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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解惑丨疫情特殊期,怎样才是善待员工的正确姿态?
发布时间:2020-02-26   浏览:1210次

先为解惑丨疫情特殊期,怎样才是善待员工的正确姿态?

苏东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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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春节放假遭遇延期,延迟复工撞上加班,员工工资如何计算?

● 2020年1月24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

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上班应支付300%加班费;

● 2020年1月28日--1月30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1月31日--2月1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2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3日--2月7日

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并支付工资,若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8日--2月9日

属于休息日,没有工资,上班应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 2020年2月10日--2月29日 

若复工,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若继续停工,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正常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发放生活费。

 

问题二

员工需要隔离观察,应当给予什么待遇?

● 确需员工完成相应工作的,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按正常上班计算支付工资。●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优先考虑让员工休年休假,照常发放工资。若年休假不够,剩余期间可以按照事假对待。● 可以暂时不安排工作的,还可考虑安排员工调休,即先行休息,待观察期满后再补出勤,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问题三

因疫情防控需要确需安排员工加班,加班时间需要受***吗?

●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四种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员工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

问题四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在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间到期的,如何处理?

● 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五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裁员?可否推迟发放工资?可否通过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少发放工资?

● 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 可与员工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低工资标准。

 

问题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 没有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企业根据工时及相关制度支付即可。

 

问题七

员工工作期间或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 应当视为工伤,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问题八

员工拒绝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员工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员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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