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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乒”才会赢 “欲文明其精神,必先野蛮其体魄。”为共同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加强同行间交流,积极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计划,2019年5月18日、19日,洛阳市律师协会举办了2019“洛浦杯”乒乓球赛。此次赛事设有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等三个项目,洛阳市多家律所分别派出代表队参加比赛,我所宋恒、杨天啸、谢文菁、王怡玢等队员参加了所有项目的角逐。 先为荣誉时刻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取得了男双、女单冠军以及男单第四名、女单第四名的优异成绩。王怡玢律师获女子单打冠军宋恒、杨天啸律师 获男子双打冠军精彩掠影01 男单:宋恒律师、杨天啸律师 我所男单选手杨天啸律师经过各自小组的循环赛,成功晋级男单4强,拿下第四名。02女单:谢文菁律师、王怡玢律师 在女单项目中,我所王怡玢律师与上届冠军进行了叹为观止的***对决,以3:0的成绩战胜上届冠军,成功加冕本届冠军! 我所女单选手谢文菁律师经过各自小组的循环赛,成功晋级女单4强,拿下第四名。03男双:宋恒、杨天啸律师 经过激烈对抗,宋恒律师和杨天啸在小组赛中上演了“负二追三”的惊险一幕,逆袭成功后,沉着冷静、配合默契,一举拿下本次比赛中的男双冠军。 04组委会先进个人:肖春律师 我所肖春律师作为洛阳市律协文体宣传公益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之一,参加了本次乒乓球比赛的组织工作,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荣获“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爱“乒”才会赢 “首夏犹清河,芳草亦未歇”,在这个美好的时节,在工作之余来一场酣畅淋漓的乒乓球赛可谓是一场幸事。体育承载我们律师的文化精神,乒乓连接了律所之间友谊的桥梁。 爱“乒”才会赢!先为,加油!End长按识别关注我们
董翼飞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接近9亿,网络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大量的网络活动,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手机号、微博账号、比特币、游戏装备等等。由此引发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继承等诸多法律问题。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有了民法上的依据。自此,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破了法律空白。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性层面,具体法律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前者包括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网络游戏账号等各类社交娱乐帐户,后者包括虚拟货币、电子邮件、游戏装备等虚拟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各种信息实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民法总则》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但并未明确其权利性质,没有将其纳入传统的五项民事财产权力(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力)和其他民事权力和利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多有争论,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权利说,其中以物权说为主流。 学界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看法不同,但都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亦已有认可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相关判例,这也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 三、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但也有少数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1.经公证机构作出公证后由运营商配合完成继承 案例:郑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该网店由郑某进行注册,后郑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妻子王某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王某遂去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后顺利完成了淘宝网店的变更注册。 公证意见:淘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列明的遗产范围,但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通过公证方式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是实践中的典型方式,但此种方式有赖于运营商的配合。所涉虚拟财产为淘宝店铺,而淘宝官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允许用户可基于继承变更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然而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对其平台账户的过户做出***,且网络社交账户存储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其过户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该种目前仅限于淘宝网店、手机号等少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2.经法院判决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案例: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某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某准备将游戏装备‘金刀’变卖时,却遭到杨某阻止,杨某与陆某在网络游戏里结为“***”,这件游戏装备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得到了,杨某向李某索要该装备,但李某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李某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某所有。 法院判决: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 该案法官认可了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进而依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判决该虚拟财产分别归属于被继承人的按份共有人及其妻子。但该判决仅适用于继承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的情形,对于如网络社交账号等‘虚拟入口’类网络虚拟财产,因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且多数网络运营商对其过户作出***,还缺少相关判例作为参考。 四、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相对较多,法院也有许多成熟的判例可做参考。 1.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分割 案例: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口头达成约定,注册微信公众号,四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均分利润。之后,四人一起撰写原创软文,通过获取粉丝流量,赚取品牌商稿费和销售分成。在四人共同努力运营下,该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获取众多粉丝流量,且与多个知名品牌达成合作关系。2017年7月,赵某未经其他三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侵害了其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尹某、袁某、张某三人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公众号归赵某所有,补偿其他三人各85万元,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本案中“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该判决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认可了其财产属性。但该案仅就其剩余资产进行了分配,并未涉及公众号本身的分割及转让。 2.淘宝网店的离婚分割 案例:王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转让给王某,由王某继续经营该店并支付吴某40万元。后吴某未履行该协议,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王某使用、经营。 法院判决:网店系王某与吴某***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共同偿还。现王某与吴某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某和吴某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某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使用、经营。 该案涉及淘宝网店的转让,转让协议与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相冲突,该判决通过论证网店过户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且实际经营者未变更,不发生网店信用度的贬损,判决将淘宝网店过户给王某。 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分割的难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分割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不清。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做出规定,且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纷繁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2.互联网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平台在其用户规则中约定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3.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到价值的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缺少相应的评估方法,难以确定其财产价值。 4.死者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社交账户往往存储着死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过户可能造成死者隐私的泄露。 