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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协会议 政协第十四届洛阳市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 市政协委员李琰 1月3日上午,政协第十四届洛阳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市会议中心隆重开幕,市政协委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琰参加了会议并接受洛阳日报记者采访。 在采访中,李琰主任说:“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十年参政议政间亲身经历了法治中国的辉煌发展,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党和国家对法治的深思和谋划之重前所未有。 如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李琰表示,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应当勇挑重担、奋起直追,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自身政治站位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发挥政协委员深入各阶层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作用,聚焦群众所思所盼,积极提出反映和建议,让执法机关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 李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洛阳市第十二、十三、十四届政协委员,洛阳市政府第一届、第二届法律顾问,洛阳市政府智库专家、洛阳市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洛阳市仲裁委仲裁员。
每年的年终岁末,总有应该说点儿什么的感觉。 二十一世纪从一字头到二字头的跨越,随着近期很流行的一句话到来:2019年,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也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听起来是不是特别丧。 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吗?对于律师行业绝对不是,这一年,我看到的是律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和司法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人数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快速增加、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层出不穷、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开始广泛适用,律师行业在过去的十年里稳定快速的发展,2019年是硕果累累的一年。 是过去十年***坏的一年吗?对于先为律师事务所来说,绝对不是。这一年,我们对律所重新装修,为律师和客户打造更加温馨、舒适的环境;我们加强培训和自我提升,着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我们引进人工智能法律产品,对新老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积极研究新的服务产品,向客户提供法律体检、合同审查、法财税一体化管理、动态合伙股权等专项服务;这一年,也是我们获得***、省级、市级各类社会荣誉***多的一年, 2019年是我们战略清晰、集体发力、收获满满的一年。 过去的十年,是先为所越来越好的十年。 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吗?可能是。不努力、不发展、不适应变化,美好未来不会自动到来。 律师行业是都市经济的配套行业,在我国已经进入万元美金时代,经济面临瓶颈和转型压力的情况下,律师行业不可能脱离总体经济下滑的形势一骑绝尘;国家法考通过率大幅增加、海南省试点社会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准入门槛的放水必然带来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人工智能的广泛适用和法律服务公司的低价扫荡对低技术含量律师服务的冲击日益凸显;大型律所逐步下沉向中小城市设立分所对地方性中小律师事务所的市场资源和律师人力资源的体系带来巨大变化。 2019年的***后一个月,法律的更新是波涛汹涌,猛烈之程度是律师制度重建40年罕见。民法典还存在一些变数,但是一个民九就够律师啃的了。民诉证据规则是律师必须精通的。刑诉法官***会议纪要还没有来得及粗看,证券法就修的面目全非了。证券法的修改,改变了上市公司的很多规则,上市公司是所有公司的标杆和榜样,上市公司的示范作用也会改变普通公司的许多规则。公司挂牌上市***推行注册制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喷薄业务的同时,对律师事务所风险责任和法律责任、违规处罚更会是强标准。 2020年注定是律师业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所有律师无论是什么大中小咖还是老中青小白都殊路同归,全部回到了学生这个身份,某一层意义上所有律师在大规模修法面前被重新平等了一次。2020年对年资高的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是一个挑战年,路径换了、地图换了,原来倚老卖老年纪优势成为了年纪劣势。2020年是青年律师充满希望的一年,学习能力强的青年律师可以弯道超越的一年。律师行业“学习力就是竞争力”在2020年突出彰显。说一千道一万,律师行业***就是硬道理。手艺不丢,日子长久。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新的一年,是抓住机遇勇立潮头还是被时代抛弃在沙滩上;是奋力一搏赢得弯道超车还是得过且过被逆袭超越;我们坚信,2019不是未来十年***好的一年,2019是新的起点,以后的日子,仍然是酸甜苦辣,仍然会是惊喜惊吓不断,仍然会是不进则退,仍然需要砥砺前行。一切取决于你和我。 2020,来吧!
