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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24

先为动态 | 我所李琰主任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法律讲座

  法治教育  守护你的权益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提供法律意识规避经营风险  法治宣传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国资委深化法治建设加强合规管理等有关部署,按照新天山水泥《关于新《公司法》宣贯培训的通知》要求,2024年4月7日下午,我所李琰主任受邀为顾问单位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一场“《公司法》修订解读专题知识讲座”,旨在向同力公司深入解读《公司法》,促使企业管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规避经营风险。当日,同力公司领导、中层高管、各部门负责人30余人参加了现场讲座。  增加法律意识,守护自身权益  李琰主任首先对新《公司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了梳理,并详细解读了立法宗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股东责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规定、董监高的广泛责任等重要修订内容,同时李主任根据实际并结合自身十余年实务经验,以实践要义为主线的讲解方式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新《公司法》中的各种变化,同时提出了有针对性且易于实操的应对策略。  法治宣传  最后,李琰主任指出企业以及管理人员在面对法律条款变更调整的时候,不仅要有与时俱进更新自身知识库的超前意识,更要提高对法律变动部分的深刻、准确的理解,这样才能帮助企业未雨绸缪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并防范化解潜在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要强化合规理念,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管理,持续提升依法治企水平。会后,李主任也对律师团队提出要求,要求律师团队持续关注最新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特点,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为同力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04/012024

先为侵权责任纠纷系列专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简析

  近年来,医患纠纷层出不穷,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因医患纠纷案件矛盾涉及面广,相对敏感,患方自己维权难度大、阻力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不幸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时,患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赵某因反复胸闷伴心慌气短,到甲医院入院治疗,次日采取股静脉穿刺进行透析后出现不适反应,医院立即停止透析急请ICU会诊转科进行超滤治疗。后因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急诊由甲医院转院至乙医院血管外科救治。次年分别三次对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赵某先后两次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肌酐高1年、血液透析,再次入院治疗,当年5月病故。其家属认为两家医院对赵某的病故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原告以两家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等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是甲医院造成的医源性损伤,存在主要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乙医院诊疗过程无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医院在此次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的右侧股浅动脉破裂形成假性动脉瘤,在病历中无明确告知记录,属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三天后因患者生命体征异常而转院治疗,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因此,甲医院在对患者此次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主要过错,与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赵某前期在两家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赵某后期在甲医院的诊疗期间,甲医院后期治疗与前期医源性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并非医源性损伤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医源性损伤参与度为20-40%。故患者赵某后期在甲医院诊疗期间所产生的损失,甲医院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甲医院赔偿原告损失9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19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说明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尽到告知义务,医方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医务人员尽到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取得了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但如果在后续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可将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尽到该义务的必要证据。反之,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出现医疗事故应及时要求医疗机构查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通过调解、诉讼等手段合理表达诉求,不可采取过激方式,否则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作为医疗机构一方,应对医务人员做好管理,要求医务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对患者进行合理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尽到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注重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医患双方履行上述应尽义务,合理行使各自权利,能够很大程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的出现。  团队简介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是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律师团队,团队秉承“严谨、高效、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形成了专业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致力于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百余起,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团队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让客户的每一次委托都能得到最专业和最精准的法律服务。

03/152024

先为侵权责任纠纷系列专题 |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失,该向谁索赔?

  引言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普通消费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产品责任纠纷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朱某某曾因车祸致使颈椎受伤,下肢瘫痪。朱某某之妻杜某在被告某健康养生馆处购买多功能熏蒸仪一台,价格2980元。杜某购买案涉熏蒸仪后,将朱某某抱至该仪器上熏蒸30分钟,后发现朱某某臀部被烫伤,遂联系某健康养生馆经营者郭某前往其家中处理。经简单处理后,伤情未见好转,后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臀部烫伤II°-III°,累计住院39天。朱某某出院后,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某健康养生馆向原告朱某某赔偿三倍商品价款8940元;二、被告某健康养生馆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4688.5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限某健康养生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75608.91元;二、限某健康养生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朱某某案涉多功能熏蒸仪价款2980元;三、限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某健康养生馆返还案涉多功能熏蒸仪一台;四、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正常使用案涉熏蒸仪过程中被烫伤,说明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且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未将案涉熏蒸仪不宜用于下肢瘫痪或其他身体部位失去知觉的特殊人群相关事项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受伤后,其亲属未及时送医救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90%。  其次,被告作为普通销售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技术和能力,其基于案涉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书面外观证明文件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该产品为合格产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形,因此无法认定其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对原告要求赔偿三倍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案涉熏蒸仪应由被告召回并向原告退还购买价款。  律师解读  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对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不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具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是否就属于合格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案涉熏蒸仪虽已具备上述书面文件,但仅通过这些书面外观证明并不能必然证实案涉熏蒸仪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因消费者朱某某属于长期瘫痪状态的特殊人群,健康养生馆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未就熏蒸仪不宜用于下肢瘫痪或其他身体部位失去知觉的特殊人群进行告知,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消费者仍可就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失后果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先为律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留存商品票据。若发生产品侵权事件,及时就医,并对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发票进行妥善保管,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效证据,减少损失。作为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特定风险,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及时召回,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  团队简介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是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律师团队,团队秉承“严谨、高效、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形成了专业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致力于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共8人,均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百余起,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团队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让客户的每一次委托都能得到最专业和最精准的法律服务。

