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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恒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正在让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历着生存的历练与考验。2019年年初,美团CEO王兴调侃说,2019年,或许是未来10年里***糟糕的一年,也或许是***好的一年。他一语成谶。原以为2020年只是个“困难模式”,而现实是“地狱模式”。虽然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各项政策,但企业自身的突破与改变更为重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和决策者,如何在特殊时期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公司共渡难关,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特殊时期,股东如何行使决策权? 股东行使决策权,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并就决议进行表决的方式。以有限公司为例,其组织架构大多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股东除了要参加股东会会议之外,有些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股东,还要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疫情期间,公司经营面临巨大挑战,通过会议形式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决议实属必要。公司出现需要就股东分红、增资、减资、借款担保、股权融资、决定公司管理层人事任免及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决议,必须召开股东会。 大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在我们的经验中,股东会的会议形式实践中以现场会议为主,在章程中通常没有明确规定。在目前特殊时期,如确属必要必须召开会议,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等方式发送会议通知,并保存已通知到所有参会人员的证据。会议形式可以通过微信、钉钉、视频电话等实时通讯方式召开。关于表决形式,无论何种会议形式,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对审议事项均应当明确表态,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经统计后形成决议并由参会人员确认。会议的召开过程应全程视频录像。在条件允许时,再由参会人员对纸质会议决议进行确认并签署。 二、特殊时期,股东如何帮助公司在困境中发现机遇 此次疫情对旅游、餐饮、线下教育、实体门店等面对面的行业,都会造成较大影响。南方的春节素有花市传统,北方的春节则有庙会传统,很多从业者一年的收入就靠春节这几天,突然之间,一场疫情把一年的期望和一年的收入都化为乌有。 与此同时,像短视频、在线游戏、社交等能够线上化、IP化的行业则迎来利好。手机游戏王者荣耀单日的充值竟有20亿元之多。 正所谓:危机与机遇并存。例如:在2003 年的非典疫情时,呷哺呷哺在北京只有几家店,借非典疫情,他们迅速抓住机会,给自己的产品定义为“比快餐更正式、比正餐更便捷”,利用这种分餐方式,打造爆款产品;再通过现金流预售的方式,比如存 500送1000 的方式,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快速搭建连锁结构,成功在香港上市。 除了呷哺呷哺,非典疫情同样成就了蓝月亮。非典疫情爆发,国内消费者对于个人卫生的重视达到了近似“恐慌”的程度,蓝月亮通过捐赠等公益活动以及线下洗手活动推广,快速打开洗手液市场,在洗手液与蓝月亮间划上等号。后来在宝洁、联合利华、纳爱斯、立白四大日化巨头在洗衣粉市场打得火热时,顺势推出洗衣液,一下又做到市场***。 作为股东,应在疫情中学会观察和分析,分析你所在的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消费对象、可以类比的行业都发生了什么事情,对你所从事的领域会带来什么影响,并从中发现机遇,利用新技术和新工具尽快弥补因疫情耽误的时间和商机所造成的损失。祸兮福所倚,人生处处有转机。 三、特殊时期,股东如何帮助公司缓解现金流压力? 1、暂缓分红。 疫情使公司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除了各地政府的帮扶措施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暂缓分红。 如公司股东(大)会已作出分红决议但尚未实际分配,鉴于疫情 对公司未来的影响,股东(大)会可再作决议不予分红,将盈余资金为公司所用。但该方式对有限公司较为适合,因为有限公司股东通常较少。如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拟通过此种方式进行,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2、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及担保。 为解决公司现金流问题,股东可向公司提供借款。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应当遵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利率等的规定。在借期届满,股东可收回借款***。为规范流程,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 3、增资 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可以由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由新股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发行新股方式增加股份,既可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由原股东认购。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增资,都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手续。当然,此时的增资款都应实缴到位。 4、股权融资 公司股东配合公司开展股权融资,主要方式有股权质押融资、公募或私募股权融资等形式。如果公司的商业模式或产品具有竞争力,获得投资人的青睐不是问题。股权融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如何确保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度过疫情,还能实现对赌目标,是股东所要着重考虑的。同时,在疫情期进行股权融资,可能被投资人趁人之危,切不可仅仅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就贸然签订对赌协议,以免对赌失败,从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四、特殊时期,股东如何帮助公司实现转型? 随着各地陆续复工,疫情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显现。疫情倒逼之下,各个行业正积极行动,一方面设法止损自救,另一方面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企业转型。为保障现金流,餐饮业开始转向销售食材、半成品,西贝、云海肴等品牌门店增加了外卖和菜站服务,与电商平台积极合作,减少损失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附近居民在特殊时期的生活需求。面对线下客流冷清、物流还未完全恢复畅通的现状,各地的实体店铺开始启动或加快拓展社群销售和线上销售的脚步。在许多城市,品牌实体店和线下商铺正努力通过微店、小程序等渠道引导顾客转向线上购物,号召消费者云逛街、云上课、云健身。 在此特殊期间,在线教育、线上办公、自媒体、短视频、无人配送等领域的需求迅猛增加,疫情造就了独特的社会消费环境,因此股东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特性,依托互联网帮助公司进行转型升级。更可以通过公司并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能使公司***低成本的实现多元化发展。 ***后,面对疫情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先为律师向公司及股东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持对现金流变动的关注,做好企业自身发展和社会责任的统一。要测算现金流在销售短期递减,而租金、人力费用等固定的运营成本与管理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的影响。 (二)、保持对疫情动态的及时关注。提前了解自身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员工节后是否可以正常返工,判断能否正常交付产品与服务,同时要建立更敏锐的前中后台联动机制。如处在疫区的仓库不能正常发货等,要早做排查,做好预案。 (三)、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在疫情的警报没有解除之前,远程办公将中长期存在,甚至有些员工在家办公会持续到到3月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要等。不需要去用一些所谓的特别的高大上的一些软件和设备,现在企业微信、钉钉等,都为我们实现在家办公提供了可能。 (四)、在此特殊期间,股东之间应以公司利益为***高目标,齐心协力,摒弃前嫌,避免公司决策出现僵局,共同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五)、要持续关注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关怀员工福祉的企业更容易在困难时期形成内在的合力,增强企业凝聚力,从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赵怡律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公司、合同、建筑房地产领域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为加强洛阳市网信执法工作体系建设,提升网信部门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规范网络执法程序。