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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律所捐赠“爱心书屋” 冬日风霜寒,书香赛春阳。为响应洛阳市律师协会发起的“洛阳律师爱心书屋”系列公益活动,2021年12月28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们驱车来到洛宁县景阳镇初级中学,为同学们捐赠文学类、社科类、教育类图书千余册,并捐建了第六个洛阳市律师协会爱心书屋。 要 点 新 闻 捐赠仪式 洛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程兵,景阳镇党委书记贺国良,镇长李卫卫,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杨新涛、副会长曹振峰,景阳镇中心学校校长雷柏锋,景阳镇初级中学校长王天民,洛阳市律师协会公益和法律委员会主任雷艳红,洛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王灏,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恒、肖春出席捐赠仪式。 代表讲话 贺国良同志代表讲话 贺国良同志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洛阳市律师协会、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表示欢迎,称此次捐赠善举让孩子们感受到了春天般的温暖。相信在爱的阳光沐浴下,孩子们一定能茁壮成长,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 代表讲话 杨新涛同志代表讲话 杨新涛同志表示人生之善莫过于助人,助人之德莫过于助学。市律师协会发起的“洛阳律师爱心书屋”系列公益活动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肯定。希望孩子们通过读书,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代表讲话 王天民同志代表讲话 王天民同志代表学校全体师生对洛阳市律师协会、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捐赠的“爱心书屋”和图书表示感谢。希望孩子们多读书、读好书,以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迎接人生的挑战,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代表讲话 宋恒代表讲话 宋恒同志代表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发言,以分享周恩来总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故事,希望孩子们博览群书、求真务实,长大以后为服务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留赠万卷书香在,感不胜言系红巾。 景阳镇初级中学自发制作锦旗,向此次活动的组织方和捐赠方表示感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之初,一直致力于社会公益活动,此次在洛阳市律师协会的倡议组织下向贫困偏远乡村学校捐赠爱心图书,是我所在不断的发展中,真诚回馈社会的又一次爱心活动。先为所日后将持续参与公益事业,传递爱心,回馈社会。
近年来,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因医患纠纷案件矛盾涉及面广,相对敏感,患方自己维权难度大、阻力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不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时,患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赵某因反复胸闷伴心慌气短,到甲医院入院治疗,次日采取股静脉穿刺进行透析后出现不适反应,医院立即停止透析急请ICU会诊转科进行超滤治疗。后因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急诊由甲医院转院至乙医院血管外科救治。次年分别三次对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赵某先后两次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肌酐高1年、血液透析,再次入院治疗,当年5月病故。其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对赵某的病故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原告以两家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等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是甲医院造成的医源性损伤,存在主要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乙医院诊疗过程无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的右侧股浅动脉破裂形成假性动脉瘤,在病历中无明确告知记录,属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三天后因患者生命体征异常而转院治疗,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因此,甲医院在对患者此次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与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赵某前期在两家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赵某后期在甲医院的诊疗期间,甲医院后期治疗与前期医源性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并非医源性损伤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医源性损伤参与度为20-40%。故患者赵某后期在甲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损失,甲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19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说明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尽到告知义务,医方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医务人员尽到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取得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但如果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可将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尽到该义务的必要证据。反之,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出现医疗事故应及时要求医疗机构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通过调解、诉讼等手段合理表达诉求,不可采取过激方式,否则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作为医疗机构一方,应对医务人员做好管理,要求医务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注重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医患双方履行上述应尽义务,合理行使各自权利,能够很大程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的出现。 团队简介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是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律师团队,团队秉承“严谨、高效、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形成了专业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致力于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百余起,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团队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让客户的每一次委托都能得到最专业和最精准的法律服务。
2019年6月23日,先为律所由合伙人、副主任杨新涛律师带领本所公司证券团队宋恒、鲍丹阳、丁昊昱律师,在郑州市易元深航国际酒店参加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资本市场及律师行业发展高峰论坛。河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英、河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宇生、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步林、原河南证监局局长侯苏庆博士、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家、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主任王小菠、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研究拓展部副总裁周玲以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等莅临本次论坛,本次论坛还有来自河南省的300余名执业律师、企业家代表以及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等媒体记者参加。在本次论坛上,河南省司法厅石英副厅长石英亲自为***批参与“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的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牌匾。 为引导我省律师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同时以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作为突破口,补齐我省法律业务的短板,提高我省律师的执业竞争能力,助力我省重点民营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河南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组织和培养我省上市律师开展“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作为服务重点民营企业的重要行动措施之一,同时也通过该工程,加强律师服务,为我省再培养一批上市企业。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公司证券业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在公司法人治理、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国企混改、金融等非诉讼业务取得了良好业绩,是洛阳市***家成功辅导本地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律师事务所。为响应省司法厅号召,先为律所在***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考核,成为“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首批法律服务基地之一,也是我省除省会郑州市之外***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 成为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的“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是先为律所公司证券业务再上新台阶的表现,也是先为律所服务民营企业的里程碑。我们将再接再厉,积极参加企业上市培育活动,以论坛、座谈、体检等方式,为企业普及资本市场的知识,规范企业运营,推动河南上市工作的开展,为河南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向上滑动 文章已于2019-06-25修 在看5 写留言
苏东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问题一 春节放假遭遇延期,延迟复工撞上加班,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 2020年1月24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 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上班应支付3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8日--1月30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31日--2月1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2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3日--2月7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8日--2月9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10日--2月29日 若复工,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若继续停工,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正常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发放生活费。 问题二 员工需要隔离观察,应当给予什么待遇? ● 确需员工完成相应工作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优先考虑让员工休年休假,照常发放工资。若年休假不够,剩余期间可以按照事假对待。●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还可考虑安排员工调休,即先行休息,待观察期满后再补出勤,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问题三 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安排员工加班,加班时间需要受***吗?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四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员工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 问题四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在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 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可否推迟发放工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可与员工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低工资标准。 问题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 没有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企业根据工时及相关制度支付即可。 问题七 员工工作期间或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 应当视为工伤,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问题八 员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员工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员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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