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先为
业务领域
先为团队
资讯中心
先为业绩
先为研究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问题1:捐赠现金和抗疫物品可以减免税收吗?捐赠物品的价值怎么确定? ●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货币捐赠以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物品以公允价值为准。建议保存购买物资时取得的以捐赠者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物资价值时提供参考。 问题2: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用于抗疫的,需要缴税吗?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笔者提醒您注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行为,只有收取符合规定的公益捐赠票据才能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公益性捐赠票据指的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问题3:单位发放给员工的药品、口罩等防护用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4: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相关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5:运输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 免征增值税。 问题6:为了应对疫情,生产抗疫物资的企业扩大生产而新购置相关设备的,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7: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有什么优惠政策? ●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问题8:对保障生活物资供应的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对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和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题9: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亏损严重,有什么优惠政策?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 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受当月征期***,全月均可缴纳。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 ●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 争取房租减免。
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委隆重表彰了97家先进党组织、201名***党员律师和50名***党务工作者。其中河南省有5家律所党组织、10名党员律师和2名党务工作者获此荣誉,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杨新涛同志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党员律师”荣誉称号,是洛阳市***一位获得者。杨新涛律师,合伙人、副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洛阳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2000年取得执业证书,执业经历16年,***领域为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无论就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团队的培养与构建,还是对外各类事务的联系与拓展,他都能够面面俱到,言传身教,把握细节,提升品质。中共河南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公布《关于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党员律师的决定》(豫律党【2019】7号),共表彰了96家律所党组织、197名党员律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被授予“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的荣誉称号。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本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在原全国***律师事务所--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分立基础上由谢平建律师牵头组建的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九***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人员30名,合伙人6名。合伙人中担任政协委员1名、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1名,担任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律师行业党委委员1名、担任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名。合伙人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并长期担任洛阳市多家规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擅长于传统法律业务如诉讼、仲裁等,同时在公司风险防范、国企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多类型法律业务有着***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所执业人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既包括具备涉外商务实践经历的律师,也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律师;既有擅长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也有娴熟于公司证券、金融知产等商务法律领域的律师。自成立以来,本所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党支部及党员多次荣获荣誉称号。注重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团队作业成为常态模式,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并荣获多个奖励;注重对年轻人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目前本所已成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并举,尤其在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国企运营改制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董翼飞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接近9亿,网络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大量的网络活动,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手机号、微博账号、比特币、游戏装备等等。由此引发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继承等诸多法律问题。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有了民法上的依据。自此,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破了法律空白。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性层面,具体法律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前者包括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网络游戏账号等各类社交娱乐帐户,后者包括虚拟货币、电子邮件、游戏装备等虚拟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各种信息实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民法总则》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但并未明确其权利性质,没有将其纳入传统的五项民事财产权力(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力)和其他民事权力和利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多有争论,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权利说,其中以物权说为主流。 学界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看法不同,但都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亦已有认可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相关判例,这也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 三、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但也有少数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1.经公证机构作出公证后由运营商配合完成继承 案例:郑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该网店由郑某进行注册,后郑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妻子王某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王某遂去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后顺利完成了淘宝网店的变更注册。 公证意见:淘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列明的遗产范围,但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通过公证方式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是实践中的典型方式,但此种方式有赖于运营商的配合。所涉虚拟财产为淘宝店铺,而淘宝官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允许用户可基于继承变更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然而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对其平台账户的过户做出***,且网络社交账户存储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其过户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该种目前仅限于淘宝网店、手机号等少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2.经法院判决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案例: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某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某准备将游戏装备‘金刀’变卖时,却遭到杨某阻止,杨某与陆某在网络游戏里结为“***”,这件游戏装备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得到了,杨某向李某索要该装备,但李某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李某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某所有。 法院判决: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 该案法官认可了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进而依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判决该虚拟财产分别归属于被继承人的按份共有人及其妻子。但该判决仅适用于继承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的情形,对于如网络社交账号等‘虚拟入口’类网络虚拟财产,因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且多数网络运营商对其过户作出***,还缺少相关判例作为参考。 四、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相对较多,法院也有许多成熟的判例可做参考。 1.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分割 案例: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口头达成约定,注册微信公众号,四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均分利润。之后,四人一起撰写原创软文,通过获取粉丝流量,赚取品牌商稿费和销售分成。在四人共同努力运营下,该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获取众多粉丝流量,且与多个知名品牌达成合作关系。2017年7月,赵某未经其他三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侵害了其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尹某、袁某、张某三人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公众号归赵某所有,补偿其他三人各85万元,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本案中“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该判决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认可了其财产属性。但该案仅就其剩余资产进行了分配,并未涉及公众号本身的分割及转让。 2.淘宝网店的离婚分割 案例:王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转让给王某,由王某继续经营该店并支付吴某40万元。后吴某未履行该协议,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王某使用、经营。 法院判决:网店系王某与吴某***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共同偿还。现王某与吴某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某和吴某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某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使用、经营。 该案涉及淘宝网店的转让,转让协议与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相冲突,该判决通过论证网店过户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且实际经营者未变更,不发生网店信用度的贬损,判决将淘宝网店过户给王某。 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分割的难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分割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不清。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做出规定,且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纷繁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2.互联网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平台在其用户规则中约定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3.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到价值的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缺少相应的评估方法,难以确定其财产价值。 4.死者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社交账户往往存储着死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过户可能造成死者隐私的泄露。 综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还面临诸多的难点和障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期盼能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规范,定分止争。
参观交流学习借鉴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2023年农历新年伊始,受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邀请,我所李琰主任带领吴洁律师和马智翔(实习)律师,一起前往福建省厦门市泽良律所参观并交流学习。 Part1 泽良律所座谈交流会 参观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2日,李琰主任一行3人到达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所主任黄思君、联合主任李靓以及执行主任俞旸等律师热情的接待了我所的到访人员并进行座谈交流。黄思君主任从关于泽良、业务介绍、企业文化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泽良律所,提出了“专业+服务”双核心的发展理念,介绍了一体化团队专业分工的办案模式等等发展优势,深度交流了律所“一体化”运营中的管理特点和方式创新。李琰主任从价值观念、律师团队构成、业务领域等方面介绍先为律所的基本情况。 Part2 隆安(厦门)律所座谈交流 2月3日,李琰主任一行3人受到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舒元律师的邀请,前往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交流。 参观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 李舒元律师带领李琰主任一行参观了北京隆安(厦门)律所的办公环境,介绍了律所的发展理念和办案团队。参观过后的座谈中,李舒元律师与在场律师进行互动交流,从专业度、价值观,详细阐述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与在场各位律师共勉。 参观学习交流 李主任表示,此次学习交流,让年轻律师进一步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要认真总结所学所悟,向律所律师分享所见所得,结合先为所实际,积极谋划新思路、推动新发展。同时强调,要学习借鉴厦门律所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对标先进找差距,对照典型查不足,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先为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推进先为律所工作高质量发展。 Part3 律所介绍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一体化管理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采用全员授薪制。具备多个跨专业领域专家组建的服务团队(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人力资源、法医学、心理学、企业管理咨询),能通过紧密协同各专业服务机构,迅速匹配客户不同需求和服务事项特点。 北京隆安(厦门)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超大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中国有32家分所,2422名执业律师。隆安(厦门)所坐落在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办公地址位于厦门本岛自贸区东渡港区核心地段的“厦门海上世界”1号楼5A写字楼4层,装修格调时尚典雅,成立初期办公面积已达到1612平方米。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