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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宫遥在紫云边,仙乐曾闻白云篇。莫怪武陵迷去路,可能天上住千年。”大***当,难道真的比武陵桃花源还诱人?为一探这方圆八百里的“天下***仙山”真容,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家属一行50人在杨新涛主任的带领下,于季夏之日来到湖北十堰开启为期三日“问道武当山,养生太极湖”之旅。 何为武当山?何为太极湖? 武当山,道教圣地,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境内。古建筑53处,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建筑遗址9处,占地面积20多万平方米,全山保存各类文物5035件,是联合国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之一,是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风景区。武当山也是道教名山和武当武术的发源地,被称为“亘古***胜境,天下***仙山”。 太极湖,位于湖北省西北部的武当山北麓脚下,在蓄水后的丹江口水库(中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调水源头)武当山脚下的一小部分,筑坝形成一片湖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组织者详尽周到的安排部署下,一行人浩浩荡荡向南出发,过南阳经襄樊,暮色之中抵达十堰。穿行过苍茫的武当群峰,我们的大巴车抵达宾馆,大家稍作休息后前往太极湖边享用特色鱼宴。丹江口库区为当地带来了鲜美丰富的食材,我们游客也有机会借这一方净水大快朵颐。一片欢声笑语中下榻宾馆,洗去舟车劳顿,静听山林心跳,渐渐睡去。 翌日清晨,享用丰盛早餐过后,泛舟太极湖上。湖水极平,心也随之平静,四十度的高温也不似那般炙热难耐。穿行其中,不似江海风浪之颠波,举目四望,环抱于远处点点丘岛。登岛远眺,湖水山峦尽收,点缀渔船若干,如画般安逸悠扬。 餐后开始进入标奇孕秀的武当山,此山有七十二峰、三十六岩、二十四涧,更有***的八宫六观三十六庵堂七十二庙,其间珍藏着大量文化瑰宝,碍于时间所限,我们决定从太子坡、紫霄宫和南岩宫窥探这北极真武玄天上帝修真得道显化的“太和”圣地。 太子坡的九曲黄河墙沿水势而建,道教思想认为,给道教庙宇布施的道衣、经书、造像、建筑、法器、灯烛、钟磬、斋食、香表者,都可以得到神灵的佑护,称为“九种功德”。 紫霄宫是武当风水***佳的宫殿,面对照壁、三台、五老、蜡烛、落帽、香炉诸峰,右为雷神洞,左为禹迹池、宝珠峰。周围山峦天然形成一把二龙戏珠的宝椅,明永乐皇帝封之为"紫霄福地"。 南岩宫被称为“挂在悬崖上的故宫”,古往今来,无数修行者上前敬献龙头香,殒命者十之有九,故清乾隆年间起禁献龙头香。 晚餐过后,去山间散步,见许多利用假期来山间习武的小朋友上晚课,虽认为此举也是商道颇重,尚难免俗,但从喧嚣的都市来此体验一番这种特殊的生活心境,倒是蛮有味的。回房间后,小编和两个小伙伴商定天明登金顶大计,便早早休息了。 翌晨,依旧是烟岚敝日,登山小分队早早出发,以期与大部队会师金顶。从古神道上攀,山势愈来愈陡,从一天门至二天门的588级石阶更是险如天梯,过朝圣门,便趋天柱峰金顶,到达顶峰之时,衣履尽湿。手抚危栏,但见云迷蔼合,远近山峦若隐若现,使这飞云荡雾的武当胜境更有一番仙风道骨的韵致。未几,仙云散去,蔚蓝天空与碧翠山峦交叠,面前飞过的蝴蝶煽来一丝灵动。 金顶建筑极为精巧,尤其是供奉真武大帝的金殿,整体重达几十吨,均为铜铸鎏金,飞檐叠脊,不露细毫接痕,历五百余年不摇不动。这实在是举世***的国宝。我们也在真武大帝的庇佑下结束了此次修仙旅程,登车返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关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获利快、收益高,社会上滋生了一批“非法放贷者”,他们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校园贷”、“套路贷”、“循环贷”便是典型代表。这些团伙很容易便蜕变为黑恶势力,对社会造成极度不良影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环境下,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准确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非法放贷 《意见》出台后,民间借贷圈内一时间风起云涌、风声鹤唳:出借人心惊胆颤,民间借贷不能做了、放高利贷要坐牢了?借款人心中暗喜,借钱是不是不用还了?他要我还钱的话,我要告他去坐牢!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原则、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界定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非法放贷才会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意见》着眼分析, 非法放贷的法律定义体现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变相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的条件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只有超过36%的年利率的非法放贷【注意:利率的收取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核心是超出本金“额外”收取了多少费用(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上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等)】出现四种情节严重情形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才能入刑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 1、四个基础要件:(1)持续性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性的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 2、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前述四个基本条件的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二选一的参照条件: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前述所称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述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上述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便勾勒出了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整体画面。 另,应注意:《意见》明确亲友间的借贷不属于非法放贷,即便利率超出36%,也不得视为非法放贷,更不得以其构成非法经营定罪入刑。 四、《意见》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 为了照顾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避免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换言之,即在适用上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在该意见实施后没有继续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那么即便满足上述所述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也应当不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有关黑恶势力所实施的相关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它难以认定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审判机关难以把握的、司法解释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王怡玢 话说龙门镖局千金佟湘玉千里寻夫来到七侠镇,不曾想连夫君的面都没见到就……迫于生计,佟湘玉无奈在此处开了间“同福客栈”,变身佟掌柜。