02/262024

先为动态 |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第二十条》观影活动

  为增强团队凝聚力,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同时进一步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律师坚守初心,维护公平正义。2月23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中观影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律师和青年律师观看电影《第二十条》。  电影简介  电影概况  该电影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以鲜活的现实题材和深入人心的故事情节,为观众上演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电影以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的多个正当防卫案件为基础进行了艺术加工,将法律条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以略带诙谐幽默的方式,讲述了检察官韩明、吕玲玲破除惯性思维,顶住重重阻力,追根溯源还原案件真相,守护公平正义的故事。  什么是法律?  “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  “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这段台词是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的慷慨陈词。身边的观影者一次又一次地被电影中捍卫正义的宣言所感动得热泪盈眶,由此我们能够看到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是渴望的,是向往的,是热爱的。相信本片在社会上一定能起很好的普法效果!  《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普法电影,更是一部引发法律人深思的电影,大家看完纷纷表示深受触动。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法条之下的法情、法理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法律不应该被冰冷的机械执行,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公众良知。观影的律师表示,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再读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2/022024

先为动态 |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荣誉表彰大会圆满举行

  新年  万象更新  新元肇启,万象更新。2024年2月1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圆满举行,全体同仁欢聚一堂,在欢快的氛围下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交流和分享。本次会议由杜欣欣律师主持。  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  工作总结  杨新涛  杨新涛主任就我所上年度的党建工作、业务创收、文化建设和荣誉业绩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对2024年作出了工作部署。初心如磐,蓄势前行,2024年,先为律所将在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和强化律师执业能力的基础上,持续输入新知识,激发律师热情与活力,打造更加专业化团队,让先为之光更灿烂,先为文化更温暖。  宋恒  “以党建带所建、以所建检验党建”一直以来都是律所持续发展践行的宗旨。支部副书记宋恒同志围绕我所党组织建设、政治学习及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并提出了2024年先为党建工作的新目标。  律师代表发言  先为律所青年律师代表鲍丹阳、李亚苏、吴洁、陈亚芳、杨天啸律师分别以不同的角度对2023年度的成长与收获,及对2024年的展望进行了总结分享,精彩的演讲激励了更多青年律师的热情,勇敢走出去,打破局限,收获更多可能。  荣誉表彰  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今日成绩离不开每一位先为人的辛勤奋斗与锐意进取,为此会议设置了创收贡献奖、优秀律师奖、优秀实习律师奖、合伙人特殊贡献奖、突出贡献奖、最佳团队奖、最佳公益奖和宣传贡献奖,对2023年表现优异的律师进行了嘉奖,以表彰他们对律所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律所合伙人分别对获奖律师进行了颁奖。  鲍丹阳、丁昊昱、杨宇豪律师荣获“创收贡献奖”  丁昊昱、李亚苏、鲍丹阳律师荣获“优秀律师”  李梦阳、张汶荣获“优秀实习律师”  赵怡律师荣获“合伙人特殊贡献奖”  李亚苏律师荣获“突出贡献奖”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荣获“最佳团队奖"  杨天啸律师荣获“最佳公益奖"  文艺汇演  欢歌笑语迎新春,文艺汇演共庆佳节。会后,大家一同前往国宝铂瑞酒店进行文艺汇演和抽奖活动。  回首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迎接未来,在新的一年里,先为律师将继续保持团结奋进的精神,为实现更高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一同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明天。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再次感谢一直支持陪伴先为律所的朋友们,祝愿大家龙年大吉,万事顺意!