综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还面临诸多的难点和障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期盼能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规范,定分止争。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关国芳 2020年伊始,一场疫情在中国大地悄无声息的出现。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上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正在进行着,在严峻的疫情形势下,如何面对新型婚姻家事的法律风险问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结婚和离婚的特殊性 问:1、疫情期间,结婚登记无法办理对准***有什么影响? 答: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准***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关系,此时准***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问: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答: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定。 问: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答:如男、女双方***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关系,仍应互相承担***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在此期间的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维持原状。 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办理。《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 问:4、受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何时可以申请撤销婚姻?怎么做? 答: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故只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是可以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问题 问:5、***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是否可以要求不履行义务一方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一方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且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该病症使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基础,生活水平根本无法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患病的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问:6、疫情期间,***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除了报警外,还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鉴于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因强制、威吓、交通***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 律师建议:在报警时,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问:7、未成年人给疫情重灾区捐款,他的行为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同意、追认吗? 答:视情况而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疫情重灾区进行小数额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捐赠,可以认定为有效,否则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论数额多少,其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行为,均有效。 问:8、***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捐赠给疫情重灾区,配偶能否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 答: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提出撤销捐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对于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虽然***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进行捐赠,但对疫情重灾区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原则上不可以撤销。 问: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一方是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答:属于***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临时性工作补助属于工资的一种,而工资属于***共同财产,归***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子女问题 问10、受疫情影响没有同意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否属于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答:没有侵犯对方的探望权。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传染病源,人与人之间极易感染。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疫情爆发后政府不断升级防控措施,一方为了子女的健康暂时停止前夫对女儿的探望是正确的。因为在探望过程中女儿难免会与他人发生接触,即使采取防护措施也难以达到隔离的效果。 律师建议:希望双方好好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待疫情结束后再行使探望权,让对方明白“今天不相见,是为明天长相守”,这段时间可以通过电话或视频探望。 问:11、在全国各地均积极实行"强隔离、硬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未遵守主动报告制度,也未居家隔离而前往公共场所,其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造成一定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论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的未成年人,如果抗拒排查、隔离、报告等防控措施而前往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父母应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让其遵守政府发布的针对疫情的各种规定,教育子女做好自我防护,教导其完成学校的在线教育等。 问:12、不直接抚养方可否以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不可以。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即使收入减少,也只是影响抚养费的支付数额。但并不能够构成免除的理由。 律师建议:如果收入的确是减少。需要调低抚养费数额的,可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如果的确是无力支付的,可以考虑通过折抵财物的方式来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继承问题 问: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危急情形下,如何有效设立遗嘱? 答:可选择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在情况危急时,选择口头遗嘱方式。 律师建议:自书遗嘱需患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附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形下设立***便捷的一种遗嘱形式,也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若患者后续治愈平安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解除,患者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原危急时刻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归于无效。 问14、前夫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去世,请问我孩子有权继承我前夫的遗产吗? 答:有权继承。尽管孩子不和父亲共同生活,但与其父亲有直系血缘关系,因此享有其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律师梦回顾初心?我的律师梦如你曾经年轻 必懂得梦想的旖旎 如你曾经年轻 必尝过征途的苦涩 如你曾经年轻 必体会过澎湃向前的激情阳春三月,万物复苏 洗去了冬日的孤寡,绽放了春日的芬芳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举行了以“我的律师梦”为主题的实习生演讲比赛精彩回顾 为了给实习律师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锻炼和提升实习律师的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个人表现能力,2019年3月15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举行以“我的律师梦”为主题的实习生演讲比赛。此次比赛由丁昊昱律师主持,苏东戈、刘卓娣、赵怡、宋恒、肖春律师担任评委,共有八名实习律师参与比赛,另有多位律师前辈到场为选手们鼓气加油。 八位选手按抽签顺序依次上场,或激情澎湃,或侃侃而谈,或娓娓道来,围绕“我的律师梦”这一主题,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畅谈自己对自由、民主与法制的见解与感悟,对法律理想的坚持与努力,对律师职业的认知与规划,博得了评委和观众的阵阵掌声。 经过对演讲内容、语言表达、形象风度和综合表现四个方面客观公正的打分,张怡宁律师凭借突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准确的律师职业认知获得本届演讲比赛的一等奖,王怡玢、任珊珊律师获得二等奖,董翼飞、吴洁、杨天啸律师获得三等奖,杨宇豪、张芳律师获得***奖。经过现场观众票选,王怡玢律师获得本次比赛的***具人气奖。赛后,李琰主任和刘卓娣主任对本次比赛做了真诚细致的点评,为选手们的认真准备和出色发挥表示了肯定,也在内容设计、台风塑造、语言表达以及日常工作上提出了中肯的建议,选手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所见,皆有温度,感动之初源于坚持” 不忘 那个***初的梦想 我们用眼去看,用耳去听,用法律去维护 这世间至真至纯的美好点滴 喜看稻菽千重浪 静听新竹拨节声 且将新火试新茶 诗酒趁年华关注先为所微信公众号 感受爱与温暖的点点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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