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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于2019年1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该纪要厘清了一些因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而导致裁判尺度差异的担保相关问题,其中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债权人未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也就有了较为清晰的答案。笔者就此问题梳理如下: 一、关于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1、对于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该决议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纪要》第17条、第18条详细阐释了越权代表、善意等概念。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此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确认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原则只要审查了决议即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均可),但建议债权人比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因为存在除外规定,即“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对于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该决议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债权人是否应对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进行审查,《纪要》的规定同上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一致,即债权人也应审查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议,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变成了“股东大会决议”。当然,如果是上市型的股份公司,则要求其对外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债权人应当审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关于担保的公告。 3、债权人无需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担保合同》认定有效的例外情形。 《纪要》第19条明确了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即存在“(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四种情形的,则债权人无须审查公司关于担保的内部决议,此时《担保合同》认定有效。 同时,对于审查义务: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其审查义务,公司又主张《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实际上具体的签章行为人属于越权提供担保,如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则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相对人只能主张由具体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知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够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合同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律师建议 1、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 (1)调查担保方公司的决策机制。通过调取担保方工商档案或要求担保方提供盖章的***新章程、董事名单、股东名单的方式,了解担保方的内部决策机制。 (2)要求担保方出具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正本,并与担保方决策机制核对,确保担保方已就担保事项通过有效决议并授权。 (3)在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债务人及担保方承诺已就担保行为通过有效决议。 (4)要求担保方公司高管、股东一并签约,保留追责机会。 2、对于公司而言,应注意: 健全内控制度,严格规范法定代表人的对外签署权。公司可建立监察委员会,定期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对该委员会进行汇报,并规定须对该汇报之真实性负责。若发现该等人员瞒报、谎报,如本案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019年6月23日,先为律所由合伙人、副主任杨新涛律师带领本所公司证券团队宋恒、鲍丹阳、丁昊昱律师,在郑州市易元深航国际酒店参加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资本市场及律师行业发展高峰论坛。河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英、河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宇生、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步林、原河南证监局局长侯苏庆博士、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家、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主任王小菠、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研究拓展部副总裁周玲以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等莅临本次论坛,本次论坛还有来自河南省的300余名执业律师、企业家代表以及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等媒体记者参加。在本次论坛上,河南省司法厅石英副厅长石英亲自为***批参与“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的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牌匾。 为引导我省律师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同时以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作为突破口,补齐我省法律业务的短板,提高我省律师的执业竞争能力,助力我省重点民营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河南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组织和培养我省上市律师开展“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作为服务重点民营企业的重要行动措施之一,同时也通过该工程,加强律师服务,为我省再培养一批上市企业。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公司证券业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在公司法人治理、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国企混改、金融等非诉讼业务取得了良好业绩,是洛阳市***家成功辅导本地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律师事务所。为响应省司法厅号召,先为律所在***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考核,成为“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首批法律服务基地之一,也是我省除省会郑州市之外***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 成为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的“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是先为律所公司证券业务再上新台阶的表现,也是先为律所服务民营企业的里程碑。我们将再接再厉,积极参加企业上市培育活动,以论坛、座谈、体检等方式,为企业普及资本市场的知识,规范企业运营,推动河南上市工作的开展,为河南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向上滑动 文章已于2019-06-25修 在看5 写留言
为积极推进我市律师文化建设,丰富律师的文化生活,充分展示律师艺术才华,增进律师行业书画摄影艺术爱好者相互交流,洛阳市律师协会举办了洛阳律师书画摄影比赛。根据比赛要求,经过书画、摄影专家的严格评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6名。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宋恒律师硬笔楷书荣获了书画类作品的三等奖。 洛阳律协领导和评审专家组 参加此次大赛的评委专家:赵小平(右二),洛阳市卫计委副处级调研员,其作品"福贵吉祥"17年4月入选中国第四届廉政文化展;索彪(左三),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林业书法协会会员;梁建国(左四),知名书法篆刻家;王进学(左二),***书画艺术家。 部分获奖作品欣赏为
天时人事日相催,冬至阳生春又来!2021年12月30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乔迁起航青春激荡”青年律师风采展演活动。我所杨宇豪、杨天啸、李亚苏、徐洛旺、吴洁等14位律师分别以演讲、脱口秀、魔术、相声、独唱等多种方式,向大家展现了我所青年律师们朝气向上的勃勃生机与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活动开始,我所杨新涛主任表示青年律师是律所的新生代力量,不仅要在充实的工作中提升专业技能,更要在日常的生活中丰富文化修养,并对在场的各位青年律师寄予了殷切的期望和美好的祝愿。 杨新涛律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风采展演 伴随着活动如火如荼的进行,现场活动气氛热烈,有掌声、有欢笑、有感动、有泪水,更有青年律师们对先为所、对未来的无限憧憬和展望,在那一刻大家的心是紧紧凝聚在一起的,如家人一般诉说和倾听…… 精彩节目回顾 杨宇豪律师 杨天啸律师 任浩纲律师 徐洛旺律师 精彩节目回顾 卢颖晨律师 刘迪律师 姬孟园律师 吴洁律师 精彩节目回顾 张晓毅律师 李亚苏律师 郭宇莹律师 刘普军律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活动最后,我所副主任李琰律师以“青年律师进阶之路”为主题从职业方向、学习和沟通能力培养、知识积累和执业道德等方面向大家讲述了青年律师应当通过学习不断地充实自己,在拥有清晰职业规划的同时,更要培养出良好的工作习惯和优秀的职业品质,并用鲜活生动的事例,阐述了专业技能所带来的正向反馈。使在场的青年律师们如醍醐灌顶,受益良多。 李琰律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新竹高于旧竹枝,全凭老干为扶持。明年再有新生者,十丈龙孙绕凤池。饱含着对资深律师的高度嘉许,和对新一代青年律师的重托期待,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将秉持着传承精神,延续为中国法治进步贡献力量的初心与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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