爱科麦钨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麦公司)1000万元,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为该投资项目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2018年10月,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宏科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签订《洛阳宏科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拟投项目法律专项服务协议》。本所在主任律师杨新涛的指导下,由宋恒、丁昊昱作为主办律师,针对该投资项目对爱科麦公司进行了专项法律尽职调查,并参与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决策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成功助力宏科基金投资爱科麦。 宏科基金是由河南农开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宏科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宏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政府引导基金。智能装备基金以省、市两级出资为依托,是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基金在省内设立的***支子基金。智能装备基金集中投资于高成长性制造业(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高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战略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重点产业发展专项、产业集群。智能装备基金充分致力于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金融杠杆作用,做大做强洛阳以及全省智能装备产业,推动先进制造产业的整合升级、创新发展。 爱科麦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1日,注册资本8415.8035万元,主营业务为钨钼制品的深加工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LED、蓝宝石、半导体、医疗设备、稀土永磁等行业,并出口至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多个国家和地区,2017年3月2日该公司成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代码为870809)。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自创立之初就着眼于新兴法律服务市场,致力于以非诉讼手段为主向客户提供包括法律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在内的全程多方位服务理念并为此不懈努力。作为一家以提供公司治理、金融证券、国企法务、涉外商务等法律服务为***特长的综合性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拥有一支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的高素质律师队伍,承办了多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事务,为众多客户提出了重要的法律意见或者挽回、防止了重大经济损失。此次为宏科基金可转债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本所公司证券团队在基金业务领域的再次成功实践。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王怡玢 问题1:疫情期间,我不能及时起诉,会不会过诉讼时效? l 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您因此次疫情的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可能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被隔离、封路或其他疫情衍生原因。 l 上述疫情影响消除后,您应当及时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 l 若此次疫情并未对您行使请求权造成障碍,例如您的活动能力并未强制受限或法院开通网上立案通道等,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l 本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申请执行、申请仲裁等。 问题2:疫情期间,我不能按时上诉,期限过了怎么办? l 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您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 l 您需要准备疫情期间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l 本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申请再审、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用缴纳、举证等。 问题3:疫情期间,我无法参加庭审怎么办? l 人民法院通知延期审理的,从其通知;通知书面、网络视频等方式审理的,注意庭审时间和方式,及时参加。 l 人民法院未通知的,建议您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确认庭审时间和方式。 l 若无法按时参加庭审,您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l 本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仲裁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等。 问题4:疫情期间,财产保全我要申请续封怎么办? l 若无法按时续封,您应在疫情影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l 在此期间,若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财产,您续封后的清偿顺位落后于上述债权人。 附:洛阳中院发布的《温馨提示:洛阳两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有关洛阳市两级法院地址及联系电话、网上立案、调解指南请点击“阅读全文”查看。 疫情防控,我们与您同在 用法律做您坚实可靠的守护者
文/胡一帆 2020年6月12日下午3时,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0年***模拟法庭在本所会议室成功举办。此次模拟法庭目的为锻炼出庭律师的诉讼技巧,增加庭审经验,更快的了解庭审流程,体验庭审氛围。 本次模拟法庭案件为本所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由贺战彬律师担任审判长,徐洛旺(实习)律师、行政主管张培担任人民陪审员,董翼飞(实习)律师担任书记员。吴洁、姬孟园(实习)律师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怡玢、刘迪(实习)律师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开始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合议庭核实原、被告基本信息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双方代理人提问等。双方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深入研究、准备充分,在庭审过程中逻辑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原告、被告双方各执理据,你来我往,精彩纷呈。主审法官判断敏锐,当庭驳回原告证人出庭的申请,对庭审活动以及案件内容把控精准,在休庭10分钟后,经合议庭合议作出了判决,赢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庭审活动结束后,主任杨新涛、副主任赵怡对本次模拟法庭作出了点评,指出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出庭时代理人发言声音较小,质证时对证据的质证顺序不规范等,并结合自身多年的实务经验向大家传授了宝贵的庭审经验及诉讼代理技巧。***后由本案被告实际的委托代理人副主任宋恒对案情进行了复盘,并讲述了办理该案件时遇到的问题及办案思路和办案技巧。 本次模拟法庭***的成功,通过完整规范的庭审示范,使得新晋律师和实习律师们更加直观的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加深了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提升的高度融合,进一步培养了实习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提高了律师的***素养和综合素养。通过本次活动,使我对法律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对法律学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担当意识! 宋恒--模拟法庭案件.pdf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任珊珊 木心的《从前慢》中所描绘的“从前的日色变得慢,车,马,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的时代也许已经离我们远去,一生可能不只与一个人奔赴婚姻这条路,那么遇到婚姻未果,彩礼能否退的尴尬问题时,应如何应对呢? 彩礼又有聘礼、纳征之称,是以婚姻缔结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即未达到结婚的目的,双方就容易对是否返还彩礼发生纠纷,法律上将此类纠纷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目前普遍存在彩礼金额较高现象,发生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从下图可窥知一二: 本文从婚约财产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逐一阐述,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以期更好地解答有关彩礼是否能退这一问题。 一、关于诉讼主体 具有婚约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当然的适格诉讼主体,那么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或者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各自的父母,那么双方的父母可否作为适格的原告或被告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约财产纠纷因为涉及身份和财产双重属性,所以就给了具有婚约关系的以外的人加入诉讼的可能性。 其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原告和被告。也就是谁给付或接受的彩礼,谁就能成为适格原告和被告。例如,许父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彩礼转给白母,后因为种种原因,双方未缔结婚姻,那么许父和许某就可以作为原告,而白母和白某做为被告。 ***后,遵循“非男女本人不能单独做为原告或被告”的原则。不能出现给付彩礼父母为原告,接受彩礼父母为被告的组合,因为该类纠纷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纠纷。 二、关于诉讼客体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彩礼。彩礼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不同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彩礼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二是符合民俗性。 通常法院认为,应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俗习惯相结合,找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来判断彩礼的范围。例如,某些地区有“认亲钱”的风俗习惯,法院认为此种习俗所给付的财物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彩礼性质,应该视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为增进双方情感,顺利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做出的无偿赠与行为,不具有返还的性质。 因此,并不是男女双方所有的财物往来均是彩礼,我们应该严格按照上述彩礼的性质来判断彩礼的范围。 三、关于权利义务的内容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概括为:给付彩礼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比例如何确定?根据大数据分析,法院支持原告,即给付彩礼方的诉请所占的比例较高: 1、关于给付彩礼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问题 2017年***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三个条件,如果满足任一条件,原告即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案例一:柴某与程某于2017年6月3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前柴某送程某彩礼108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现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程某归还全部彩礼。 法院认为: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的因素,程某应酌情返还80000元。 案例二:马某和祝某特地选择5月21日这个具有代表性的日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生活在一起。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并没有在一起生活的事实,所以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祝某应返还马某所给付的彩礼。 2、关于彩礼返还的比例问题 经过对相关案例分析,法院在裁量返还比例时,一般会考虑两种因素:一是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长短;二是加大过错方责任的原则。 正如上述案例一中所表明的,柴某和程某在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彩礼返还的比例为80%,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两年以上的,一般返还的比例极低,甚至判决不予返还,这是考虑到一方面长期共同生活增加了缔结婚姻的可能性,表明达到给付彩礼的目的,另一方面,两人长期生活,也适应了一些地区对婚姻额传统理解,对应彩礼民俗性的特征。 另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会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并适当的照顾女方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裁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综上,当感情化为泡影,婚姻关系无果时,可视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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