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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明哲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规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承担主体?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享有主体?下面对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但因各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所处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鉴于地域原因,本文主要参照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定义】 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也称为"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向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所缴纳。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单列为社会保障费,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社会保障费,是对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缴费主体、享有主体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具体运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规定有符合本地区相关的地主性法规或政策。 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根据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该项费用时,划拨给建筑业企业单位。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而在2018年1月1日该地区新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即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自此之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内蒙古地区不再进行收缴,以新的模式代替原有模式的执行。 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也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明确规定。在河南省内,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被称为“建设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专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劳保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清建设劳保费。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可知建设劳保费的缴纳主体是建设单位。但主管单位收缴的建设劳保费应当按照规定拨付至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职工有关政策补贴。但2016年9月7日,关于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已将上述管理意见废止。并明确规定,建设劳保费由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根据河南省关于建设劳保费的***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劳保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但对于发包人来说,发包人应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中对该项费用予以明确。对于承包人而言,其在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对该部分费用单独列项,并按照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并按 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故在河南省区域内,建设劳保费的承担主体为建设单位,虽发包方应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而建设劳保费的***终享有主体应是劳动者。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计价的社会保障费的法律问题,在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的法规或政策性规定予以确认,在此,也建议承包方在承包项目过程中,应根据具体的项目所在地,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社会保障费的缴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设工程中的社会保险费属于规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将该部分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予以优惠,否则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人身权益无法保障。
前言 2025年6月24日,我所李亚苏律师应邀为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国有企业压减层级路径及相关问题解析》专题培训,国控保障房公司本部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各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经理参加本次培训。 法治培训 李亚苏律师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历史沿革和公司实际,从国企压减层级相关政策背景和规定、具体操作路径及风险提示、典型案例三个方面,重点讲授了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吸收合并、清算注销等实现国企法人层级压减的操作路径,详细分析了操作细节并逐一提示法律风险,案例丰富、内容详实、干货满满。与会人员结合实际工作,不时展开热烈讨论,李亚苏律师就与会人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和交流。 培训结束后,与会人员报以热烈的掌声。大家纷纷表示本次培训贯彻落实了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改革攻坚要求,对落实国有企业优化压减企业法人层级工作大有裨益,在国有企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培训现场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张娅姝 Scene One: 那么问题来了,场景一中的借款到底算是让与担保呢还是以物抵债呢? 行文至此,我们就不得不来认识一下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了。 一、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由于让与担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被冠以“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诸种头衔,甚至被讽刺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 我国***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让与担保的概念,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看起来很复杂,一言以概之,就是甲借了乙的钱,甲拿自己的房子为借款做了担保,也过户到乙名下了,但是,这个房子并不会因此归乙所有,如果甲没按时还钱,那乙只能把这房子卖了把钱拿回去,而不能直接把房子据为己有。 相信诸位已经看得很明白了,在场景二里,借款到期,无力还款,双方协商之后以车抵偿,这就是典型的以物抵债了。那么,这种抵债方式法律是否认可呢? 答案是肯定的。 ***高人民法院发布72号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中这样写道,“本案争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彦海公司与汤龙等四人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但双方系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彦海公司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经重新协商并对账,将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转为已付购房款,并对房屋交付、尾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本案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而是借款合同到期彦海公司难以清偿债务时,通过将彦海公司所有的商品房出售给汤龙等四位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一种交易安排。该交易安排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亦不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嗣后形成的变更法律关系性质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以物抵债,对于此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法律是认可的。 三、如何区分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 那么,我们如何区分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呢?其中一个***关键的特征就是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 让与担保中的核心是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一般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债务即将发生的时刻,双方即将达成借款合意,即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以物提供担保,形式上将该物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债权人名下。 以物抵债则通常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已经明显无法清偿债权,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债务人以物的价值来抵偿债权。 四、需要注意的几点 1、让与担保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 答:由于双方认可的都是担保的意思表示,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部分约定是无效的。但该部分无效,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让与担保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答: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债务人按时履行,让与担保物归还给债务人。另一种是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对于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财产,债权人还可以参照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 3、让与担保中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有哪些? 答:对于不动产,也就是房屋而言,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就是转移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对于股权,则是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交付是完全交付,占有改定不包含在其中。打个比方,债务人以自有的名表作为担保,但双方又约定该表继续为债务人占有使用的,即不构成让与担保。 五、律师建议 1、如果您是资产雄厚又心地善良的债权人,在朋友有难要仗义相助时,您可以采取让与担保的模式,这样一旦朋友无法及时还款,至少可以将让与担保物拍卖变卖来抵偿一部分债权,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减轻朋友还款负担。至于让与担保的合同如何起草,欢迎与我们联系。 2、如果您已经借出款项,而对方目前又缺乏清偿能力的,建议您与对方协商,如对方确实无力还款,可以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及时挽回损失。如对方已经不配合协商还款事宜,建议您及时联系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查控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如果您是债务人,我们建议您: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2023年11月4日至6日,我所合伙人关国芳律师带领何稼梓、陈亚芳、杨宇豪三名执业律师共同前往广州羊城,参加了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家事律师薪火实战训练营”的培训班,期间与全国参训的律师进行了深入学习和交流。 培训现场 在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安排的两天一夜训练营课程中,授课老师分别从家事案件的实体法律层面到程序性办案流程,具体的案件办理,个人专业化道路的成长,客户的管理维护等几个方面为前来听课的律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和分享。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在培训中也向大家分享了自己在办理家事案件的心路成长历程。 参训期间,我所律师针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相关办案心得也与前来参训的全国各地律师们进行了分享和交流,在愉快的氛围中加深了友谊。 通过此次的培训,让律师对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常见难点以及新型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拓展了思维,提升了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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