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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法治讲座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为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怡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受邀走进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宪法日普法宣讲。工控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企业员工积极参与,现场学习氛围浓厚。 讲座期间,赵怡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具体内容、国家针对宪法的修订进程及修订内容、2018年宪法的修改内容及其意义,借助“一人犯罪不再影响三代”“民营经济促进法”“试行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加大算法滥用问题治理力度”“未成年人因纹身被取消入学资格”等社会热点事件,深入且透彻地阐释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重要意义,重点解读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职能等核心条款,通过对比宪法修订前后的条文变化,帮助大家理解宪法在适应时代发展、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动态调整过程。 本次专题讲座的举办,不仅增进了工控集团员工对宪法的认知与理解,进一步强化了大家的法治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工控集团的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律师介绍 赵怡律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从业23年。赵怡律师常年为多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国资、合同、公司、投资等民商法领域的法律事务颇有研究,熟悉国有企业运行流程。处理过多起重大、复杂的公司诉讼纠纷,也参与多起企业投资、公司收购的全程法律事务并提出指导意见。
那时我们还年轻。 穿过残垣断壁苍松古柏,我们来到山崖上。 沐浴着夕阳,心静如水,我们向云雾飘荡的远方眺望。 其实啥也看不到, 生活的悲欢离合远在地平线以外,而眺望是一种青春的姿态。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律师18037359030 邮箱:kobewyb 163.com 网址:http://hnxianwei.bce151.greensp.cn/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南新区王城大道太康路交叉口雅香金陵商务楼B座420室
何稼梓 面对近年来金融政策的调整,银行贷款尤其是对房地产业务贷款审查严格,导致一些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而纷纷转到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申请贷款,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近年来“借名贷款”“借户贷款”“私贷公用”等纠纷频繁发生,小编通过Alpha大数据检索“借名贷款”“借户贷款”等关键词发现,此类案件在近五年来全国民事案件数量达到近2000件。这种贷款方式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而且通常还会涉及到担保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加之现行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因贷款逾期而引发诉讼,名义借款人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则需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应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什么是借名贷款? 借名贷款在信用社的农户联保和房地产贷款中比较常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实际用款人的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通过贷款审查,实际用款人为获得资金而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信贷机构为完成贷款任务或是规避授信审批权限等,而要求实际用款人借用符合贷款资质审查的其他主体申请贷款的情形。借名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掩盖了借款人的真正身份,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正是由于实际用款人不具备获得贷款的条件,导致其在取得贷款后无法按期偿还,信贷机构在未来可能存在贷款难以追回的风险。 二、不同的裁判观点 审判实践中,信贷机构在列诉讼当事人时,通常仅会将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列为被告,但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以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没有获得实际利益,信贷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明知贷款用途等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取证困难,且放贷操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常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思路。 对“借名贷款”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借款主体和还款责任的认定方面,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 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审判中该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其与信贷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依约履行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名义借款人自由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贷款人无关,该行为不会减轻或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36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借款人应为秦某。虽然不排除银通小贷公司为规避其经营范围的区域性***,而默许黄某以他人名义向其借款的可能,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秦某系自愿和银通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通小贷公司亦将款项发放至秦某的账户,由此银通小贷公司已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此与银通小贷公司无涉。秦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担保人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银通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 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信贷机构借款,而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活动,也不享受借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在审判中部分法院会认定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即若存在借名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与信贷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委托后果,其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07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虽然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其接受借款资金后将款项全部转账支付给了古某,富湘小贷公司亦明知实际借款人为古某,何某仅为名义借款人,何某与古某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该案借款合同实际的借贷双方为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故何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古某及其所控股的公司向富湘小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可见,转账数额超过本案借款的数额,证明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经济往来密切,且何某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富湘小贷公司对此知情;古某对自己是实际借款人予以承认,何某是经古某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富湘小贷公司签订《资金借款合同》,虽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或提供相关的代理手续,但何红与古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隐名代理关系,故《资金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 (三) 由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该观点认为,即便信贷机构明知实际用款人这一事实,但名义借款人仍要向信贷机构承担还款义务。虽然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但名义借款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二者应共同对信贷机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江苏如东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2888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是在被告邢某与原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作人员陈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借款合同违反了《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且经办人陈某已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所以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故被告邢某应将其因该合同而取得的借款人民币48000元返还给原告。因在该无效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实际借款人邢某对合同无效有明显的过错,而名义借款人王某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仍予以配合,在此过程中亦起到了辅助作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上述三方对于该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邢某不能返还的本金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意见与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分析,可看出在“借名贷款”纠纷中,法院会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重点审查: (1) 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将贷款转入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开立的账户? (2) 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及资金使用流向? (3) 还本、付息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 (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是否签有书面协议,名义借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实际用款人的具体过程? (5)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 (6) 除本案外,是否还存在与实际用款人有关的其他案件? (7)银行贷款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小编认为,借名贷款无论对名义借款人还是信贷机构来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名义借款人而言,一旦借款存在逾期,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通常难以认定由实际用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存在败诉的风险。而对信贷机构来说,由于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名义借款人无论是还款意愿还是还款能力普遍都较差,同时在放贷过程中可能存在信贷人员违规操作的情形,有时甚至还会变成***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对信贷机构的清欠追缴工作也增加相应困难。 故律师建议: 1、对于名义借款人,应注重对信贷机构在贷款流程中的取证工作。积极收集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知晓“借名贷款”这一事实的证据,并且也可要求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协议,以证明自己不是借款主体,同时也可收集证明贷款流向的相关证据。 2、信贷机构为防止出现借名贷款的情况,应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加大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了解贷款使用情况,规范贷款审批、发放的流程。对一些恶意欠债的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可积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News report 先为资讯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5月20日上午,2021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在郑州举行。市司法局主管领导、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协班子成员及我市律师行业获奖优秀个人和单位代表,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大会。 先为律所宋恒律师喜获荣 此次表彰大会,洛阳市律师行业取得多项荣誉,共有6家律师事务所获选先进集体,33名律师获评先进个人及优秀工作成果。我所合伙人宋恒律师荣获“2021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律师介绍 宋恒律师 中共党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城区政协委员,从业13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同时在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先为所村(居)法律服务掠影 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不仅是响应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群众中为民服务重要途径。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23名专职律师为洛阳市嵩县的陆浑、田湖、闫庄三个乡镇的69个村(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先为律师深入乡镇和产业集聚区,为企业和群众开展各种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先为律师通过多种形式为群众解答各种类型法律问题,提升村民们的法律意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先为所律师先后分别前往嵩县三个乡镇开展村居法律服务活动,向各村干部讲授《民法典》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为群众们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在联系点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和“送法进农村(社区)”等法治宣讲活动。让村民更便捷得享受公共法律服务,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通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将法律服务送至老百姓身边,帮助老百姓在自己家门口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法依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未来将继续致力于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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