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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6月24日,我所李亚苏律师应邀为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国有企业压减层级路径及相关问题解析》专题培训,国控保障房公司本部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各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经理参加本次培训。 法治培训 李亚苏律师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历史沿革和公司实际,从国企压减层级相关政策背景和规定、具体操作路径及风险提示、典型案例三个方面,重点讲授了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吸收合并、清算注销等实现国企法人层级压减的操作路径,详细分析了操作细节并逐一提示法律风险,案例丰富、内容详实、干货满满。与会人员结合实际工作,不时展开热烈讨论,李亚苏律师就与会人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和交流。 培训结束后,与会人员报以热烈的掌声。大家纷纷表示本次培训贯彻落实了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改革攻坚要求,对落实国有企业优化压减企业法人层级工作大有裨益,在国有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培训现场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陈亚芳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逐年增加,***终焦点问题都落在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现实中,业主对物业公司稍有不满就拒交物业费,拿物业费来作为对抗物业公司的“杀手锏”,可一旦诉至法院,却又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业主应理性沟通,依***,接下来笔者为您剖析拒交物业费常见的几种情形是否合法。 一、以非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费 理由: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不认可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答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 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抗辩理由 理由:业主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玻璃破裂等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房屋质量问题系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其违约责任。因此,业主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以未居住、未使用为抗辩理由 理由:部分业主***后长期不住,低楼层业主以未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管你是否住在一层,也不管你是否使用电梯,物业费都是需要交纳的。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未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为抗辩理由 理由:业主因家中财物被盗、自有车辆被剐蹭或被偷走,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来确定。业主拖欠物业费和财物损坏、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需支付的物业费,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理由:事实上大多数业主拒交物业费均有类似抗辩理由,如小区内车辆随意停放无人管理、绿化率不足、垃圾未及时清理、门禁不严、保安不尽责或态度恶劣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够好,存在一般瑕疵,那么因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而较难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但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减收相应物业费的依据。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以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理由:有些业主入住后房屋外墙渗水、楼上漏水或家中返水导致不能正常生活且造成经济损失,找物业公司解决,若物业公司未解决或解决结果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 答案:对于维修义务的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房屋漏水渗水,如是由楼上业主引起的,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维修及赔偿义务;如是建筑质量问题,要找开发商;若是公共管道等设施引起的话,则需按双方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物业负责或由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酌情减少物业费。 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虽然矛头指向的是物业公司,但其损害的是其他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利益。物业费交纳比率过低,容易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导致物业服务下降,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应理性维权,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或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2021年3月27日,洛阳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成功举行。大会共有190名律师代表参加,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主任杨新涛同志,合伙人肖春、宋恒同志作为本次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参加会议。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主任 杨新涛同志当选新一届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 先为所合伙人宋恒律师被洛阳市司法局评为“2020年度***律师” 杨新涛,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中***员,硕士研究生,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现任河南省律协国资管理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律师协会会长,洛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洛阳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曾获“河南省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党员”,“河南省***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 宋恒,男,中***员,法学本科学历,执业10年,具有证券、基金从业资格,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委员、洛阳市法学会非诉讼法律实务研究会理事、洛阳市科技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等社会职务。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同时在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语出《孙子兵法·形篇》之“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本所成立于2010年4月,是洛阳市司法局直属合伙制九***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人员35名,合伙人8名。合伙人执业经历均在十年以上并长期担任洛阳市多家规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不仅擅长于传统法律业务如诉讼、仲裁等,同时在公司风险防范、国企资本运营、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等多类型法律业务有着***研究和丰富实践经验。本所执业人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团结进取,既包括具备涉外商务实践经历的律师,也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律师;既有擅长诉讼、仲裁业务的律师,也有娴熟于公司证券、金融、知识产权等商务法律领域的律师。 自成立以来,本所注重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团队作业成为常态模式,律师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并荣获多个奖励;注重对年轻人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助力青年律师成长。目前本所已成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并举,尤其在金融证券、投资并购、国企运营改制、破产类案件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