创业之初又是初来乍到,客栈正缺人手,佟掌柜就想招几个伙计,打听到隔壁几家铺子的伙计有的签劳动合同,有的签劳务合同,就去向万利当铺的钱掌柜打听。 佟湘玉:“钱掌柜,你说这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都是招伙计的合同,它们有啥子区别嘛?” 钱掌柜:“佟掌柜,你别看就一字之差,这区别可大了去了。它这……得,我给你列个表,你回去自个儿慢慢儿研究吧。” 区别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主体 单位与个人之间 单位与单位之间 个人与个人之间 单位与个人之间 主体关系 人身与财产关系 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 财产关系 平等关系: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 适用法律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 报酬形式 及纳税 金额、方式受法律规定约束 工资薪金税率 金额、方式合同约定 劳务费税率 单位义务 需缴纳社保 需支付加班费 受***低工资约束 无需交社保 无需支付加班费 不受***低工资约束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自行承担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解除方式 法定程序 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约定 可能支付违约金 纠纷处理 方式 劳动仲裁前置 可直接诉讼 佟湘玉一看:“额滴神啊,还好提前问了你,额这要是稀里糊涂和伙计们签了劳动合同,又要给他交社保,又要付他***低工资,他惹事额还要负责,开除他额要赔钱,那额不是成了冤大头咧!” 钱掌柜还没来得及解释,佟湘玉转念一想:“咦,不对不对,要是这样子的话,你们都还和伙计们签个啥子劳动合同嘛?” 钱掌柜大笑:“哈哈哈,佟掌柜是个聪明人,我们签劳动合同可不是冤大头。衙门发过公告,如果我们要求伙计遵守店里的规矩,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方式、形式做工;向伙计定期支付工钱;伙计长期为我们铺子的业务做工,那不管我们有没有签合同,也不管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我们和伙计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佟湘玉:“那...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滴后果是啥嘛?” 钱掌柜:“衙门要求,与伙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那必然是要么没签合同,要么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这对咱们来说风险真不小,我还是列个表给你说说。” 损失类型 损失详情 支付二倍工资 (1)初次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赔偿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须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保处罚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商业风险 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佟湘玉:“咋还有这么多风险呢!但你们做的都是大企业大买卖,管理规范。额就是个个体户,雇两个伙计帮帮忙,用不着这么严格吧?” 钱掌柜:“别想当然啦,在官府的公文里,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分大小,一视同仁!” 钱掌柜:“不过佟掌柜您也别着急,也不是所有伙计都绝对要签劳动合同的。对于不超过六个月、不是主营业务、可以替代的岗位,比如打扫卫生的伙计,你可以从劳务派遣铺子那里找人来做,你只需要和劳务派遣铺子签协议。再比如说,你可以雇佣部分退休或者享受退休待遇的人来做工,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的。要找那些身强体健的,弱不禁风的就算了。” 钱掌柜:“另外,刚才没来得及给你说,给伙计二倍工钱的惩罚赔偿,如果他们在一年内没有要的话,我们还要不要给?官老爷们也没有很统一的说法。之前我们店里有个伙计做工5年了一直没签合同,走人的时候问我要2倍工钱,一开始娄知县说人家走之后1年内都可以找我来要,后来又有青天老爷说2倍工钱属于惩罚,并不是伙计的劳动报酬,必须要在知道没签合同1年内要才行呢。” 佟湘玉:“美滴很,美滴很。额知道咧,谢谢钱掌柜,额先走咧,有空去额店里喝酒去~” 佟湘玉陆续招来了老白、小郭、吕秀才、李大嘴...你觉得他们分别签了什么合同呢? 【法条索引】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商业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企业类型不影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四、替代性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70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国庆节1949-2019 回望壮阔70年,见证中华之崛起! 2019年,伟大祖国 即将迎来了她的70岁诞辰 先为开讲----动态合伙股权作为企业家,你是否还对***先进的动态合伙股权激励制度一无所知呢? 作为企业家,你是否正在寻找着一套真正有效的股权激励模式呢? 您可知道:想分是格局,会分才是智慧。 通过动态股权激励: 阿里成就了互联网帝国远大梦想; 华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傲人的业绩; 那么到底是什么是动态合伙股权? 动态股权激励制度是如何通过“短期薪酬+长期股权”的结合,实现根据绩效和价值观考核,股权可进可退、可增可减的动态调整,打造***科学、***有效的员工激励模式。 运用股权激励吸引到******的人才 运用股权激励将组织打造成命运共同体 通过股权激励让员工有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先为所李琰主任专题分享9月25日,应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邀请,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琰律师在科技园一号楼三楼黑石咖啡进行“动态合伙股权制度”主题分享,为园区企业讲解了如何通过“短期薪酬+长期股权”的结合,打造***科学、***有效的员工激励模式。课程内容包括:股权激励常见模式;动态合伙股权的特点、本质和实操详解;分层次式动态激励系统;阿里巴巴公司股权架构;华为公司的薪酬和晋升体系详解等。股权激励是当前企业界激励员工和培养人才重要的形式,常用的激励模式包括期权激励、***性股权激励、虚拟股权、动态合伙股权等等。李琰主任结合阿里巴巴和华为公司的股权构架,分别就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利弊分析,使得企业家们能够了解每种激励模式,找到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股权激励方式,使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中真正发挥的作用。 展未来 与国同梦课程结束后,李琰主任还专门预留了半个小时左的时间与企业家们共同探讨股权激励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并一一解答了企业在实操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希望与科技园区的企业保持随时互动和长期联系,李主任还解答了一些企业在财税问题上的困惑和焦虑。此次活动,企业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李琰主任下期到园区讲解“法财税”一体化课程,助力企业长远发展。致敬祖国★ 扫码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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