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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 青年律师执业状况和职业发展调研座谈会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调研座谈会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一行莅临我所,以解决青年律师职业发展所面临的困惑与问题为主题,召开河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状况和职业发展调研座谈会。河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杨景慧、省律协青工委副主任魏晋、曹振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何静、魏立及市律师协会青工委主任闫宁、监事魏蔚、文建委主任白德营,我所合伙人宋恒、肖春和部分青年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调研座谈会 首先,我所合伙人宋恒和肖春代表律所对省律协青工委调研组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带领调研组参观了我所办公环境,介绍了我所的发展历程和青年律师培养等方面的工作。 座谈会上,省律协青工委与青年律师们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大家提出的困惑和问题进行了认真解答、指导和梳理记录。宋恒、肖春就我所助力青年律师成长和未来发展提供的保障、管理制度、培养方案、专题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概述,并指出青年律师是律所未来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今后我所将持续致力于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创新方式方法多方面提升青年律师综合素养和执业能力,望省律协和市律协共同协助构建和完善适合青年律师成长和发展的良好平台。 调研座谈会 会议最后,曹振峰总结发言,青年律师的成长和职业发展是律师行业长期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青年律师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持续发扬优良作风,加强学习、规范执业,将律师事业的发展作为长期的奋斗目标。同时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协助和培养,三方应积极发挥职能,助力我市法治建设。
近日,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律师协发布了《关于组建“河南省涉外法律服务团”的通知》(豫司文【2019】172号)。法律服务团是由全省范围内挑选的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尤,并在涉外法律领域有***特长和突出业绩的37名律师组成。为我省企业提供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涉外法律服务。洛阳市有2名律师入选,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李金祥律师榜上有名! 李金祥律师,男,汉族,毕业于南非国立西开普大学(University of the Western Cape,,South Africa),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生(在读),中国致公党党员,曾任职于上海君开律师事务所、南非开普顿BELLVILLE 律师事务所和扬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熟悉进出口贸易法律及涉外投资法律,具备丰富的国际贸易业务经验。在我所执业期间,李金祥律师专注于企业涉外法律服务,先后担任数家国际贸易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提供重大的涉外法律风险风控、外贸合同审查、谈判法律服务,并曾作为谈判代表参与多起涉外商务活动。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洛阳市较早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先为所将准确把握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战略机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商业解决方案。通过***的涉外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与社会价值。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曹明哲律师 柳梢绿小眉如印,乍暖还寒犹未定。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大地,对人们的影响就像现在的天气,让我们的心情未暖还寒。建筑工地也***暂时停工,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疫情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和疫情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停工的法律问题处理如何处理,详见下文。 一、建筑行业能否复工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染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发文延长春节假期,延缓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防止因人口流动和人员聚集引发疾病蔓延。 2020年1月30日,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省内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至2月9日。 2020年1月31日,洛阳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市企业、施工工地复产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全市区域内各类企业、建筑工地2月9日24时前原则上不得复产复工。 2020年2月3日,洛阳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从2月9日起分级启动复产复工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类建筑工地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可以提出复工申请:(1)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2)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消毒,(3)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4)设置体温检测点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5)做好工地食堂安全卫生管理。 2020年2月4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规定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开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后,可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1)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2)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3)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4)排查开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5)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6)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7)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开复工要求。另外,《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开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每天按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我省建设工程可逐步从停工状态转变为有条件的开工复工。 二、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不可抗力”的构成情形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与本次疫情相类似的是2003年发生的“非典”,当时我国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七条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该司法解释虽已废止,但仍有着重要的借鉴及参考意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就目前来看,防控形势比“非典”时期更为严峻,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由新冠病毒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主体而言,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另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1.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对“不可抗力”在建筑工程方面的有关解读,按照该文件,避免人员密集接触,科学预防,合理停工既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之义。 综上,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 三、律师提示 1、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依此规定,疫情造成停工的一方在复工后还要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合同(工程)延期告知函》等,告知造成延期的原因,避免被追究合同违约。2、虽然疫情暴发是全国性事件,但各地政府出台的停工规定并不一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建议因疫情造成停工的一方取得相应证明,如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的停工令、隔离令等。反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正常履行受到实质影响,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以新冠病毒为由逾期交工。 3、凡事皆有度,疫情不是违约方的“免死金牌”,更不能成为制衡守约方的“尚方宝剑”。如果迟延履行合同的事实先于疫情发生,那么至少疫情发生前的迟延履行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所以,免除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与疫情相关的部分,不能扩大,也不能混淆疫情造成的客观违约和工程自身的主观违约之间的界限,把疫情之外的责任归入疫情之中。 4、如根据当地政府***措施的具体内容、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疫情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工期不因此而顺延,否则施工方则仍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确因疫情致活动受限,不能实现现场签证、书面发函的,施工方可通过有效的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出工期顺延,并保留书面凭证,附至竣工资料内。 6、复工前,除常规的复工要求外,承包人需要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向主管机关提出复工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具体的复工准备工作、审批程序遵照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建设工程复工在遵守防控疫情规定的同时,施工所应具备的环保措施也不能松懈。 8、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2020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肖春、杨天啸、吴洁律师分别前往国有企业、大学校园、民间协会进行了《民法典》专题的法律知识讲座。 肖春律师受洛阳国宏投资集团公司邀请为企业员工就《民法典》进行了解读与宣讲。肖春律师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案例,为参训人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抵押物权、财务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与生活、经营息息相关的新规定新修改,使参训职工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杨天啸律师前往洛阳师范学院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内容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合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典》的重点条文,以及针对大学生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讲解,授课时长均为一小时,期间和学生多次进行互动,并就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细致的解答。 吴洁律师受新安县新青年协会邀请作为《民法典》专题法律常识讲座活动的主讲人,为大家生动讲述了《民法典》的起草背景、编纂历程主要内容,并对《民法典》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读,使参会的青年了解《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了大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了青年人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并为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高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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