肖 春 “我想有一间房,不需要面朝大海,也不需要春暖花开,只要上面画满拆、拆、拆”…… 相信很多人都做过这样的拆迁美梦。当房屋“有幸”被拆了,若拆迁安置的房屋面积和数量超出自己的需求时,很多人都选择对外出售,而关于拆迁安置房买卖的争议也因此频频发生,本文结合法院生效案例,针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 一、案例解析 案例(一):旧房迟迟未拆,安置房出售后无法交付怎么办? 1、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5日,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洛阳市老城区XX街XX号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的房屋(具体层数、面积待定)一套卖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所买卖房屋的具体位置、结构、面积:洛阳市老城区XXX路(三室两厅两卫结构,约130-140平方米左右,楼层在15-24层之间。***终以乙方自行选定的楼号、面积及楼层为准。二、房屋买卖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按将来选定的具体户型面积计算确定具体房款。三、付款方法:乙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五日内支付甲方贰拾万元整,剩余房款乙方留取贰万元后于房屋建成交付钥匙后三日内支付,余款贰万元待甲方给乙方办理完房产证、土地证后五日内全部付清。四、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两年内将乙方所买的房屋交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乙方所支付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利息。五、若甲方违约,应支付乙方所交房款一倍的违约金。六、若乙方违约,应支付甲方已收房款一倍的违约金”。之后,张某共收取李某购房款20万元。而洛阳市老城区XX街XX号房产至今未被政府拆迁,张某至今未向李某交付该房产的回迁安置房,且未将李某所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李某。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同时主张退还20万元购房款及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的利息,并要求张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 2、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张某主张因政府原因未拆迁不能排除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如张某未在签约两年内向李某交付安置房,李某可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退还李某所支付房款并按所付购房款按月利率5%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计付利息,故李某主张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之诉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部分,实际上是对张某的违约责任进行了重叠约定,对此该院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1)解除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该20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5日起至张某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购买无证安置房,能否解除合同索要损失? 1、案情简介:2015年3月7日,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通过不动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金某将张某名下位于XXX小区的1号楼2单元6层262室回迁安置房屋出售原告,房屋买卖价款为178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8000元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之后原告为了取得房产证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明,但被告却称该房并非直接从被拆迁人张某手中购买,张某现己经去世,具体房屋继承人不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张某继承人的相关情况,被告却称不详,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及提供真实的相关购房手续的合同及法律义务,其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退购房款168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交易房屋前已实地查看过该房屋,被告在收取168000元购房款的同时已将全部与房屋产权有关资料交付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交付购房款的同时,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且原告已居住多年,原、被告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生效;因该小区整体尚未验收的原因,使得该房屋现在处于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状态,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并非被告原因所造成,被告在房屋交易时亦如实将与该房屋有关的原房屋所有人张某的一切材料均交付原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被告隐瞒其真实产权状况的情况;因此被告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均不予支持。 3、法院判决:1)原告曹某与被告金某之间关于XXX小区1号楼2单元6层26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2)驳回原告曹文红要求解除与被告金红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购房款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律师提示: 正如上面两个案例中发生的情况,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 1、安置房出售后旧房迟迟不拆导致卖方违约; 2、房价上涨诱使卖方反悔; 3、买方购房后无法***等。 建议卖方和买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和重视: (一)对卖方而言: 1、参考市场行情慎重确定房屋价款。如果旧房还未拆除,卖方在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对外出售安置房,此时的安置房信息以及交房的具体时间不明确,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并且也有预售的性质,建议卖方参考商品房买卖的市场行情结合交房的时间对于房屋价款进行充分考虑,避免在交房时因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从而心理失衡单方违约引发纠纷。 2、明确约定房屋差价和相关税费的承担。对于提前预售的安置房,房屋的面积往往是预估的,交房时会存在面积差,以及办理产权证和过户手续时会涉及相关税费,建议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谁承担,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3、谨慎约定交付房屋和产权过户的时间。如上述案例一中的卖方张某,因对于拆迁时间过于自信,在合同中约定两年内交房且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却遇到政府政策变更等因素影响,导致违约后被诉至法院。建议卖方在合同中恰当的设定排除责任条款,将非自身因素导致的不能按期交房和***的情况排除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之外。 (二)对买方而言: 1、调查安置房的权属。由于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通常以户为单位、结合人口数量综合计算,建议买方在购房前,核实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于安置房屋是独自享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需要确认其他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出售房屋,避免在签约后房屋共有人提起异议引发争议。 2、核实安置房有无产权证。建议买方购买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即便买方确有需要购买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也建议吸取上述案例二中的原告曹某的教训,切勿购买二手安置房。由于案例二中的原告曹某并不认识原产权人张某,因此在曹某无法***时只能向其购房合同的相对方金某主张权利,而金某已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曹某在与金某的官司败诉后,还得找已经过世的原产权人张某的继承人配合过户,而在办妥房产证前,曹某也很难再次出售该房屋。 3、完善合同中的买方条款。作为安置房的购房一方,从实现合同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建议重点关注房屋的交付和产权过户的条款,并建议预留小部分房款待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后付清,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保障房屋买卖的交易进程,减少纠纷。 综上,房屋作为家庭中***核心重大的资产之一,不论是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还是买受人,知悉上述法律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应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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