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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侵权责任纠纷系列专题 |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失,该向谁索赔?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19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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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普通消费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产品责任纠纷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朱某某曾因车祸致使颈椎受伤,下肢瘫痪。朱某某之妻杜某在被告某健康养生馆处购买多功能熏蒸仪一台,价格2980元。杜某购买案涉熏蒸仪后,将朱某某抱至该仪器上熏蒸30分钟,后发现朱某某臀部被烫伤,遂联系某健康养生馆经营者郭某前往其家中处理。经简单处理后,伤情未见好转,后送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臀部烫伤II°-III°,累计住院39天。朱某某出院后,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某健康养生馆向原告朱某某赔偿三倍商品价款8940元;二、被告某健康养生馆赔偿原告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4688.5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如下:一、限某健康养生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75608.91元;二、限某健康养生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朱某某案涉多功能熏蒸仪价款2980元;三、限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某健康养生馆返还案涉多功能熏蒸仪一台;四、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正常使用案涉熏蒸仪过程中被烫伤,说明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且在销售过程中,销售者未将案涉熏蒸仪不宜用于下肢瘫痪或其他身体部位失去知觉的特殊人群相关事项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受伤后,其亲属未及时送医救治,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90%。

  其次,被告作为普通销售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技术和能力,其基于案涉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书面外观证明文件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该产品为合格产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形,因此无法认定其存在欺诈销售行为。对原告要求赔偿三倍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因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案涉熏蒸仪应由被告召回并向原告退还购买价款。

  律师解读

  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对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不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导致损害的发生,均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具备合格证、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是否就属于合格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案涉熏蒸仪虽已具备上述书面文件,但仅通过这些书面外观证明并不能必然证实案涉熏蒸仪不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因消费者朱某某属于长期瘫痪状态的特殊人群,健康养生馆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未就熏蒸仪不宜用于下肢瘫痪或其他身体部位失去知觉的特殊人群进行告知,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消费者仍可就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失后果请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先为律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留存商品票据。若发生产品侵权事件,及时就医,并对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发票进行妥善保管,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有效证据,减少损失。作为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特定风险,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一旦发现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及时召回,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

  团队简介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是一支专业素质过硬、办案经验丰富的青年律师团队,团队秉承“严谨、高效、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形成了专业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致力于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成员共8人,均具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丰富的实践经验,近年来累计处理各类型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百余起,包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等。团队坚持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让客户的每一次委托都能得到最专业和最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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