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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分割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1598次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分割

董翼飞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接近9亿,网络已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大量的网络活动,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手机号、微博账号、比特币、游戏装备等等。由此引发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继承等诸多法律问题

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有了民法上的依据。自此,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打破了法律空白。但《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性层面,具体法律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方式还需要在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完善。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

网络虚拟财产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前者包括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网络游戏账号等各类社交娱乐帐户,后者包括虚拟货币、电子邮件、游戏装备等虚拟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种信息实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民法总则》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但并未明确其权利性质,没有将其纳入传统的五项民事财产权力(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力)和其他民事权力和利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多有争论,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权利说,其中以物权说为主流。

学界虽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看法不同,但都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亦已有认可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相关判例,这也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

三、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继承

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障碍,但也有少数成功案例可以借鉴:

1.经公证机构作出公证后由运营商配合完成继承

案例:郑某与妻子王某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该网店由郑某进行注册,后郑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妻子王某咨询网站客服,根据淘宝网的规则可以进行“过世”过户,也即通过继承公证或者法院判决等司法途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进行过户,王某遂去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后顺利完成了淘宝网店的变更注册。

公证意见:淘宝店铺经营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列明的遗产范围,但现实中明显具有财产属性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大限度地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现代私法的要旨,亦应当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目标。讨论决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既能做到不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又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通过公证方式解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是实践中的典型方式,但此种方式有赖于运营商的配合。所涉虚拟财产为淘宝店铺,而淘宝官方公布的相关规则允许用户可基于继承变更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然而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对其平台账户的过户做出***,且网络社交账户存储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其过户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一定障碍,所以该种目前仅限于淘宝网店、手机号等少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2.经法院判决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案例:陆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病危时,迷恋网络游戏的他告诉妻子李某说自己的很多网游装备可以卖钱。然而,老公去世几个月后,当李某准备将游戏装备‘金刀’变卖时,却遭到杨某阻止,杨某与陆某在网络游戏里结为“***”,这件游戏装备在两人的默契配合下得到了,杨某向李某索要该装备,但李某认为这是老公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她把杨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金刀”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法院判决李某作为陆某的惟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陆某的份额,其余份额归杨某所有。

法院判决:陆某作为网络游戏玩家,为这把“金刀”付出了体力及脑力的劳动,还支付了上网费用以及游戏充值卡等费用,有玩家愿出资5万元购买这把“金刀”,所以,该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陆某的合法妻子李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陆某与杨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

该案法官认可了游戏装备的财产属性,进而依据物权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判决该虚拟财产分别归属于被继承人的按份共有人及其妻子。但该判决仅适用于继承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的情形,对于如网络社交账号等‘虚拟入口’类网络虚拟财产,因涉及死者隐私权的保护,且多数网络运营商对其过户作出***,还缺少相关判例作为参考。

四、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相对较多,法院也有许多成熟的判例可做参考。

1.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分割

案例: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口头达成约定,注册微信公众号,四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均分利润。之后,四人一起撰写原创软文,通过获取粉丝流量,赚取品牌商稿费和销售分成。在四人共同努力运营下,该公众号在一年时间内,获取众多粉丝流量,且与多个知名品牌达成合作关系。2017年7月,赵某未经其他三人的同意,擅自更改公众号、微博、邮箱、银行卡密码,意图将公众号据为己有,侵害了其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尹某、袁某、张某三人将赵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公众号归赵某所有,补偿其他三人各85万元,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首先,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企业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设立之初,微信公众号仅是一数据代号,后因设置微信号名称,确立账号主体,其具有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独立性。本案中“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有自己的栏目架构以及运营理念、文化,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的运营平台,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独立性。

其次,微信公众号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虚拟性,但可通过对账号设置密码来控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防止他人对公众号上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本案中的微信公众号也是如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通过密码进入公众号后台,发表文章,回复评论,对公众号进行管理,具有支配性。

第三,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

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该判决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性、支配性和价值性,认可了其财产属性。但该案仅就其剩余资产进行了分配,并未涉及公众号本身的分割及转让。

2.淘宝网店的离婚分割

案例:王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将双方婚后共同经营淘宝网店转让给王某,由王某继续经营该店并支付吴某40万元。后吴某未履行该协议,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王某使用、经营。

法院判决:网店系王某与吴某***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淘宝网店,故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由***共同偿还。现王某与吴某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

同时,因经营者仍为原经营者中的一人,不发生信用度标准与网店的经营积累相分离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淘宝买家也不会产生误导。因此,王某和吴某的协议不违反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可以在淘宝网内进行操作。同时,王某还必须履行淘宝网有关规则进行实名认证操作。法院判决:淘宝店归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使用、经营。

该案涉及淘宝网店的转让,转让协议与淘宝网的网店实名和店铺不得转让的有关规则相冲突,该判决通过论证网店过户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且实际经营者未变更,不发生网店信用度的贬损,判决将淘宝网店过户给王某。

五、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分割的难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和分割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不清。我国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做出规定,且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纷繁复杂,无法一概而论。

2.互联网运营平台的***。大部分网络运营商平台在其用户规则中约定网络账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继承和转让。

3.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评估。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到价值的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缺少相应的评估方法,难以确定其财产价值。

4.死者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社交账户往往存储着死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过户可能造成死者隐私的泄露。

综上,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还面临诸多的难点和障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期盼能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规范,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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