近期,票据市场出现个别企业因不熟悉票据流通业务规则,被不法分子诈骗遭受利益受损的情况。2020年3月4日,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交所)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了《关于“保证待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该提示指出“保证待签收”的风险情形是指票据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偷换票据“签收”的概念,将尚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卖”给企业。由于接收企业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导致其产生资金损失及因为提供保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PART01 票据保证 所谓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因票据保证具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区别于民事保证的从属性(符合要求的独立保函除外),票据保证的成立,不完全依赖于主债权的成立,在主债权因实质性原因归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时候(如债务人无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或债务人签章系伪造等),票据保证并不相应无效或撤销,除非票据形式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因此,票据保证一旦成立,票据保证人即应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票据保证广泛应用于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等环节,以提高票据信用程度,保证其流通。 PART02 “保证待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一样,其票据行为同样需要签章和交付来完成,只是其票据行为的完成必须要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来办理。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是通过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来完成的,而票据交付是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票据签收是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票据驳回是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可见,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票据行为是由申请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申请人发出申请报文,由被申请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签收”和“驳回”的报文形式对该申请进行“同意”和“拒绝”处理来完成的。而票据“保证待签收”也只是被保证人向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报文时,被申请人还没有作出同意或拒绝的时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所显示的“票据状态---保证待签收”。 PART03 “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 电子商业汇票流转的正常流程:A签发→B保证→A→C银行承兑→A→D交付→E背书转让,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的转让中,正常的票据状态应该显示“背书待签收”,而非“保证待签收”。因为在票据状态显示为“保证待签收”的情况下,票据流转的流程只到了保证节点,银行或付款人还未进行“承兑”,当然还不具备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而此时,票据签收人如果误以为转让而进行保证签收操作,那么该签收人不但会因转让无法完成造成票据支付对价的损失,还会因签收人加入保证的票据行为,承担该票据***终付款人的票据责任。 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企业对票据流通规则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不熟悉,让对方误以为自己是实际流转的被背书人,但实际上却是保证人,一旦进行入市场流通,当承兑人不能兑付时便酿成保证付款的风险,这也正是票交所所提示的风险情形。该情形为“出票保证”,当然根据票据被保证人的不同,票据保证还存在为承兑保证,背书保证,贴现保证等情形。 PART04 律师建议 一、企业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金融知识,熟悉掌握票据流转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及相关的票据保证知识,防止因为对业务流程规则和票据知识不熟悉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金融机构可以在企业网银端界面正确、完整的展示票据当前流转状态,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是否已承兑、承兑人、承兑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醒目的方式作出警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误解而引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纠纷。 三、企业应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业务,切勿因贪利通过票据中介、民间贴现等手段进行票据理财投资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遇到票据问题或纠纷,应及时咨询票据***律师进行解决。 四、票据签收企业如果并非是保证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一律不予签收和复核,或直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予以“驳回”。如果已经签收此类票据,建议应在***时间通过开户行上报票据交所对涉案票据进行锁定,以快速冻结涉案票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止损。 附: 关于“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近期,票据市场出现个别企业因不熟悉票据流通业务规则,被不法分子诈骗遭受利益受损的情况。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 风险情况 近日,票据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偷换票据“签收”的概念,将尚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卖”给企业。由于接收企业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导致其产生资金损失及因为提供保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二、 防范措施 请各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客户的风险意识,防范此类票据业务风险。 (一)做好业务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 在电票系统的业务规则设计中,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记的票据,可在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前,先行进行出票保证。出票保证完成后,保证人作为出票人的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企业不完全了解该系统特性及相关规则误导企业签收票据。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对企业客户的票据业务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训工作。告知企业市场上出现的欺诈手段,提高企业防骗意识,防止利益受损。 (二)引导企业使用正规金融机构票据服务 请各会员单位在办理业务时,提醒企业财务人员不可贪图小利,应引导其在正规金融机构中***业务,切勿通过票据中介、民间贴现等手段,进行票据方面的投资牟获利益。 (三)优化完善内部系统 请各会员单位完善企业网银端票据信息展示功能,确保信息展示完整、正确。要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报文规范准确判断票据当前流转状态,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是否已承兑、承兑人、承兑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时引发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经济纠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票据交易所。 联系电话:021-23139999。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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