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怡律师受邀为全市各级网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工作,并就《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曹明哲律师 柳梢绿小眉如印,乍暖还寒犹未定。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大地,对人们的影响就像现在的天气,让我们的心情未暖还寒。建筑工地也***暂时停工,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疫情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和疫情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停工的法律问题处理如何处理,详见下文。 一、建筑行业能否复工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染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发文延长春节假期,延缓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防止因人口流动和人员聚集引发疾病蔓延。 2020年1月30日,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省内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至2月9日。 2020年1月31日,洛阳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市企业、施工工地复产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全市区域内各类企业、建筑工地2月9日24时前原则上不得复产复工。 2020年2月3日,洛阳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从2月9日起分级启动复产复工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类建筑工地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可以提出复工申请:(1)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2)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消毒,(3)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4)设置体温检测点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5)做好工地食堂安全卫生管理。 2020年2月4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规定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开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后,可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1)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2)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3)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4)排查开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5)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6)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7)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开复工要求。另外,《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开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每天按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我省建设工程可逐步从停工状态转变为有条件的开工复工。 二、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不可抗力”的构成情形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与本次疫情相类似的是2003年发生的“非典”,当时我国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七条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该司法解释虽已废止,但仍有着重要的借鉴及参考意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就目前来看,防控形势比“非典”时期更为严峻,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由新冠病毒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主体而言,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另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1.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对“不可抗力”在建筑工程方面的有关解读,按照该文件,避免人员密集接触,科学预防,合理停工既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之义。 综上,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 三、律师提示 1、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依此规定,疫情造成停工的一方在复工后还要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合同(工程)延期告知函》等,告知造成延期的原因,避免被追究合同违约。2、虽然疫情暴发是全国性事件,但各地政府出台的停工规定并不一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建议因疫情造成停工的一方取得相应证明,如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的停工令、隔离令等。反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正常履行受到实质影响,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以新冠病毒为由逾期交工。 3、凡事皆有度,疫情不是违约方的“免死金牌”,更不能成为制衡守约方的“尚方宝剑”。如果迟延履行合同的事实先于疫情发生,那么至少疫情发生前的迟延履行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所以,免除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与疫情相关的部分,不能扩大,也不能混淆疫情造成的客观违约和工程自身的主观违约之间的界限,把疫情之外的责任归入疫情之中。 4、如根据当地政府***措施的具体内容、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疫情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工期不因此而顺延,否则施工方则仍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确因疫情致活动受限,不能实现现场签证、书面发函的,施工方可通过有效的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出工期顺延,并保留书面凭证,附至竣工资料内。 6、复工前,除常规的复工要求外,承包人需要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向主管机关提出复工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具体的复工准备工作、审批程序遵照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建设工程复工在遵守防控疫情规定的同时,施工所应具备的环保措施也不能松懈。 8、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2018年9月,我所乔丽娟律师参加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六十二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关于独立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30日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担任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定,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乔丽娟律师,法学硕士,执业8年,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洛阳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与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人治理、投资并购重组、矿业权纠纷。 现担任大型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矿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程服务多个股权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公司增资扩股、并购项目;代理多起矿业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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