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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其中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在列。 公告显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8天肌肤犹如新生、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 欧莱雅方面由此被认定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2019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本次欧莱雅受到行政处罚是以其违反《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所做出的。虚假广告不仅违反《广告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那么,哪些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呢?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即使是真实的,但是足以引起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公众误解,同样构成虚假宣传。也许会有人发出疑问,我的广告内容是真实的,怎么会引人误解呢?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发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比如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引人误解的宣传会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对象之一。 (二)虚构事实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虚构事实,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例如上述案例中欧莱雅广告的宣传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广告内容是虚假的,如果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例如一款护肤品的广告语这样写到:“用完这款产品,立马让你从58岁变成18岁。”该广告是虚假的,但是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并不会相信是真的,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俗话说“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是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三)虚构交易记录 这种行为就是日常行为中俗称的“刷单行为”,这也是伴随着网购的日渐蓬勃而发展出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虚假宣传造成的危害 (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市场是配置资源***有效的方式,自由竞争是其核心内容,但是过度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所以政府作为“有形的手”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代表之一,因为大量虚假宣传行为的存在,必然会使一些货真价实的产品失去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终结果是对竞争秩序的破坏。 (二)对商家信誉的破坏 利用虚假宣传方式为自己的商品作宣传,这可能会带来短期利益,但是大多数行业绝不是一锤子买卖,我们要更多的考虑长远的发展,巴尔扎克曾经说,遵守诺言就像保卫你的荣誉一样。虚假宣传的“名声”一旦形成,对于商家自身的诚信大打折扣,此后传播商品信息的效果也会削弱。 三、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 (一)民事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不仅如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因购买其产品而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方面。经营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还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方面。在刑事方面,国家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对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施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企业在进行宣传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广告宣传的违法情形,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采用合法合规的广告宣传形式,应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不打法律的擦边球进行虚假宣传,否则不但会涉嫌违法,而且违法成本会很高,对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的推广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可谓得不偿失。 (二)明确虚假宣传的认定关键在于夸大宣传的内容是否***终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发布广告前应当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审查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现误导消费的行为发生。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陈亚芳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逐年增加,***终焦点问题都落在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现实中,业主对物业公司稍有不满就拒交物业费,拿物业费来作为对抗物业公司的“杀手锏”,可一旦诉至法院,却又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作为业主应理性沟通,依***,接下来笔者为您剖析拒交物业费常见的几种情形是否合法。 一、以非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交物业费 理由: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不认可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答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二、 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抗辩理由 理由:业主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玻璃破裂等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房屋质量问题系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其违约责任。因此,业主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以未居住、未使用为抗辩理由 理由:部分业主***后长期不住,低楼层业主以未使用电梯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管你是否住在一层,也不管你是否使用电梯,物业费都是需要交纳的。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未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为抗辩理由 理由:业主因家中财物被盗、自有车辆被剐蹭或被偷走,以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人身伤害、财物丢失,该不该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得结合案件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来确定。业主拖欠物业费和财物损坏、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需支付的物业费,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业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擅自折抵。