03/272024

先为读书会 | 逆转思维 逆转人生

  导读  2024年3月26日下午先为读书会举办了第二十四期的读书分享活动。本期的读书分享是由我所合伙人关国芳律师为大家带来《逆转思维》这本书,让大家感受到逆转思维的独特魅力。  《逆转思维》这本书从一个个精简有趣的小故事,让大家认识到逆转思维这一重要的思考能力。逆转思维就是让人在遇到困境时,学会换个角度思考问题,也许就能迎来柳暗花明。在人生每个阶段,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如果我们能够学会站在问题的另一面,就像书中介绍的,有可能会发现一切阻碍都是线索,所有陷阱都是路径,换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困境本身就是一种出路。学会懂得变通,不通亦通。学会站在对方立场说话,对方才容易听你的话。努力很重要,借力更重要,有时候懂得退一步,才能进十步。学会逆转思维,就能逆转人生。关国芳律师向大家分享时,既介绍了书中所列举的小案例,也通过结合自己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难题,灵活运用逆转思维,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思维控制了一个人的思想和行动,也决定了一个人的视野、事业和成就。不同的思维会产生不同的观念和态度,不同的观念和态度产生不同的行动,不同的行动产生不同的结果。做任何事情,如果缺乏良好的思维,就会自塞闭路,障碍重重,非但难以解决问题,而且还会使事情变得愈加复杂。只有具有良好的思维,才能化解生活的难题,收获理想的硕果。逆转思维正是开拓成功道路的重要动力源。

01/312024

先为读书会 | 用演讲联接他人 传播思想

  导读  先为读书会在2024年1月30日的下午迎来了2024年开年第一讲,同时也是先为读书会第二十三期的分享。在本期的读书分享活动中,我所李琰主任为大家带来了《TED演讲的秘密》这本关于“演讲”的工具书,从中了解演讲背后的秘密。  《TED演讲的秘密》的作者杰瑞米·多诺万(Jeremy Donovan)是TEDx大会组织者,同时也是TED和TEDx演讲者教练。《TED演讲的秘密》这本书旨在向读者介绍如何进行有影响力的演讲,让你的观点能够更好地被听众所接受。这书中涵盖了关于演讲的各个方面,包括演讲的准备、沟通技巧、表达方式、肢体语言以及与听众建立联系等。尤其对于律师而言,如何有效沟通以及向他人传递自己的观点是一门很重要的技巧,也因此《TED演讲的秘密》是一本非常受欢迎的演讲指南。  演讲就是围绕我们为什么要说,说些什么以及怎么去说这几个关键问题来展开。同时李琰主任还向大家介绍了书中关于演讲的核心规律,演讲内容是如何打动人心的技巧,让大家领略到了演讲的魅力,更深刻地体会到了演讲所蕴含的秘密。  演讲对律师来说,是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或陈述时不可或缺的一项技能,通过李琰主任分享《TED演讲的秘密》这本书,让大家通过演讲提升表达能力,用演讲联接他人,传播自己的思想,让公开表达成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12/312023

先为动态 | “不啻微芒 造炬成阳”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感悟智慧的沉淀,仰首未来的天空。为积极响应我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活动,展现新时代律师的精神风貌,为青年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2月29日圆满举办了以“不啻微芒、造炬成阳”为主题的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比赛现场  比赛评委分别由我所创始合伙人李琰、合伙人关国芳及执业律师代表谢文菁、曹明哲和丁昊昱组成,李亚苏律师担任赛场主持人。  比赛中,14位演讲选手围绕主题从自身出发,回顾自己的经历,结合作为法律人的初心与梦想,层层深入,激情昂扬,畅谈对未来的憧憬与期望。他们以饱满的热情、真挚的情感、鲜活的事例,为大家呈现了一场视听盛宴,赢得了在场观众们的声声喝彩和阵阵掌声。  参赛选手演讲完毕后,评委们从演讲内容、语言表达、态势神情等方面,对14位选手的表现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评价与指导。  总结致辞  比赛最后,李琰主任对选手们的表现情况表示了肯定,并鼓励大家要勇敢展现自我,其次表达了先为律所始终把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成放在首要,强调青年律师的未来就是先为所的未来。最后寄语青年律师希望大家以实际行动投入国家法治建设中,不忘初心,为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比赛结果  01  荣获一等奖:李梦阳  荣获二等奖:黄敏、杜欣欣  02  03  三等奖马智翔、陈公丞、秦欢欢  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至此本次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圆满结束,耕耘今天,收获明天,本次比赛充分展现了青年律师的思辨与表达能力,提高了综合素养,诠释了先为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期待下次比赛能够有更多的律师站上舞台崭露头角,续写新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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