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理由:事实上大多数业主拒交物业费均有类似抗辩理由,如小区内车辆随意停放无人管理、绿化率不足、垃圾未及时清理、门禁不严、保安不尽责或态度恶劣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案: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仅仅是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够好,存在一般瑕疵,那么因不构成根本性违约而较难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但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减收相应物业费的依据。 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以物业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理由:有些业主入住后房屋外墙渗水、楼上漏水或家中返水导致不能正常生活且造成经济损失,找物业公司解决,若物业公司未解决或解决结果不满意就拒交物业费。 答案:对于维修义务的主体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房屋漏水渗水,如是由楼上业主引起的,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维修及赔偿义务;如是建筑质量问题,要找开发商;若是公共管道等设施引起的话,则需按双方所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物业负责或由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酌情减少物业费。 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虽然矛头指向的是物业公司,但其损害的是其他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利益。物业费交纳比率过低,容易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导致物业服务下降,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应理性维权,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或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
“仙宫遥在紫云边,仙乐曾闻白云篇。莫怪武陵迷去路,可能天上住千年。”大***当,难道真的比武陵桃花源还诱人?为一探这方圆八百里的“天下***仙山”真容,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家属一行50人在杨新涛主任的带领下,于季夏之日来到湖北十堰开启为期三日“问道武当山,养生太极湖”之旅。 何为武当山?何为太极湖? 武当山,道教圣地,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境内。古建筑53处,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建筑遗址9处,占地面积20多万平方米,全山保存各类文物5035件,是联合国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地之一,是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风景区。武当山也是道教名山和武当武术的发源地,被称为“亘古***胜境,天下***仙山”。 太极湖,位于湖北省西北部的武当山北麓脚下,在蓄水后的丹江口水库(中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调水源头)武当山脚下的一小部分,筑坝形成一片湖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组织者详尽周到的安排部署下,一行人浩浩荡荡向南出发,过南阳经襄樊,暮色之中抵达十堰。穿行过苍茫的武当群峰,我们的大巴车抵达宾馆,大家稍作休息后前往太极湖边享用特色鱼宴。丹江口库区为当地带来了鲜美丰富的食材,我们游客也有机会借这一方净水大快朵颐。一片欢声笑语中下榻宾馆,洗去舟车劳顿,静听山林心跳,渐渐睡去。 翌日清晨,享用丰盛早餐过后,泛舟太极湖上。湖水极平,心也随之平静,四十度的高温也不似那般炙热难耐。穿行其中,不似江海风浪之颠波,举目四望,环抱于远处点点丘岛。登岛远眺,湖水山峦尽收,点缀渔船若干,如画般安逸悠扬。 餐后开始进入标奇孕秀的武当山,此山有七十二峰、三十六岩、二十四涧,更有***的八宫六观三十六庵堂七十二庙,其间珍藏着大量文化瑰宝,碍于时间所限,我们决定从太子坡、紫霄宫和南岩宫窥探这北极真武玄天上帝修真得道显化的“太和”圣地。 太子坡的九曲黄河墙沿水势而建,道教思想认为,给道教庙宇布施的道衣、经书、造像、建筑、法器、灯烛、钟磬、斋食、香表者,都可以得到神灵的佑护,称为“九种功德”。 紫霄宫是武当风水***佳的宫殿,面对照壁、三台、五老、蜡烛、落帽、香炉诸峰,右为雷神洞,左为禹迹池、宝珠峰。周围山峦天然形成一把二龙戏珠的宝椅,明永乐皇帝封之为"紫霄福地"。 南岩宫被称为“挂在悬崖上的故宫”,古往今来,无数修行者上前敬献龙头香,殒命者十之有九,故清乾隆年间起禁献龙头香。 晚餐过后,去山间散步,见许多利用假期来山间习武的小朋友上晚课,虽认为此举也是商道颇重,尚难免俗,但从喧嚣的都市来此体验一番这种特殊的生活心境,倒是蛮有味的。回房间后,小编和两个小伙伴商定天明登金顶大计,便早早休息了。 翌晨,依旧是烟岚敝日,登山小分队早早出发,以期与大部队会师金顶。从古神道上攀,山势愈来愈陡,从一天门至二天门的588级石阶更是险如天梯,过朝圣门,便趋天柱峰金顶,到达顶峰之时,衣履尽湿。手抚危栏,但见云迷蔼合,远近山峦若隐若现,使这飞云荡雾的武当胜境更有一番仙风道骨的韵致。未几,仙云散去,蔚蓝天空与碧翠山峦交叠,面前飞过的蝴蝶煽来一丝灵动。 金顶建筑极为精巧,尤其是供奉真武大帝的金殿,整体重达几十吨,均为铜铸鎏金,飞檐叠脊,不露细毫接痕,历五百余年不摇不动。这实在是举世***的国宝。我们也在真武大帝的庇佑下结束了此次修仙旅程,登车返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消费无处不在,陷阱如影随形”,生活在一个经济飞速发展、产品极速更新的时代,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而因为疫情在家困了两个月的我们,在放飞的那一刻更将会遇上“报复性消费”的大潮。当你想要提高生活品质却购买到不合格的伪劣品时、在你着急找寻售后却被爱搭不理时、在你外出游玩打算放飞自我却被强制消费时、当你的预付卡资金“打水漂”时,你又是如何去做的呢?是忍气吞声?是以命相搏?还是依***?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丁昊昱律师结合法规、案例,解惑如下: 1、当经营者提供一般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举例:2014年4月17日,范某在某文玩店花17100元购买了一只手镯,该商店向其开据了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玉镯”,金额为17100元。同月24日,范某又到该文玩店要求换开发票,该文玩店遂收回原来开的发票,重新为范某开具一张发票,发票载明的商品为“yqgda-0765翡翠手镯”。所购手镯经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鉴定为“水钙铝榴石手镯”。应该文玩店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对手镯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范某认为文玩店将普通的石榴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以假充真,对其构成欺诈,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文玩店向其退还货款17100元,并依法赔偿其51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玩店开具给范某的销售发票显示为“翡翠手镯”,但经鉴定实为“石榴石质玉手镯”。虽然该文玩店辩称其是经范某一再恳求,才将***次发票项目“玉镯”更改为“翡翠手镯”,但从范某提供的录音证据来看,该文玩店主张其销售给范某的手镯质地就是翡翠,并明确告知范某购买的玉镯是翡翠制成。该文玩店作为经营者将“石榴石质玉手镯”冒充“翡翠手镯”销售给范某,以假充真,能够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一审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范某将所购手镯退还文玩店,该文玩店退还范某货款17100元;文玩店向范某赔偿手镯三倍价款51300元。 2、当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 如果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另,即使所购商品不属于食品,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格式条款、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假一赔十”等自愿加重自身义务的单方承诺,消费者亦可按照上述承诺请求所购买商品价款十倍金额的赔偿。 举例:2013年6月17日,李某在某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李某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李某现持有已过期并据以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超市所销售的商品的认定。首先,李某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李某于购买当日就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李某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超市虽辩称李某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其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李某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李某交通费500元。 3、当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时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对于上述情形,鉴于经营者是“明知故犯”,因此消费者除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举例:吴某某到A公司经营部购买3号双响爆竹10筒,爆竹由B公司生产。吴某某在燃放3号双响爆竹时,突然有一爆竹点燃后在原地爆炸,吴某某右眼当即被其中一节爆竹炸伤,随后立即被送医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6345.38元。治疗后,吴某某右眼损伤遗留右眼视力障碍,经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八级。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法院审理后判令A公司与B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消费者因商品的质量问题造***身财产损失的,应***时间与销售者、生产者协商赔偿事宜。如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消费者应固定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消费者自身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4、当遭遇价格欺诈时 网购入“坑”,尤其是在双十一、双十二等活动时,电商平台及网店卖家各出奇招,“预售商品”“盖楼”“购物津贴”。这当中往往会存在一些恶意商家先悄悄抬高原价,再降价来骗取销量。根据我国《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均属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当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时,可在退款退货的同时主张卖家增加三倍赔偿。 举例:“双11”期间,张某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一件男式纯色羊绒衫,购买页面显示原价2880元,双11狂欢价(5折)1440元字样。后来,张某认为该商家使用了价格欺诈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货款1440元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4320元。 法院认为,商家销售涉案商品的销售页面中存在“原价2880元”和“5折”的价格标示,但并无符合规定的原价交易记录凭证和折扣依据,因此认定该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存在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行为,对张某构成价格欺诈,并全额支持了张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由此可见,电商平台负有向维权的消费者提供售假者的真实名称或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义务。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电子商务法第3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及可用性。因此,电商平台还依法负有保存完整有效交易信息之义务,若不能在消费者维权需要时提供上述交易信息记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当预付卡资金“打水漂”时 近年来,在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领域,商家为了留住顾客,往往会采取预付式消费的经营模式,让消费者“先储值、再消费”,但“办卡容易退卡难”“办卡后就涨价”等问题一直困扰广大消费者。此外,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商家卷款跑路等导致消费者“有卡无法消费”的情况也屡屡发生。这两年,预付式消费还与金融信贷***叠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更加突出,一些消费者在服务中止后还要继续还贷。 对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消费时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要多了解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等,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公司。一旦遭遇“跑路”,用户应尽快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报案维权,让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另,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因此对于充值数额较大的预付卡,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也可查询该商家是否已在商务部门备过案,并了解存管保证金事宜。 案例:消费者郑女士于2017年2月17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御庄园度假村”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有效期至2018年2月12日。后因工作繁忙,郑女士在该度假村消费了几次后便没有再去。直到2018年1月1日,郑女士趁着新年假期再次来到度假村进行消费。付款时,郑女士像之前一样拿出预付卡准备结账,收银员告诉郑女士,该度假村已经换了老板,之前的预付卡钱是交给了上个老板,所以不能继续使用。郑女士觉得不合理,明明度假村还是叫“御庄园”,店内外招牌也没换,会员卡怎么说不能使用就不能使用了呢。郑女士无奈,只好请求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予以调解。 接到投诉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调查核实。经查,商家虽更换老板,但是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经营主体属于延续状态,应延续之前的合同约定。因此,消费者有权继续使用该预付卡。经调解,商家同意让消费者继续使用卡内余额。 律师对于消费维权的建议: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如协商不成,可采取通过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投诉。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二是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但通过消协投诉途径维权,主要是消协居中调解,其是建立在消费者、经营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进行的,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厂家或商家坚决不愿意按法律赔偿,消协唯有终止调解,或向媒体披露有关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如要求按法律规定主张赔偿的,可进一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5、《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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